國家電力公司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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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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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電力公司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試行)國電水200083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范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含安裝)等建設各方的行為,明確各方職責,保證工程質量,依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水電建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電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的水電基本建設工程。第三條水電工程建設必須建立項目法人責任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應在有關文件、合同中予以具體體現。第四條工程建設各方均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中有關質量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條款內容不能確定,當事人又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的,按國家質量標準履行,沒有國家2、質量標準的,按同行公議標準履行。第五條水電建設工程必須堅決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當質量與工期,質量與成本,質量與效益發生矛盾時,必須把質量放在首位。第六條建立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項目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項目法定代表人,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如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不管調到哪里工作,擔任什么職務,都要追究相應的行政和法 律責任。第七條水電建設工程實行回避制度。在同一工程建設中:項目法人不得承包工程,原則上不得承擔監理,確需承擔監理工作的,須經上級質量監督部門同意;設計單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承擔監理;施工單位不得承擔監3、理。第八條水電建設工程應接受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質量監督總站”)的質量監督。第二章建設各方職責第九條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階段的勘測、規劃設計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質量由設計單位負責,設計審查單位負審查責任。第十條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的工程質量由項目法人負總責。監理、設計、施工、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制造等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所承擔工作的質量負責。項目法人組建的建設單位在質量工作方面的職責,由項目法人予以明確。第十一條項目法人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1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工程建設,開工前必須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2根據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制定適合本工程的質量管理4、實施辦法;3進行資格與業績審查,通過招標選擇有質量保證能力的監理、設計、施工、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制造等單位;4在招標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確質量標準以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建立相應的質量保證金制度;5定期組織開展工程質量檢查、考核及獎懲;6根據工程規模委托監理或其它單位建立試驗室,以抽檢和復核承包商上報的試驗數據; 7組織或委托專門機構負責設備監造、出廠驗收和設備運輸監督;8按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組織或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和處理,積極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鑒定和質量巡視員工作;9負責向質量監督總站報告工程質量工作;10組織好資金供應,保證合同規定的工程款到位,不得因資金短缺降低工程質量標準5、和影響工程安全;11認真核實并監督落實監理、設計、施工(含安裝)等單位合同中承諾投入本工程的技術力量、設備和人力等資源;12每個合同項目和整體工程完成后,應按規定及時進行驗收,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13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與工程質量事故檔案。第十二條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過程中所監理的設計與施工質量負監督與控制責任,對其驗收合格項目的監理工作質量負責。監理單位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1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理質量控制保證體系;2審批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施工詳圖;3簽發設計單位的施工設計文件(包括施工詳圖);4組織設計交底;5簽發經業主批準的設計變更;6組織檢查進場的材料和設備;7負責按6、規定監督與控制施工質量,定期編寫質量報告;8協助項目法人進行施工單位資格審查;9按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組織或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和處理、工程驗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鑒定和質量巡視員工作;10建立健全工程監理檔案。