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鋁實業總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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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39278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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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晉鋁實業總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為了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員工在生產過程中 的安全和健康,及時、準確、嚴肅地處理傷亡事故,保證安全生產,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規 定了傷亡事故的分類、報告、調查、處理、統計,管理機構,職責與 權限,以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處理等內容。本制度適用于總公 司各單位、機關各部室。一、定義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 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 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 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2、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 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 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事故;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 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 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5、企業員工傷亡事故:是指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 急性中毒事故。即員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 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 及被企3、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勞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 輕傷、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6、輕傷及輕傷事故:輕傷是指造成員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 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7、重傷及重傷事故:重傷是指造成員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 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 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重傷(包括伴 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8、死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 2人的事故。9、未遂傷害事故(即無傷亡事故,本制度簡稱未遂事故):是指 由設備或人為差錯等誘發產4、生的未造成員工傷亡的事件。10、違章操作:是指員工不遵守規章制度,冒險進行操作的行為。11、違章指揮:是指強迫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 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的行為。12、四不放過: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 放過,廣大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未落實不放過。二、事故報告1、未遂事故,二級單位應立即報告給總公司安全保衛部,安全 保衛部立即報給總公司領導,并上報山西鋁廠安全管理部門備案。2、發生輕傷事故,二級單位應立即報告給總公司安全保衛部, 超過12小時不報,按隱瞞事故處理。安全保衛部立即報給總公司領 導,并于24小時內上報山西鋁廠安全管理部門。3、發生重傷和死亡事故,5、各二級單位在最短的時間內立即報告 給總公司安全保衛部。安全保衛部立即報告給總公司領導及山西鋁廠 安全管理部門。4、發生重傷和死亡事故的單位,應積極搶救傷員,并保護好現 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體時,必須做出 標志,畫出示意圖,現場拍照,并做詳細記錄。三、事故調查1、事故調查的組織1)輕傷事故和未遂事故,由總公司安全保衛部負責組織調查處 理。2)重傷以上事故,報請山西鋁廠調查處理。2、事故調查要實事求是,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分清責任 事故、非責任事故。3、在事故調查中,要認真查清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并提 出處理意見。凡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冒險作業造成死 6、亡一人以上或重傷三人以上的,或造成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報 檢察院立案。4、在事故調查中,應對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按實 際情況如實計算,不得遺漏,并填入“事故登記表”、“調查報告表” 中,及時上報。5、事故原因查清后,事故單位要認真吸取教訓,提出治理措施, 指定專人負責。四、事故處理1、在處理事故時,要分清事故的領導責任者、直接責任者和主 要責任者。2、有下列情況之一而造成事故的,應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沒有或不完善,安全管理機構 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員不落實或職工違章操作而放任不管者。2)對員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培訓,未經考試合格就 分配上崗操作7、的。3)發布的指令、決定、規章制度,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規或違背總公司的有關規定,違章指揮、強令員工或親自冒險作業的。4)安全設施不齊全,人機匹配不當、設備失修或超負荷運行,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的。5)勞動組織管理不合理,擅自加班加點作業,員工因勞累過度而造成傷亡事故的。6)發生事故后,搶救不積極或事后防范措號不認真,致使事故擴大、傷害程度加劇或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7)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項目不執行“三同時”規定, 不按國家規定比例提取安措經費,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 不力而造成事故的。8)在各種經濟承包中,沒有安全內容和安全衛生措施而造成傷 亡事故或職業中毒的。3、有下列8、情況之一而造成傷亡事故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1)違章指揮和違章冒險作業的。2)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3)發現有事故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 免事故或減輕傷亡的。4)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無指令開動設備的。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有關領導或相關人員應從重處理:1)對發生的各類事故隱瞞不報或拖延報告。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作偽證,甚至嫁禍 于人。3)事故發生后不積極搶救,逃離現場造成更大傷亡或事故擴大 的。4)違反本規定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 者。5、對事故責任者要給予行政處分;情節惡劣、后果嚴重9、的,提 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1)行政處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留用察看、開除。2)工亡事故給予主要責任者記過及其以上處分。3)重傷事故給予主要責任者警告及其以上處分。4)輕傷事故視情節給予處理。6、相應的經濟處罰按總公司績效考核方案執行。傷者在休假期 間停發獎金、崗位津貼和保健費。7、公司所屬各單位凡發生工亡、重傷或者發生重大設備事故、 重大生產事故、重大火災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或者工業衛生條件惡劣, 造成嚴重后果的,該單位當年不能被評為單項或綜合先進單位,該單 位黨政一把手當年不能被評為先進個人。五、事故結案1、事故發生后,必須按規定時間報告、調查、處理后方準結案。2、對責任者10、的處理,涉及行政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時,分 別按晉鋁實業總公司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處理辦法和司法機關的有 關程序辦理。3、事故處理結案批復后,必須認真執行事故責任者的處分決定, 并裝入本人檔案,必要時應向全體員工宣布,對有意拖延和拒絕執行 者,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六、事故統計數據處理及歸檔事故結案后,公司安全保衛科要將下列事故資料作為事故檔案永 久保存: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2)職工死亡、重傷、輕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復;3)現場調查記錄、圖片、照片;4)物證、人證材料;5)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材料;6)技術鑒定和實驗報告;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8)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10)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11)有關事故通報、簡報、文件及會議資料;12)調查人員的姓名、職務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