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暉煤焦化工金暉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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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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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金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盛勤管理咨詢2003年9月目錄第一章 總則1第二章 招聘1第三章 競聘上崗3第四章 錄用4第五章 員工異動6第六章 員工管理11第七章 教育培訓15第八章 附 則16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山西金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其他相關法規以及公司管理原則、政策、規定等作為主要編制依據。第三條 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由以下七個環節構成:(一)招聘與任用;(二)薪酬與福利; (三)考核;(四)異動;(五)員工發展;(六)員工管理;(七)教育培訓。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第2、二章 招聘第五條 招聘及招聘原則在因員工離職、組織機構調整、業務發展需要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崗位空缺或者為公司的未來發展儲備人才的情況下,需進行招聘。(一) 公司招聘的基本原則是實行公開招聘,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二) 招聘員工的基本素質要適合所需崗位的任職資格要求。第六條 對外招聘程序(一) 對外發布招聘信息;(二) 報名登記;(三) 資格審查;(四) 考核(面試、復試);(五) 報批、錄用;(六) 崗前培訓;(七) 模擬上崗或試用;(八) 轉正。第七條 聘任(解除聘任)的審批權(一) 總經理由董事長聘任(解聘);(二) 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名,報董事長進行聘任(解聘)的審批;(三) 財務負責3、人的聘任(解聘),按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人選由總經理提名,報董事長聘任(解聘);(四) 部長(主任)由總經理聘任(解聘),副部長(副主任)由部長(主任)提名,報總經理聘任(解聘);(五) 主管、科員的聘任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由用人部門聘任,解聘需出具解聘報告,并上報總經理審批;(六) 法律顧問、投資顧問、技術顧問等專家顧問的聘用(解聘)由用人部門報總經理審批;。(七) 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按分級管理原則報總經理審批。第八條 解聘和辭職(一) 聘任期內失職、瀆職、違法亂紀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的要隨時解聘免職;(二) 受聘的管理人員在聘期內本人要求辭職的,必須提前一個月寫出辭職報告遞交至直4、接上級和人力資源部,在辭職被批準后并完成所有辭職手續后方可離崗。對于擅離崗位造成的損失應追究責任人的責任;(三) 管理人員在聘任期內解聘、辭職者,由其直接上級指定人選代理,需進行內部招聘的,應通知人力資源部在一周內公布出內部招聘通知。第九條 員工接到任職通知后,應于一周內將移交手續辦理完畢,就任新職。其薪資待遇自晉升之日起按新的崗位待遇執行。第十條 部門經理任期二年,副總經理任期三年。管理人員任期屆滿后,重新進行競聘。特殊崗位與特殊情況經董事會批準后可結合具體情況執行。第三章 競聘上崗第十一條 為了提高公司管理人員的素質,確保優秀人才的才能得以充分的發揮,并在公司內最大限度的為員工提供實現職業5、生涯規劃的機會與平臺,除了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任命的人員外,其他管理崗位一律實行競聘上崗制度。第十二條 競聘上崗的原則(一) 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知識層次與能力水平,為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提供更廣闊的發揮才能的空間;(二) 使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在公司內部的實現成為可能;(三) 公平競聘,擇優錄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第十三條 競聘各級管理崗位的人員必須滿足該崗位的職務說明書中所規定的任職資格要求。第十四條 管理人員競聘上崗的步驟:(一) 成立管理人員競聘審查考評領導小組除了招聘人力資源部部長外,競聘其它部門的管理人員時,必須與人力資源部部長共同組成領導小組,招聘基層管理人員時,必須與用人部門的部長6、共同組成領導小組。(二) 由人力資源部公開招聘信息包括:崗位名稱、崗位責任、任期目標和具體要求。同時,公開具體的報名時間、答辯方式,考評程序以及注意事項等。(三) 競聘上崗的人員報名應聘人員要在內部招聘信息公布后的一周內到人力資源部領取競聘上崗申請表,認真填寫后,交招聘審查考評領導小組。