第十三條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設計單位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1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按規定履行設計文件的校審和核簽制度,確保設計成果的正確性;2按批準的設計任務書中的設計標準確定合同條款和技術規范中的質量要求;3按合同和年度供圖計劃,保證供圖的進度和質量;4按有關規程規范和設計合同要求,開展施工地質預報和地質資料資料編錄工作,根據現場施工試驗或開挖揭露的地質條件,做好7、現場跟蹤設計;5收集施工反饋信息,檢查現場地質、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設計假定、設計要求,對存在的問題向項目法人或監理單位反映意見和提供技術支持;6進行設計交底;7按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和處理、工程驗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鑒定和質量巡視員工作;8建立健全設計文件和圖紙的檔案。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對所承包項目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1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2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保證質量的技術措施;3組織本單位職工(包括臨時合同工)的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的質量意識和保證施工質量的能力;4對分包單位及使用的臨時合同工進行管理和監督,并對其承擔工程的施工8、質量負責;5按規定組織內部的質量檢查驗收工作;6定期向項目法人和監理報告質量管理情況和工程質量狀況;7按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和處理、工程驗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鑒定和質量巡視員工作。8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檔案,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十五條建設各方都應按合同承諾投入的工程技術力量、設備和人力等資源投入本合同工程。第十六條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行政正職是本單位質量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單位在工程項目現場的行政負責人對本單位在工程建設中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各單位的工程項目技術負責人(總監、設總、總工)對質量工作負技術責任。各單位的行政負責人,應保9、證其質量的檢測、控制和管理部門能獨立行使職能。第十七條建設各方應定期進行工程質量總結。項目法人應將年終工程質量總結報質監總站。總結的內容應包括:工程項目的質量情況;主要質量問題、質量事故發生的情況、原因及處理結果;質量管理方面的情況等。第十八條建設各方均有責任、有權利直接向質量監督總站和有關管理部門反映工程質量問題。第三章設計質量管理第十九條水電建設工程的前期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認真履行設計產品的審批手續。第二十條承擔水電建設項目設計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有關部門正式頒發的并與工程項目的建設規模相適應的水電勘測設計資質證書;嚴禁無證設計或越級設計。嚴禁設計民無勘測設計證10、書的單位聯合勘測設計。在設計單位內部,嚴禁未經設計單位法人代表書面授權的部門和個人對外承接勘測設計任務。第二十一條工程的勘測設計,必須按有關規定,由項目法人與設計單位簽訂勘測設計合同,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工程設計的質量目標和質量要求。第二十二條設計報告的審查單位對設計報告的基本資料、工程規模、洪水標準、工程總體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施工導流和施工期渡汛方案、工期和概算等涉及設計質量和工程安全的重大問題應作出明確的審查意見,并對審查意見負責。對上述重大問題方案選擇和研究計算成果的正確性,不能免除設計單位的責任。第二十三條各類勘測設計文件,包括勘測設計大綱、勘測試驗任務書、設計計算書、各階段設計報告、11、技術說明書、科研試驗報告、圖紙和設計變更通知書等,必須經過嚴格的校審和核簽,各級核簽人員按技術崗位責任制規定的職責負責。第二十四條必須重視地質、地震、水文、氣象等基本資料的勘測和收集,加強資料成果的分析、整理和審核,勘測資料必須達到有關規程要求的深度,勘測單位對所提供的資料成果的質量負責。第二十五條勘測設計必須認真按照國家、行業頒布的現行有效的標準、規定、規程、規范進行。設計工作必須建立在可靠的基本資料的基礎上,對重大的技術問題,必須進行設計方案比較,選擇符合合同要求和當地自然條件的最優方案;對影響設計質量和工程安全的課題 ,必須進行科學試驗。第二十六條招標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部12、門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同初步設計)的原則進行。工程規模、洪水標準、樞紐總體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施工期渡汛標準及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問題的設計原則、標準和方案發生重大變更時,必須由項目法人組織設計單位編制 相應的設計文件,并由項目法人報原設計審批部門審查批準。第二十七條對于項目法人、監理、施工等單位提出的一般設計變更建議,設計單位應認真聽取并加以論證,并對采納建議所作的設計質量負責。對于設計單位不同意采納的設計變更建議,項目法人有權作出一般設計變更的決策,并對決策方案的正確性負責,設計單位受項 目法人委托進行變更設計時對自己所作的設計成果負責。當發生設計變更時,設計單位應及時提交設計變更13、通知書。第二十八條設計優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型結構等必須以保證工程質量為前提,應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并充分考慮當前施工水平對工程安全的影響。第二十九條承擔工程項目主體工程設計的設計單位是工程項目的總體設計單位。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設計單位承擔主體工程設計工作的,應由項目法人明確總體設計單位,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總體設計單位負有總體規劃、制定標準、組織協調和參與審查的責任。其他設計尖及時主動地向總體設計單位提供設計情況和資料,認真執行總體設計單位對工程全局性方案的決策和意圖。第三十條設計單位應派出現場設計代表機構。現場設計代表機構應做到專業配套,人員相對穩定,至少應有一名負責人常駐工地。設計代表14、機構負責人一般應由設計項目經理或設計總工程師(含副職)擔任。