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礦業集團基本工資制度及運行管理辦法8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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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41029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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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南礦業集團基本工資制度及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淮南礦業集團在冊員工。 第二章 基本工資制度 第三條 淮南礦業集團的基本工資制度是崗位績效工資制。崗位績效工資制由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年功工資、輔助工資四部分組成。 崗位工資是體現崗位勞動消耗和勞動差別的工資單元。 績效工資是體現單位經濟效益、員工工作業績的工資單元,績效工資可隨單位經濟效益上下浮動。 年功工資是體現員工對本企業勞動貢獻的積累而設置的工資單元。輔助工資為各種津、補貼。包括井下津貼、夜班津貼、專業技術(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貼、專業技術2、崗位津貼、工人崗位技能津貼、救護隊員津貼、回民津貼、班中餐補貼。 第三章 崗位設置 第四條 煤炭主業崗位按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人崗位三個系列設置。 1管理崗位:設置9個崗級,46個檔次,崗位績效系數從1.3-6.0(附表一:管理人員崗位歸類表)。 2專業技術崗位:設置5個崗級,20個檔次,崗位績效系數從1.5-4.2(附表二:專業技術人員崗位歸類表)。 3工人崗位:設置16個崗級,76個檔次,崗位績效系數從1.0-3.7。其中:井下崗位設置11個崗級(J06-J16),崗位績效系數從1.4-3.7;地面崗位設置8個崗級(D01-D08),崗位績效系數從1.0-2.1(附表三:工人崗位歸類3、表)。 第五條 電力公司、淮礦地產公司、平安公司、財務公司、上海淮礦資產管理公司、煤炭儲配公司、煤化工建設項目部崗位設置(附表四至附表十各單位崗位歸類表)。 第四章 新參加工作人員初期工資待遇 第六條 新參加工作人員在上崗前培訓學習期間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為1000元/月。 第七條 新參加工作人員上崗前培訓結束,從上崗之日起執行臨時工資,其臨時工資標準按下表規定執行: 新參加工作人員臨時工資標準類別熟練期 (見習期)臨時工資標準(元/月)采掘崗位 井下其他崗 位地面崗位代碼 標準 代碼 標準 代碼 標準技校畢業生 6個月 L01-3 1500 L01-2 1200 L01-1 1000及其他4、大學專科 6個月 L02-3 1800 L02-2 1500 L02-1 1200畢業生大學本科 一年 L03-3 2100 L03-2 1800 L03-1 1500畢業生碩士學位 在未明確 L04-3 2400 L04-2 2100 L04-1 1800研究生 職務之前 L05-3 2700 L05-2 2400 L05-1 2100博士學位 在未明確研究生 職務之前退役軍人 無 按其所從事的崗位定薪 第八條 新參加工作人員熟練(見習)期滿后,經考核合格,由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填寫淮南礦業集團新參加工作人員熟練(見習)期滿后崗位績效工資標準核定表,經審核批準后執行,并存入個人檔案。 第五章5、 工資支付有關規定 第九條 崗位、績效工資標準及支付 1崗位、績效工資標準: 崗位工資標準工資基數崗位系數 績效工資標準工資基數績效系數 工資基數現定為1100元,并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及承受能力適時調整。崗位系數、績效系數見崗位序列設置表。 2崗位、績效工資支付: 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單位應當按照員工的崗位、績效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員工月度應得崗位、績效工資(本人崗位工資標準+本人績效工資標準)月制度工作日實際出勤天數 月制度工作日=月日歷天數-雙休日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 第十條 年功工資標準及支付 1年功工資標準: 工齡10年(含10年)以下4元/年;20年(含20年)以下8元/年;30年(含6、30年)以下12元/年;31年及以上16元/年。 2年功工資支付: 年功工資=年功工資標準年功工齡 (1)員工因請事假、曠工,井下員工當月出勤不滿12個班、其他員工當月出勤不滿15個班,當月不支付年功工資。 (2)井下員工因病假、事假、曠工全年出勤不滿150個班,不累加當年年功工齡;地面員工全年出勤不滿180個班,不累加當年年功工齡。 (3)因請哺乳假全年出勤班數達不到規定者,不累加當年年功工齡。 (4)員工因工負傷,因停工留薪期全年出勤達不到規定班數者,可以累加當年年功工齡。 (5)員工工傷停工留薪期滿,經勞動能力鑒定為710級傷殘等級應上班而不上班者,全年出勤達不到規定班數者,不累加當年年7、功工齡。 (6)凡執行年功工資的員工,各單位要逐人建立年功工齡卡片,每年一月份核定一次,累加年功工齡。 (7)原下崗和待崗員工重新上崗工作的,其原下崗、待崗期間可以累加年功工齡。 第十一條 井下津貼標準及支付 1井下津貼標準: 井下采掘崗位工人30元/班,井下輔助崗位八小時工作制工人、井下區(隊)跟小班的管技人員、帶班領導15元/班,其他下井工作人員8元/班。 2井下津貼支付: 井下津貼井下津貼標準井下出勤班數 第十二條 夜班津貼標準及支付 1夜班津貼標準: 三班制上夜班工作人員,井下崗位12元/班,地面崗位6元/班;其他經單位批 準白班工作時間延長至23點以后及值夜班人員2元/班。 2夜班津8、貼支付: 夜班津貼夜班津貼標準夜班出勤班數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貼標準及支付 1專業技術(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貼標準:被選拔為集團公司專業技術(高技能)拔尖人才,井下崗位2000元/月,地面崗位1600元/月。二級單位選拔的專業技術(高技能)拔尖人才,井下崗位1200元/月,地面崗位1000元/月。 2專業技術(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貼支付: 按集團公司集政2008229號文執行。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崗位津貼標準及支付 1專業技術崗位津貼標準:聘任從事井下業務的高級工程師崗位600元/月,工程師崗位400元/月;聘任從事地面業務的高級專業技術崗位400元/月,中級專業技術崗位2009、元/月。 2專業技術崗位津貼支付: (1)員工因請事假、曠工,井下員工當月出勤不滿12個班、其他員工當月出勤不滿15個班,當月不支付津貼。 (2)專業技術崗位津貼考核辦法按集團公司集政200936號文執行。 (3)未設置與職稱對應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單位,不執行專業技術崗位津貼。 第十五條 工人崗位技能津貼標準及支付 1工人崗位技能津貼標準:聘任井下崗位的高級技師600元/月,技師400元/月,高級工200元/月;聘任地面崗位的高級技師400元/月,技師200元/月,高級工100元/月。 2工人崗位技能津貼支付: 員工因請事假、曠工,井下員工當月出勤不滿12個班、其他員工當月出勤不滿15個班,當月10、不支付津貼。 第十六條 救護隊員津貼標準及支付 1營養津貼標準、范圍及支付 (1)營養津貼標準: 60元/月。 (2)執行范圍: 集團公司救護大隊執行晝夜值班的人員。 (3)津貼支付: 員工當月出勤15個班以上者,支付全月標準;出勤不滿15個班者,按實際出勤班數支付。 員工出差、工傷不超過一個月者,以及經組織同意外出學習不超過一個月者,支付全月標準。 2佩帶氧氣呼吸器非常津貼標準、范圍及支付。 (1)佩帶氧氣呼吸器非常津貼標準:溫度在30以下2元/小時;溫度在30以上3元/小時。 (2)執行范圍:訓練、搶險佩帶氧氣呼吸器工作的礦山救護隊員。 (3)津貼支付: 溫度在30以下,每小時發給2元;溫11、度在30以上每小時發給3元。有中等煙霧時,相應增加20%非常津貼,有濃煙時相應增加40%非常津貼。上述各項工作時間不足30分鐘的,按30分鐘計算;超過30分鐘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不足2小時的,按2小時計算;以此類推。 第十七條 回民津貼標準及支付 1回民津貼標準: 4元/月。 2津貼支付: 在崗回族員工,當月無出勤不支付回民津貼。第十八條 班中餐補貼標準及支付 1班中餐補貼標準:井下三班制工作崗位、工作時間滿八小時的工人和跟小班的管技人員8元/班。 2班中餐補貼支付: 班中餐補貼=班中餐補貼標準井下出勤班數 第十九條 員工婚、喪、探親、節育、男工護理假工資支付 員工按規定享受婚、喪、探12、親、節育、男工護理假,假期工資按本人崗位、績效工資標準月制度工作日假期天數+年功工資支付(年功工資按年功工資支付規定執行,下同)。 第二十條 女員工生育假期待遇 女員工生育和醫學原因終止妊娠的,在規定的產假期間內,由發放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標準按淮南礦業集團員工生育保險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女員工請哺乳假工資支付 女員工在哺乳期,經單位批準,可以請不超過一年期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工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月制度工作日哺乳假天數+年功工資支付。 第二十二條 員工療、休養期間工資支付 員工經單位批準療、休養,療、休養期間工資按本人崗位、績效工資標準 月制度工作日療、休養天數+年功工13、資支付。 第二十三條 加班工資支付 加班工資日工資率(崗位工資標準+績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天,下同) 1實行計時工資員工加班工資支付。 (1)休息日安排員工工作且不能補休的,按本人加班工資日工資率200%支付。 (2)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工作的,按本人加班工資日工資率300%支付。 2實行計件工資員工加班工資支付。 (1)休息日安排員工工作且不能補休的,除支付當班完成生產任務按計件單價計算所得計件工資外,另再支付本人加班工資日工資率100%。 (2)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工作的,除支付當班完成生產任務按計件單價計算所得計件工資外,另再支付本人加班工資日工資率200%。 第二十四條 員工14、年休假期間工資支付 1員工休年休假期間工資,按本人年休假日工資本人實際年休假天數支付。 2員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按本人正常上班工資+本人年休假日工資本人實際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200%支付。 員工年休假日工資=員工本人月工資月計薪天數 員工本人月工資為員工本人上年度12個月的平均工資(剔除本人上年度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年休假加班工資)。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份計算平均工資。 其他有關規定按淮南礦業集團員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集政201030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 員工脫產學習期間工資支付 1員工參加安全資格取證培訓,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培訓等短期脫產培訓,培訓期間工資15、正常支付。實行計件工資的,按員工所在班隊同崗位(工種)月度平均工資水平支付。 2其他經集團公司選送脫產培訓半年以內的,培訓期間工資按本人崗位、績效工資標準月制度工作日脫產學習天數+年功工資支付;超過半年的,超過期間按一崗崗位、績效工資標準月制度工作日脫產學習天數+年功工資支付。 3經集團公司選送并簽訂協議進行學歷教育的,學習期間工資按一崗崗位、績效工資標準月制度工作日脫產學習天數+年功工資支付。 第二十六條 員工因工負傷期間工資支付 1員工因工負傷在停工留薪期內,由單位按停工留薪期待遇規定支付本人工資。 2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前,若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在延長停工留薪期結論下達前,單位仍按16、停工留薪期待遇規定支付本人工資。結論下達后,未批準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單位應及時安排其工作并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安排工作未上班的,按待崗處理。工傷員工拒絕勞動能力鑒定的,停發其工資待遇。 3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含延長期)滿至非本人原因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確實不能上班的,其工資按負傷前本人的崗位、績效工資標準+年功工資支付。 工傷員工經鑒定達到14級傷殘的,從傷殘等級鑒定后的次月起改為支付傷殘津貼;達到56級傷殘的,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達到710級傷殘的,單位應及時安排其工作,安排工作未上班的,按待崗處理。 4工傷員工從事工作后舊傷復發的,按淮南礦業集團工傷員工17、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集社保2006437號)文件規定重新確定停工留薪期。 5工傷員工的本人工資、傷殘津貼支付標準,按印發淮南礦業集團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煤社保2005129號)、關于對因工致殘員工實行傷殘津貼的通知(煤社保2005130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員工因病(非因工負傷)病假工資支付 1病假工資標準:工齡 病假工資標準6個月以內 6個月以上10年以下 850元/月 800元/月11-20年 900元/月 850元/月21年以上 950元/月 900元/月 2病假工資支付: 病假工資病假工資標準月制度工作日病假天數 第二十八條 內部退養員工生活費 員工在2018、11年1月1日以后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內部退養生活費標準為1030元/月。 第二十九條 待崗、原下崗員工生活費 待崗、原下崗員工生活費標準為845元/月。 第三十條 員工受處分期間的工資處理 1員工因違章違紀在離崗學習、停職檢查期間工資按待崗生活費標準支付。 2員工在留用察看工作期間:實行計時工資的,按本人崗位、績效工資標準50%+年功工資支付;實行計件工資的,按本人當月應得工資-本人崗位、績效工資標準50%支付。按以上規定計算后應得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三十一條 員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工資待遇 1員工在被羈押、拘留期間,或在被紀律監察部門“雙規”期間,單位不支付19、工資,單位和個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 2員工在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單位不安排工作,按照員工本人崗位、績效工資標準的75%計發生活費。 