(四) 確定競聘上崗人員候選人:由招聘審查考評領導小組經過集體討論與研究后,從符合競聘條件的報名人中選出23名競聘上崗候選人。(五) 準備書面答辯材料:參加招聘競聘上崗的候選人必須認真準備書面的答辯材料,答辯材料的內容必須與其所應聘的崗位緊密相關,主要內容有:1 個人簡歷;2 崗位責任、任期目標和完成本崗位工作7、的措施意見(崗位責任、任期目標可按各部門與崗位的工作職責范圍自行設計);3 改進管理的建議和設想;4 對競聘上崗所持的態度,今后的努力方向;5 上崗后需要上級領導解決的外部條件;(六) 召開管理人員招聘競聘上崗答辯會:由領導小組主持,請部分管理人員和一定范圍的員工代表參加,答辯時間分別為:高層1小時,中層45分鐘,基層30分鐘,其中1/3時間用來自述,2/3時間用來回答提問。(七) 經領導小組討論后,確定人選,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聘任。第四章 錄用第十五條 新招聘錄用的人員必須試用,經試用合格后方可轉正成為正式員工。第十六條 新招的員工在試用期內,如果因品行或能力問題而不適合崗位的要求,公司可根據8、具體情況通知當事人中止試用并解除試用勞動合同,新招員工在試用期內也可以向公司提出中止試用和解除試用勞動合同。第十七條 員工一經錄用,必須遵守公司所有的規章制度,并按以下要求辦理好相應手續:(一) 填寫基本情況表;(二) 簽訂試用勞動合同;(三) 遞交1寸彩色照片4張;(四) 遞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學位證)復印件、常住戶口復印件各1份;(五) 遞交原工作單位的任職及表現的相關證明材料。第十八條 試用期限(一) 對于新招聘的員工,要按不同的崗位確定不同的試用期限如下:1 管理人員、專業技術崗位人員試用期為3個月;2 營銷人員試用期為6個月;3 生產工人及輔助工種的試用期為3個月;4 試用期限最9、長不超過6個月,如經試用部門提議(或試用人員申請)、送人力資源部審核,報分管領導審定同意,可適當縮短或延長其試用期限(營銷人員如需延長試用,其延長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二) 當在職員工的職位發生提升時,要對其實行試用(同級調崗或副職升正職免試用),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業績優秀者可按第十九條轉正程序申報縮短試用期,提前轉正。第十九條 轉正(或延期)申報程序(一) 試用期滿(或試用人員提出提前轉正)后,試用人員愿意轉正(或延期轉正)的,由試用人員提出轉正(或延期轉正)申請和試用期自我總結報告,部門簽署試用鑒定意見;(二) 送人力資源部審核;(三) 由該崗位的隔級上級進行審批,同意轉正的,由人力資10、源部行文正式聘任。第二十條 試用人員試用期的工資待遇,原則上按公司現行工資方案以及試用崗位工資標準的最低檔次的70%執行;存在特殊情況的,由人力資源部與當事人面議商定。第二十一條 公司勞動合同的期限為:長期合同5年;中期合同3年;短期合同1年;試用期合同16個月。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原則上公司要與機要崗位人員、專業崗位人員及重要崗位人員簽訂長期合同;與普通崗位人員簽訂中期合同;與臨時工簽訂短期合同;與試用人員簽訂試用合同。當試用的員工試用期滿并被批準轉正后,即可協商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對于公司的特殊崗位,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特別約定年限,實際聘用期限依據聘約確定。第二十三條 機要、重要、專業11、崗位的界定(一) 機要崗位的界定:辦公室秘書、人力資源與檔案管理人員、電腦管理員;(二) 重要崗位的界定:部門負責人以上崗位,營銷系統管理崗位,供應系統管理崗位,中、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三) 專業崗位人員的界定: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其他相應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并經公司聘任為財務、工程技術崗位等系列專業崗位的人員。第二十四條 合同的續簽、變更、解除、終止等,按原合同約定條件及相應條款執行。合同管理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相關條款執行。第二十五條 發生勞動合同與勞資關系糾紛時,先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按照公司的政策制度及公平合理的原則調解處理;如人力資源部調解無效,則報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調12、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第五章 員工異動第二十六條 員工的異動是指員工的工作崗位或者職責發生變動,包括員工的晉升、降職、遷調、解聘、辭退、辭職等。本公司基于工作上的需要,可調任某一員工的職務及工作地點,被調員工應予以配合,服從公司的安排,按規定時間到新的崗位報到(有特別約定者除外).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負責人應根據部門所屬人員的個性、學識、能力等,將人員進行適當調配,以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第二十八條 晉升包括:(一)組織階梯的晉升,即職位級別的上升;(二)職級變更,即被聘為更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職位等級上升等;(三)工作擴大化,員工被13、賦予更大的責任,工作范圍擴大。