設計代表機構人員不得在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兼職。 第四章施工質量管理第三十一條水電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管理應采用GB/T 19000族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標準,使與質量管理有關的活動和過程處于受控狀態,確保工程質量滿足規定的要求。第三十二條項目法人在選擇施工單位時,應公正、公平地對施工單位進行評價,選擇合格的施工單位進行工程施工。提供有效的第三方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的施工單位應優先考慮合格的施工單位應滿足以下主要條件:1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資質;2能提供以往的相關工程業績和近期內工程施工質量狀況的客觀證據;3施工單位在本工程的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15、應具有與本工程相適宜的資質;4施工單位對本工程所作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法和措施切實可行,技術力量及機械設備能滿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第三十三條招標時,施工單位在近三年內工程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的,項目法人應視其整改情況決定取舍;在近一年內工程發生特大質量事故的,不得獨立中標承建大型水電站主體工程的施工任務。第三十四條非水電專業施工單位,不能獨立或作為聯營體責任方承擔具有水電工程專業特點的項目。第三十五條評標時,應認真分析施工單位的報價水平。不得選擇以不利于保證工程質量的低報價方式投標的施工單位。第三十六條水電建設工程禁止轉包。主體工程一般不允許分包,個別專業性強的項目,在分包時應按第三十二條16、的要求對分包單位進行評價,合格者經監理單位審查同意后,出具書面意見報項目法人批準。分包部分不宜超過合同工作量的30%。工程施工單位要制定對分包工程和分包單位的具體辦法。分包施工單位不得再次進行分包。項目法人不得在正常施工的情況下違反合同和有關規定強令施工單位進行分包。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經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并按質量保證體系進行質量控制和檢查,充分發揮三級質檢機構的作用,控制好第道工序的工程質量。質檢機構及其配備的人員應與承擔的工程任務相適應,質檢人員應有職有權,專職質檢人員應具有相應資質并相對穩定。第三十八條臨時合同工應作為勞務由施工單位統一管理。臨時合同工一般應用于承擔非技術工17、種;需用于承擔一般技術工種的,施工單位應對其進行相適應的質量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上崗;需承擔特殊技術工種的,應按有關規定持證上崗,并報監理單位備案。 第三十九條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實行工期、質量和造價三控制中,應以質量為核心,堅持工程質量必須滿足合同的要求;堅持事前檢查和過程控制,防范質量事故于未然;堅持施工全過程監理,對重要工序進行旁站監理。第四十條監理單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有問題或有違規施工行為,有權命令停止或返工,對不重視工程質量的施工人員有權要求撤換。 第五章材料和設備質量管理第四十一條材料和設備采購要依法訂立合同,在合同中有明確的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第18、四十二條設計單位應對工程設備和主要材料的選型負責。選型時應明確材料、設備的技術規范和標準,但應遵循“定型不定廠”的原則,不得指定供貨廠家和產品。對重要設備制造應建立設計聯絡會制度,以便協調設備制造和設計出圖工作,設計聯絡會應 由項目法人組織并邀請設計、采購、監理、廠家、施工等單位參加。第四十三條工程主要材料、設備采購應實行招標。招標時,采購單位應對投標單位的資質、質量保證體系和供貨業績進行審查,采購合同中應詳細規定材料、設備的生產標準、性能參數、駐廠監造、出廠檢驗、分包制造和技術服務等有關條款。第四十四條供貨單位應對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設備的質量負直接責任。第四十五條采購單位應對采購的材料和設備19、質量負責。必要時,應派有經驗的技術人員駐廠監造,負責監督檢查材料、設備的質量狀況。監造人員對有質量問題的材料及零部件有權禁止用于設備制造,對質量不合格或無質量合格證的產品有權制止發貨。第四十六條監理單位要對進場的材料和設備進行嚴格檢驗。嚴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設計、施工規定的材料和設備。第四十七條材料、設備的運輸單位應作好運輸組織,優化運輸方式和運輸線路,防止運輸途中損壞。對重要的工程材料、設備應安排專人押運。第四十八條材料、設備的保管單位應根據材料、設備的數量和保管要求,修建必要的倉儲設施并配備有經驗的倉儲業務管理人員,并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責任制。在材料、設備發放給使用單位過程中,應嚴格辦理交20、接手續。第四十九條項目法人應負責建立完整的材料、設備質量管理檔案。檔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合同文件資料;2工廠試驗、檢驗、監造記錄和報告;3進場檢驗、試驗記錄和報告;4運輸和驗收交接啟示;5保管、保養記錄;6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書;7材料、設備使用和安裝調試記錄。第六章工藝及外觀質量管理第五十條水電工程項目建設各方應重視水電建設工程的工藝及外觀質量,提高工程的整體質量水平。第五十一條項目法人必須把水電建設工程的工藝及外觀質量作為質量管理的重要內容,在招標文件的技術規范和商務條款中應有明確的要求。在招標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對保證重要部位(包括重要設備)的工藝和外觀質量要求的措施作專題設計或說21、明。投標單位在施工措施和報價中必須響應招標文件對工藝及外觀質量的要求。評標時應將工藝及外觀質量的響應作為重要的考核指標。第五十二條施工單位應對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重要部位的工藝及外觀質量制訂專題施工措施,經監理審批同意,在次要部位進行試驗后方可進行重要部位的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監理應加強過程控制,確保外觀質量。重要設備的制造商應按合同的技術條款編制專門的工藝設計及外觀設計,經采購單位審查后進行制造,在監造和驗收過程中,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須返工。第五十三條水電工程質量評定中,對有外觀質量要求的重要部位,應把外觀質量作為重要的檢查內容和檢測項目,并經進行單元工程質量評定。單元工程外觀質量不合格的必須22、進行處理,直至合格。第五十四條水電工程驗收時,根據單元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的質量評定,對水電建設工程外觀質量必須作出評價。