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河三級水電站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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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37780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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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基河三級水電站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巴基河三級電站編制2014年5月第一條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巴基河三級電站。第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安全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隱患分為一般安全隱患和重大安全隱患。一般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2、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第四條 各部門應當根據本制度及部門實際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第五條 各部門和個人發現安全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接到安全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并記錄備查。第六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章制度、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活動。成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和安全隱患排查治3、理工作小組,明確其職責:(一)定時或不定時地組織隱患檢查,掌握公司或部門重大危險源及安全隱患的分布,分析發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負責重大安全隱患的現場管理。(二)制定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安全隱患應急預案,并報當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備案。(三)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模擬重大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必要時組織救援設施、設備調配和人員疏散演習。(四)隨時掌握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安全隱患的動態變化。(五)落實整改措施和整改資金,并根據輕、重、緩、急的原則,對隱患進行整改。(六)根據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及時報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等相關信息。第七條 各部門是本部門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安全隱4、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第八條 保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第九條 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安全隱患。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按照安全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安全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第十條 建立安全隱患報告和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對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和表彰。第十一條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各有關部門5、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第十二條 上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安監人員依法履行安全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第十三條 各部門應當每月、每季、每年對本部門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月3日前,下一季度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安生部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對于重大安全隱患,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安生部應當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安全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三)隱患的治理方案。第十四條 對于一般安全隱6、患,由各部門負責組織整改。對于重大安全隱患,由公司主要安全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隱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第十五條 各部門在安全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止使用的有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第十六條 各部門應當加強7、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按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第十七條 上級有關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予以消號。第十八條 安生部應當指導、監督各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第十九條 安生部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司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同時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對公司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并記錄備查。第二十條 被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在治理結束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并定期向上級匯報相關情況。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依照公司管理規定給予處罰。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生部按有關規定提出考核:(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二)未按規定上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三)未制定安全隱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安全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五)未對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整改不及時的。(六)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巴基河三級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