第二十九條 員工的晉升必須有利于企業的發展方向,有利于員工的成長,晉升的重點對象主要有:(一)在工作目標完成方面具有優異表現的員工;(二)在工作創新方面具有杰出貢獻的員工;(三)在管理、技術等領域表現出較高的才能或者潛力的員工;(四)人才稀缺度較大且對企業的影響較重的員工;(五)為企業儲備的接班人員。第三十條 員工降職的內容與操作同晉升互為逆向。第三十一條 員工的遷調是指公司基于工作上的需要,對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進行變動,奉調人員離開原職時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赴新職單位報到。第三十二條 員工接到調職通知后,屬于公司部門正副職以上崗位人員應于7日內、主管14、及其以下人員應于5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前往新部門報到;特殊情況下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適當延長交接時間,但累計的交接時間不得超過兩周。第三十三條 調職人員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手續者,要經總經理批準,并延期辦理移交手續直至移交清楚后,方可赴新職位就任。調職人員移交手續按離職程序辦理。第三十四條 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領導代管或由直屬主管領導指定人員代管。第三十五條 員工確定崗位后,在一年內不得變動工作崗位,以下三種情況除外:(一) 因工作需要由公司或部門領導提出對員工進行崗位變動的;(二) 因員工身體原因無法從事原崗位工作的;(三) 15、員工在工作期間學歷、職稱、技術等級發生變化的。第三十六條 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出于某種正當理由,終止與某員工的勞動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權提出辭退:(一) 在試用期內,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經過試用后仍不合格者;(二)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者;(三) 行為觸犯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關辭退條款者;(四) 辦事不力、玩忽職守且情節嚴重者;(五) 不服從崗位調動者;(六) 擅自離職為其它公司工作者;(七) 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但尚未構成刑事處分者;(八) 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者;(九) 由于公司機構調整,人員優化組合,公司內部無法安置者;(十) 員工患非職業病或非因公負16、傷,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者;(十一) 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者;(十二) 按公司目標管理制度要求,考評不合格者。第三十七條 對于被辭退的員工,公司一次性發放所欠該員工的基本工資及其他政策待遇。第三十八條 解聘是指公司或部門對員工的崗位職務解除聘任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或部門有權解聘:(一)拒不執行上司指派的與公司業務或崗位職責相關的工作任務達三次者;(二)違反公司有關管理制度,經三次書面警告或經濟處罰仍不改者;(三)打架斗毆,情節嚴重者;(四)侵占公司財物達500元以上者;(五)一年內連續考核三次不及格者。第三十九條 辭職是指員工根據勞動合同的規定,在一定17、條件下申請并被批準離開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或辭去原職務,有下列情況之一受聘人有權提出辭聘或辭職:(一) 按照勞動法、國家的相關法規以及公司的有關規定,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證的;(二) 公司無法提供所需基本的工作條件與工作保障的;(三) 公司所承諾的薪金及勞動保險等待遇無法兌現的;(四) 因身體不適等個人原因的;(五) 對所擔任的工作不能勝任的。第四十條 除名(一) 員工無正當理由無故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5天,或一年以內累計曠工10天,公司有權予以除名,終止勞動關系;(二) 員工達到除名的規定期限時,所在部門應填寫員工自動離職審批表,經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后,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并予以除名;18、(三) 被除名處理的員工不計發當月工資、經濟補償金部分。