在質量等級評定中,外觀質量不滿足合同要求的工程,質量等級不能評為“優良工程”。 第七章施工質量檢查與工程驗收第五十五條水電建設工程施工中的質量檢查一般包括施工準備檢查、施工過程檢查、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的檢查、質量事故檢查和驗收簽證檢查。第五十六條施工準備檢查,由施工單位負責組織進行。開工前,監理單位應對有關材料、設備、機具、勞動力組合等施工組織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復檢,檢查合格后方可下達開工令。第五十七條施工單位要強化施工過程中各個環節、各個工序質量檢驗,對各個工序實施“23、三級檢查制度”(班組初檢、作業隊復檢、項目部終檢),規范檢驗、記錄、簽字程序,上一工序質量不合格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單位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提交監理單位進行終檢。第五十八條監理單位接到施工單位的自檢報告后,應及時組織終檢,并簽署終檢意見。監理單位對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進行終檢驗收時,勘測設計等單位應參加并簽署意見。監理單位簽署終檢驗收結論時,應認真考慮勘測設計等單位的意見。第五十九條分部工程驗收應在施工單位進行一次系統的整體檢查驗收的基礎上,由監理單位組織進行聯合檢查驗收。設計、施工、運行等單位均應在分部工程驗收簽證上簽字或簽署意見,監理單位簽署驗收結論。第六十條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按國家經24、貿委水電工程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國經貿電力199972號)執行。項目法人要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有關規定,做好驗收計劃安排、及時報送請驗報告,并督促監理、設計、運行等單位各自做好相應的驗收準備。項目法人監 理、設計、施工、運行等單位應在提交驗收的文件中,對工程質量進行詳實的介紹和評價。第六十一條工程蓄水驗收及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工程安全鑒定。第八章質量監督第六十二條受國家經貿委委托,國家電力公司設立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結,行使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權。國家電力公司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可根據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設立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以下簡稱“質量監督中心站”)。25、第六十三條質量監督總站負責水電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歸口管理工作,并直接負責列入國家建設計劃或在國家登記備案的水電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質量監督總站對工程質量的監督不代替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質量管理工作,不參與日常質量管理。其職責是 :1貫徹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質量監督和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2監督有關質量管理辦法、規定的實施;3監督、指導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重大、特大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有關事故責任的處理意見;4受國家經貿委委托負責工程安全鑒定的管理工作;5參加國家經貿委委托的有關水電建設工程的蓄水驗收和竣工驗收;6組織有關水電工程質量等級的評定工作;7負責水電質量監督中心站的考核26、工作和質量巡視員的考核、發證工作。第六十四條質量監督總站實行質量巡視制度。質量監督總站聘任巡視員,并組織巡視組對水電建設工程進行不定期巡視檢查。質量巡視工作按水電建設工程質量巡視實施細則執行。第六十五條根據國家文件規定,水電建設工程監督和按委托監督工程的建筑安裝工作量的0.51.5收取,主要用于:聘任質量巡視員和專職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監督工作會議費,質量監督機構辦公用品,業務培訓和技術咨詢等工作費用。收取的質量監督費用進入 工程造價。第六十六條質量監督中心站負責列入本地區建設計劃或在本地區登記備案的水電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可參照質量監督總站制定其工作原則,并報質量監督總站核備。 第九章工程27、質量事故第六十七條水電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建設管理、設計、施工、材料、設備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范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影響工程使用壽命和正常運行,需返工或采取補救措施的,統稱為工程質量事故。工程質量事故按對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響程序,檢查、處理事故對工期的影響時間長短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一般質量事故、較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特大質量事故四類。分類標準見附錄。第六十八條工程質量事故報告一、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當事方應立即報項目法人、監理單位。二、項目法人負責向質量監督總站進行事故報告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發生后1天內報告事故概況,15天內報告事故詳細情況(包括發28、生的 時間、部位、經過、損失估計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斷等);事故調查處理完成后1個月內,報告事故發生、調查、處理情況及處理結果;事故處理時間超過2個月的,應逐月報告事故處理 的進展情況。一般質量事故可在定期的工程質量報告或在年終工程質量總結中說明。第六十九條當質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會使事故進一步擴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報。