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軸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341187
2025-03-04
7頁
17.50KB
1、洛陽軸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加強內部審計監督和有效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設立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監督制度。通過審計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監督履行財務責任,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健康發展。 第三條 遵照審計法規,本公司審計機構在董事會的直接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及其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系統的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 第四條 本公司審計機構和人員本著維護公司合法經濟權益的原則,公允地證實本公司2、財務責任履行情況。 第五條 本公司的審計業務受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領導,同時受地方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章 審計工作的任務 第六條 監督檢查本公司所屬部門的投資經營、財務收支、營銷活動、物流循環以及薪酬管理等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令和財經制度的情況,以促進部門、單位嚴格遵守財經法紀。 第七條 監督、檢查和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嚴密程度和執行情況,著重監督檢查公司內所屬部門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則:(一)明確劃分權責,建立責任制,實行購、產、銷、賬、錢、物分管的原則。 (二)每筆業務(產、銷、購、驗收、儲運),不得由一個人(部門)3、單獨包辦到底,必須由兩個部門以上的人員處理的原則。 (三)所有實物財產,要有專人負責保管、保養、維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證財物安全。 (四)所有原始憑證必須連續編號,順序控制使用,領用空白憑證必須辦理簽證手續并予核對。 (五)所有業務處理必須程序化、制度化。(六)建立一套適合于公司生產特點的成本會計制度。 (七)實行公司內部稽核制度。 (八)任用人員必須經過慎重挑選、訓練。 (九)審計人員調動或輪訓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并作出交接記錄。簽證備查,實行監交制度。(十)根據公司內經濟責任制,作出衡量、考核成績和效果的標準。 第八條 參與生產經營計劃、財務收支計劃的制訂,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年度財務4、成本決策進行審計,審計終結后簽字蓋章,寫出審計報告。 第九條 根據國家、地方政府和公司規定的審計制度、專業核算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對經濟活動、會計核算程序和財務收支、財務處理的正確性、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第十條 對公司內所屬部門的經濟改革方案,承包方案的經濟效益及其相關的分配辦法,進行審計監督。第十一條 對本公司橫向經濟聯系的項目和公司內所屬部門集體經濟及合作聯營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第十二條 對侵占企業資財、行賄受賄、營私舞弊、貪污盜竊、挪用公款等重大經濟案件以及嚴重損失浪費行為,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專案審計。 第十三條 參加本公司研究經營方針和改進經營管理工作的會議,參5、與研究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 第十四條 接受并承辦董事長、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總經理交辦的審計事宜。 第十五條 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董事長和總經理編報工作計劃,報送報表和工作報告。根據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制定內部審計制度和實施細則,建立工作制度和檔案制度。第三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六條 編制年度、季度審計工作計劃,報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董事長和總經理。 第十七條 審計的準備工作;確定審計對象(或被審部門),制定審計方案,指定項目負責人和參加審計的人員名單。審計方案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董事長和總經理批準后下達“審計通知書”,通知被審部門。被審部門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八條 審計過程中,必須編6、寫工作底稿、作好審計記錄,收集審計證據。 第十九條 審計終結階段,應對審計事項和結果提出審計報告。報告應附有經過被調查人或有關單位簽章的證明材料或其他說明材料。審計報告應征求有被調查人或有關部門簽章的證明材料或其他說明材料。審計報告應征求被審部門意見。 第二十條 審計報告報送董事長審定,重大事項審計報告須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計審定。審定后將報告副本和決定通知被審部門和有關部門執行。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結論和通知下達后,審計部門應督促被審部門和有關部門執行。 第二十二條 被審部門應按審計結論和決定,針對問題及時作出處理、處理的結果應報告董事長和總經理。復審期間,原審結論和決定照常執行。 第二十三條7、 公司審計部門應有計劃有目的地開展財務審計、經濟效益審計、法記審計。分別采用事后審計和事前審計,逐步完善審計工作程序,開展全面審計工作。 第四章 審計機構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檢查公司所屬部門的計劃、賬目、報表、憑證、業務記錄和有關文件資料;檢查資金、財產和物資管理情況;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有關部門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隱匿和銷毀。 第二十五條 參加被審部門的有關會議,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可以查詢、召開調查會、索取證明材料。被審部門和有關人員,必須認真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二十六條 責成被審部門查處和糾正一切違反規定的財務收支,以及制上嚴重損失浪費的現象,限期采取措施,改善經營管理8、,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情節和性質嚴重者應追究經濟責任,給予經濟制裁,依法追繳非法所得,并有權建議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二十八條 對拖延、推諉、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提請主管批準,采取封存賬冊和凍結資財等臨時措施,并追究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通報批評違反財經紀律的重大案件和人員,表揚經營有方,成績卓著和遵紀守法的部門和個人。 第三十條 公司各部門有關經濟事務方面的各種報表、報告、制度和文件,在報送和轉發的同時,須抄送公司審計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有權向總公司審計機關反映或報告公司重大事項的9、情況和問題。 第五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三十二條 公司審計部,是機關的職能部門,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設審計部長一人。兼職審計人員一名。根據公司的發展需要,將適時增加編制和聘任專兼職審計人員。 第三十三條 專兼職審計人員要選配或聘任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并具有審計專業、財務專業和管理知識的業務水平和政策水平較高的人員擔任,其中應有適當數量的會計師、經濟師和工程師等業務骨干。 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構的負責人員按管理權限的規定任免。審計部長的任免、調動、獎懲應事前征得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董事長同意。從事審計工作的專業人員(負責人),應按國家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十五條 當遇有較大審計任務時,可臨時組織所屬審計人員或邀請計劃、財務、技術、勞資等部門的有關業務人員共同進行審計。必要時可聘請外部特邀人員進行專題審計或專案審計。第三十六條 對審計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審計人員應給予表彰或獎勵;對玩忽職守,泄漏機密,以權謀私者,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 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擾,任何人不準打擊報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并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與國家的審計法規不符時,應以國家有關審計法規為準。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