第四十一條 開除是給予因觸犯法律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是公司根據相關規定做出的強制命令犯錯誤的員工離開職位,從而終止勞動關系的行政處分,員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公司有權做出開除處理(一) 造成公司利益、形象和信譽受到損害者;(二) 嚴重違反操作規定程序,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人身或設備重大損失,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三) 以不正當手段使用公司名義、財產和內部商業秘密從事與公司無關的活動,為個人謀取私利,情節嚴重者;(四) 營私舞弊,挪用公款5000元以上,收受賄賂2000元以上者;(五) 由于失職、瀆職或工19、作失誤,導致公司財物及人身安全受損,或導致公司形象嚴重受損,并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的事故直接人;(六) 蓄意破壞,偷竊、毀棄公司設施、資材制品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者;(七) 泄露、遺失公司機密文件或重要資料,損害公司利益與聲譽情節嚴重者;(八) 制造、傳播謠言,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者;(九) 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刑事處分者;(十) 煽動、唆使他人怠工、鬧事者;(十一) 玩忽職守,發生問題隱瞞事實真相,或知情不報,給公司造成直接、間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者;(十二) 犯有其他嚴重錯誤者。第四十二條 部門開除員工,須先調查核實犯錯事實,然后填寫開除員工審批表,詳細寫明開除理由,20、部門負責人簽名后按表上程序報批。第四十三條 員工被開除處理,計發當月應得工資,經濟補償金不予發放。第四十四條 公司辭退員工應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員工本人;普通員工申請辭職,應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原聘任部門,中層管理人員申請辭職,應以書面形式提前60天通知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申請辭職,應以書面形式提前90天通知公司,相關部門按權限解聘后,送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辦理離職手續,未經批準以前不得離職,仍需在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若員工向部門遞交辭職申請書30天(中層60天,高層90天)后仍未答復,可視為同意辭職,員工可直接辦理辭職手續。第四十五條 凡合同期未滿而中途辭退或辭職,在21、獲得批準后,根據崗位情況需要,可有7天的工作交接期,以保證工作的連續性,在交接期間工資正常發放。第四十六條 對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經濟補償金支付的規定:(一) 在合同期未滿因公司原因提前辭退員工,公司根據員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給予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發放補償金的月工資標準按公司相關政策確定的固定崗位工資標準發放,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補償金;(二) 下列范圍可獲得經濟補償金:1 在合同期未滿,經與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2 員工患非職業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3 勞動合同22、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4 由于公司機構調整,人員優化組合,公司內部無法安置,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三) 非因以上四種情況,因個人其他原因提出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四) 被公司除名、開除者,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五) 對員工的補償金,由公司一次性發放。第四十七條 因故離開本公司的員工(包括調任、辭職、被辭退、被除名或開除),不管因何種原因離開本公司,均應按規定與公司的相關部門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和離職手續后方可離職,否則,公司將記錄在案,永不使用,并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第四23、十八條 工作移交手續包括:(一) 職責事務事項移交;(二) 所經管財務事項移交;(三) 未辦理或未了結事項移交;離職人員應將其負責的公物及經辦事務逐件列具清楚,在其直接上級的監督下清點并移交給該崗位的接任人員,并且三方要在離職交接清單上簽字確認。第四十九條 以下崗位人員在離職時,須經公司審計員進行離職審計后方可離職:營銷人員、采購員、管理人員、公司經營班子成員以及董事長認為需審計后方可離職的其他人員。