項目法人應立即組織監理、設計、施工、運行等單位和有關專家進行研究,提出臨時處理措施,避免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第七十條事故調查應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責任單位、責任人,并遵循“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主要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29、,補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項目法人、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應對事故經過作好記錄,并根據需要對事故現場進行錄像,進行必要的檢查、檢測,為事故調查、處理提供依據。第七十一條事故調查權限一、一般事故由項目法人或監理單位負責調查。二、較大事故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專家組(成員報質量監督總站核準)進行調查。三、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質量監督總站負責組織專家組進行調查。第七十二條事故的工程處理方案一、一般事故的處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單位提出,報監理單位批準后實施。二、較大事故的處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單位提出(必要時可委托設計單位提出),報監理單位審查、項目法人批準后實施。三、重大及特大事故的處理方案,由30、項目法人委托設計單位提出,項目法人組織專家組審查批準后實施,必要時由上級部門組織審批后實施。第七十三條工程事故處理完成后,項目法人應組織有關單位(必要時聘請專家參加)對處理情況進行檢測、檢查,并提出結論。第七十四條事故責任一、質量監督總站根據事故大小和情節輕重對事故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以及經濟處罰,對發生特大質量事故的或重大質量事故情節嚴重的企業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資質降級或暫扣資質證書的處罰。事故責任單位根據事故大小和情節輕重應對事故責任人給予經濟、行政處罰。二、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按合同規定賠償損失。三、工程質量事故責任人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1、。第七十五條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并有下列行為,應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者加重行政、經濟處罰:1施工中粗制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2在工程質量檢查驗收中,提供虛假資料的;3發現工程質量事故隱患不報或謊報的;4對按規定進行質量檢查、事故調查設置障礙的;5在履行職責中玩忽職守的;6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質量管理規定的。第七十六條工程質量管理長期處于混亂和失控狀態,造成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工程頻繁發生質量事故的,除事故直接責任單位應負直接責任外,項目法人應負管理上的重大責任。第七十七條質量事故中造成人身傷亡的,按水電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章經濟獎罰第七十八條質量工作應貫徹質量與經濟掛32、鉤的原則。第七十九條質量保留金 項目法人應實行設計進度質量保留金制度。工程項目實施階段,設計進度質量保留金按設計費的3%5%扣留,在第一臺機組投產時返還保留金的60%,項目竣工驗收時返還剩余部分。因勘測設計責任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項目法人有權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施工單位的質量保留金按合同要求進行扣留和返還。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根據造成的損失,項目法人有權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監理單位的質量保留金按監理合同總價的3%扣留。監理合同結束后返還50%,一年后返還剩余部分。因監理責任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項目法人有權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第八十條項目法人應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質量33、工作給予經濟獎罰,并在合同中明確獎罰辦法。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設計進行優化或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按規定程序獲準實施報,確有技術經濟效益并保證工程質量的,項目法人可給予適當獎勵。資金來源在該 項目節約投資中列支。第八十一條質量監督總站負責實施項目法人的質量獎罰,對質量工作有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工程質量管理長期處于混亂和失控狀態,造成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頻繁發生質量事故的,質量監督總站對項目法人給予經濟處罰。第八十二條各單位內部質量管理應制定經濟獎罰辦法,實行獎優罰劣。企業內部人員和下屬單位由企業給予獎罰,企業領導由上級主管單位或企業職代會給予獎罰。企業應提取工資總額的1%5%作為質量獎34、勵基金,獎勵在質量和質量管理工作中成績優異的基層單位和個人,對違規、違紀、工作失職等導致質量事故發生或質量低劣的責任單位和個人予以經濟處罰,罰款并入質量獎勵基金。第十一章附則第八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電力公司負責解釋。第八十四條國家電力公司及其子公司參股的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可參照執行。第八十五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行。附錄:質量事故分類表 事故分類情況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為特大質量事故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為重大質量事故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為較大質量事故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事故處理所需物資、設備、人工費等直接費金額(萬元)大體積砼、金屬結構、機電安裝工程5000500100201000100301063131處理后的后果影響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條件運行不影響正常使用,但對工程壽命有較大影響不影響正常使用但對工程壽命有一定影響不影響正常使用但對工程壽命有輕微影響注: 小于一般質量事故的質量問題稱為質量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