3員工在被強制戒毒期間,按照待崗生活費標準計發生活費。 4員工被錯判、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以及檢察機關起訴而被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被羈押期間的經濟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委派到參股單位任職人員,其任職期間工資待遇按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因年齡、身體原因退出現職不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級單位中層管理人員薪酬待遇 退出現職當年,從退出現職次月起,月應得收入按本單位機關部門同職級人 員上年度平20、均月應得收入的90%執行; 退出現職第二年,月應得收入按本單位機關部門同職級人員上年度平均月應得收入的70%執行; 退出現職第三年,月應得收入按本單位機關部門同職級人員上年度平均月應得收入的60%執行; 退出現職第四年,月應得收入按本單位機關部門同職級人員上年度平均月應得收入的50%執行; 上述月應得收入低于保留原職級不擔任實職人員崗位、績效工資標準與年功工資之和的,按保留原職級不擔任實職人員崗位、績效工資標準加年功工資執行。 從退出現職后第五年起,按保留原職級不擔任實職人員崗位、績效工資標準加年功工資執行。 集團公司機關退出現職的科級管理人員比照上述規定執行。其月應得收入按集團公司機關部門同21、職級人員上年度平均月應得收入的相應比例執行。 第六章 其他工資支付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新參加工作人員從到單位報到之日起支付工資,上半月報到支付全月工資,下半月報到支付半月工資。 第三十五條 實行計件工資的單位,員工年休假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年功工資、各種津(補)貼按實際發生數支付。 第三十六條 班中餐補貼、生育津貼、1-4級傷殘員工傷殘津貼不包括在員工工資總額內。班中餐補貼從員工福利費列支,生育津貼從生育保險基金列支,1-4級傷殘員工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列支。 第三十七條 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由員工個人負擔的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收入調節稅22、。 第三十八條 員工工資內扣繳“五金”的相關規定 1員工當月應得工資不足以扣繳“五金”的,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通知到員工本人,員工可持現金補繳差額部分。員工愿意補繳現金的,可按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確定的補繳金額,辦理相關補繳手續。具體操作按關于員工持現金補繳個人扣繳“五金”的有關規定(煤財務20059號)文件規定執行。 2下列不在崗人員住房公積金個人繳費部分可根據本人自愿暫停扣繳,企業繳存部分比例不變: (1)原下崗進中心領取生活費人員; (2)待崗期間領取待崗生活費人員; (3)內部退養人員; (4)6個月以上的長病人員; (5)領取傷殘津貼的1-6級工傷人員。 第三十九條 員工崗位變動的工資23、處理 1員工崗位變動后,從崗位變動的次月起執行新的崗位、績效工資標準。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需及時填寫淮南礦業集團員工崗位績效工資演變表(附件二),經審核批準存入個人檔案,及時更新人力資源信息,做到機、檔信息一致。 2集團公司內部工作調動,辦理調動關系時,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需填寫淮南礦業集團員工工資轉移證(附件三)。實行計件工資的員工調動后,原單位負責將其未支付的考核效益工資(或獎金)經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后轉入新單位。 3員工工作調動后,由單位對其進行崗前培訓的,其崗前培訓期間按一崗崗位、績效工資標準+年功工資支付。 第四十條 借用到集團公司以外單位工作的人員,不支付工資。 第四十一條 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經單位批準參加各種社會活動,視為出勤。 第四十二條 單位不得克扣員工工資、獎金。有下列情況的,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除: 1因員工本人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金可以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當月扣除額最多不得超過本人應得工資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四條 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