第五十條 離職手續辦理程序(一) 個人提出解聘申請,報崗位的直接上級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崗位的隔級上級負責人審批;(二) 部門行文解聘申請人職務;(三) 離職申請人員根據部門解聘職務文件到人力資源24、部辦理離職相關手續;(四) 離職申請人員將相關移交手續結果交人力資源部;(五) 人力資源部審核并同意后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報公司審批;(六) 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審批意見處理離職人員的勞動關系。第六章 員工管理第五十一條 工作時間規定:公司員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8小時,每天加班時間不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加班時間不超過36小時。倒班的除外。第五十二條 考勤規定及管理辦法(一) 正常工作員工應與早上8:00前進入公司,12:00下班,下午200(10月1日次年4月30日為1:30)上班,6:00(10月1日次年4月30日為5:30)下班。倒班的除外;(二) 員工出差應填寫出差申請表,辦完審批手續后25、,送人力資源部備案;(三) 凡遲到或早退每分鐘處罰5元,達5分鐘(含5分鐘)者,每次罰款30元。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含30分鐘)以上,按曠工半天處理;超過2小時(含2小時)以上,按曠工一天處理。每曠工半天,除扣發半天工資外、另罰款50元/半天,每曠工一天,除扣發當天工資外、另罰款100元/天;連續曠工或累計曠工達規定時限,予以除名處理;(四) 以上罰款,從違規者每月工資中相應扣除;(五) 出現以下情況,每人次扣部門考核得分1分,但每日的扣分與周的扣分不能累計計算:1. 50人以下的部門,每天遲到人數超過二人(含)或每周遲到人數累計超過五人(含)的;2. 50100人的部門,每天遲到人數超過26、三人(含)或每周遲到人數累計超過八人(含)的;3. 超過100人以上的部門。每天遲到人數超過五人(含)或每周遲到人數累計超過十人(含)的。第五十三條 勞動紀律(一) 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外出應向有關領導請示,并辦理有關外出手續。(二) 上班時間應注意以下事項,違反以下事項者,每項/次罰10元并扣減考核得分;1 上班時間應佩戴工作卡;2 上班時間堅守工作崗位,不隨意竄崗;3 上班時間不允許閑談、吃零食或打瞌睡;4 上班時間不得干私活、看與工作無關的書刊;5 服從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第五十四條 假期種類及天數(一) 員工除公司規定每周休息外,國家法定休假日為:1 元旦1天(元27、月一日);2 春節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 “三八”婦女節半天(三月八日下午,僅針對女員工而言)。4 “五一”勞動節3天(五月一日、二日、三日)5 國慶節3天(十月一日、二日、三日)。(二) 婚假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者,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憑結婚證明,經公司領導批準,給予帶薪婚假3天(女滿23周歲,男滿25周歲可享受7天婚假),配偶在外地工作并需要到該地完婚的,另給予實際路程假。(三) 產假已婚女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二年,年齡在21周歲以上者生育第一胎,給予產假90天,已婚女員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者,增加晚育假14天,已婚男員工,年齡在23歲以上且生育第一胎者,可給男方護理假328、天;做計劃生育手術(結扎、引產)的,按規定享受7天假期,并辦理有關請假手續。(四) 工休假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三年,每年可享受4天的帶薪假期(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連續工作滿五年,每年可享受6天帶薪假期,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每年可享受8天帶薪假期。工休假當年享受,不能累加休假。(五) 工傷假員工因工負傷住院,住院期間的工資照發;出院后繼續休養,須經公司指定醫院鑒定確認,公司人力資源部核查屬實。休養期間按原崗位基本工資計發。(六) 喪假員工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孫子女、外孫子女去世時,給喪假3天,到外地奔喪的另加路程假。(七) 探親假凡在金暉連續工作滿三年,單29、身者父母在外省、婚后配偶在外地(指從孝義出發當天不能往返,下同),每年可享受20天假期,往返路程另計;已婚者父母在外地每四年可享受探親假15天,往返路程另計。(八) 事假員工遇事須在工作日辦理的,事前應申請事假,事假不經批準的一律按曠工論處,事假達半天起(含半天)不計發工資(確因特殊情況經公司領導批準同意除外)。(九) 病假員工因個人原因患病需請病假,病假期間不計發工資。請病假2天以上的,在病假結束時,需憑醫院相關證明(如:藥費單、醫生證明、住院證明等)銷假。有作假行為者按曠工論處。病假一年累計不能超不二個月,原則上超過二個月按自動辭職處理(特殊情況經批準同意的除外)。第五十五條 假期有關規定30、(一) 所有員工的請假按公司規定的管理權限審批后,由所在部門登記并核發準假條,銷假時,請假人憑準假條到原核發準假部門核銷,超假期而未按時核銷又不辦理續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每月月終后5天內由所在部匯總上月請假數據報人力資源部門備案。(二) 公司規定的婚假、喪假、工休假、探親假,且在規定的期限的,發給固定崗位工資,其他假期不發工資,月內累計請假不超2天,請假期間的浮動崗位工資按足額計發;超過2天,按實際天數扣除當期浮動崗位工資。(三) 員工產假按固定崗位工資的70%計算生活費,生活費在員工休滿產假恢復工作后發放。(四) 請假期間享受工資的,要在假期滿3天內到所在部門銷假,經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核實同意31、后隨工資發給。日工資標準額按”月實發基本工資標準當月日歷天數”計算。第五十六條 請假審批權限:(一) 工人:1日以內由班組長審批,2-3日由工段長,4-7日由車間主任審批;7日以上由車間主任審核后報分管副總審批。(二) 科員:1 1日3日(含3日)由部門負責人審批;2 3日(含)以上5日(含)以內由分管副總審批;3 5日(不含)以上報上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管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三) 部門領導:2日(含)以內由分管副總審批,2日以上(不含)公司分管副總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四) 公司分管副總由公司總經理審批。(五) 公司總經理由董事長審批。第五十七條 公司實行退休32、制度,管理崗位、技術崗位員工男性年滿60歲,女性年滿55歲,工人崗位男性年滿55歲,女性年滿50歲,應辦理退休,退休后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領取養老保險。特聘人員年齡可放寬5歲。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保證退休人員的實際月收入不低于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線,對實際月收入不足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部分予以彌補。第七章 教育培訓第五十九條 為配合企業發展的需要,開發員工的潛能,提高員工素質和能力,對員工進行各種教育和培訓。第六十條 員工的教育和培訓應根據其所從事的實際工作需要,以崗位培訓和專業培訓為主,員工應通過教育和培訓充實自己的知識,提高自己的實際工作能力。(一)對高層管理人員,重點培養現代企業管理所需的理論、33、觀點和思維方式,提高決策的科學性、系統性和前瞻性,形成一支初步具備職業經理人素質的高層管理人員;(二)對中層管理人員,重點培養適應企業管理和發展需要的知識和技能以及不斷更新這些知識和技能的方法和手段,提高職業素養,開始建立中級職業經理人隊伍,并為公司的發展儲備一批合格的人才;(三)對專業技術人員應接受各自崗位的專業技術培訓,了解有關法規,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較強的實際操作能力,提高專業技能;(四)對基層人員,重點培養其所從事崗位所需的知識和技能,挖掘有發展潛力的培養對象,掌握各職能部門的專業知識、競爭能力、自信心、合作精神、職業道德,能勝任要求不斷提高的各項工作;(五)所有員工都應學習公司、34、本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掌握各自的崗位職責和要求,學會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第六十一條 培訓的方式(一) 崗前培訓:1 新進員工實施一、二級崗前培訓,其中一級培訓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培訓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安全法規、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二級培訓由用人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培訓內容包括:崗位職責、工作程序、業務流程等崗位應知應會的基本知識和要求;2 對因工作需要發生崗位變動(如:升職或改變原工作職責或改變到與原崗位工作性質不同的崗位)的員工,必須進行新崗位的崗前培訓,此項培訓由崗位所在部門負責,內容與新進員工的二級培訓內容相同。(二) 在崗培訓:1 根據企業的需要,公司每年統一組織安排在崗培訓;35、2 人力資源部制訂年度培訓計劃(內容包括培訓的重點、目標、項目、內容、對象、人數、課時、形式、經費等),報公司批準后按計劃組織實施;3 各單位(部門)根據本單位(部門)需要組織實施二級培訓;4 以下情形安排相關人員進行在崗臨時培訓:(1) 設備更新;(2) 管理改革;(3) 新開辦項目。(三) 脫產培訓由企業選送的帶薪脫產培訓的人員,培訓時間超過一個月的,要事前與公司簽訂培訓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權利,其薪資原則上按基本年薪或基本工資發放,亦可在雙方簽訂培訓協議時由雙方商定。第六十二條 為了鼓勵員工自學,員工參加專業資格或職稱考試、培訓、學習,按下列規定給予帶薪假期:(一) 經人力資源部部長審批同意參加各種(類)專業(執業資格)、職稱考試的員工,每門考試課程給帶薪假2天;需要到外地考試的,另給路程假。(二) 經人力資源部部長審批同意參加高等教育學歷自學考試的員工,每門考試課程給帶薪假1天。第八章 附 則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由頒布之日起實施,在本制度頒布之前的相關規定與本制度有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