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華集團公司員工違規違紀處理辦法試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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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42920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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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華集團公司員工違規違紀處理辦法(試行)第一篇總則第一章目的、原則及適用范圍第一條為加強企業管理,嚴肅勞動紀律,構建和諧健康的企業文化,提高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保證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規范對違規違紀員工的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結合神華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神華集團公司員工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員工,除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公司還可以依照企業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違規違紀員工給予相應處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規違紀行為,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法2、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依據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理的行為。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與神華集團公司及所屬全資、控股子(分)公司、其他組織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神華集團公司和所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委派到參股公司的人員。第五條員工違規違紀處理原則:(一)教育為主,懲戒為輔;(二)實事求是,依規處理;(三)區別情節,分類對待。1第二章處理種類、程序和權限第六條員工違規違紀處理種類:(一)組織處理措施:訓誡、通報批評、調整崗位、免職。(二)紀律處分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級)、撤職、解除勞動合同。對違規違紀的員工,根據情節輕重,應當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者給予紀律處分,兩種處理方式可同時進行。在給予上述處理的同3、時,對員工違規違紀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追究員工民事賠償責任。第七條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一年內不得提職(級);受降職(級)、撤職處分的,兩年內不得提職(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神華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不準聘用;員工在紀律處分期內取消評先授獎資格。第八條處理權限和程序:(一)對各級經營管理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由監察部門商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報批后,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二)各子(分)公司成立監察委員會,其職責是對一般員工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監察委員會由監察、人力資源、審計、工會、法律、安全等部門人員組成。一般員工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對應給予降職(4、級)、撤職、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員工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監察委員會研究,并經本單位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批后,按法定程序辦理。對2應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由員工所在單位研究作出處理決定后實施。第九條員工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在宣布處理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處理單位的監察部門提出申訴,但在未作出改變處理決定之前,仍然按照原處理決定執行。涉及勞動爭議的,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向勞動仲裁機關提起仲裁;也可直接向勞動仲裁機關提起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章違規違紀處理運用規則第十條有本辦法規定的兩種以上應當受到處理的違規違紀行為,合并處理。同一錯5、誤行為,違犯本辦法兩個以上條款的,按較重的條款處理。第十一條從輕、從重處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理的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理。減輕、加重處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理幅度以外,給予減輕或者加重一檔處理。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共同違規違紀,對組織、領導或者在共同違規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從重或加重處理;對其他成員,根據其在共同違規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承擔的責任,分別予以處理。第十三條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從重或加重處理:()在受紀律處分期內,又發生違規違紀行為的;(二)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3(三)阻撓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6、;(四)拒絕交出違規違紀所得的;(五)拒絕中止正在實施的違規違紀行為的;(六)其他需要從重或加重處理的情節。第十四條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違規違紀的員工能夠配合調查工作,主動交待自己的問題,或者在調查期間交待組織未掌握的問題;(二)主動檢舉他人應當受到處理的違規違紀問題,經查證屬實的;(三)主動挽回損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四)主動退出違規違紀所得的;(五)其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的情節。第十五條本辦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造成不良后果、需要追究責任的,比照類似條款進行處理。第十六條員工被勞動教養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期間,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違規違7、紀處理決定做出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員工所在單位及本人宣布,并將處理決定材料歸入本人檔案。對于受到降職(級)以上紀律處分的員工,有關單位、部門應當在處分決定做出后的一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對違規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責令退賠。對違規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按規定予以糾正。不按規定落實處理決定和其他相關處理手續的,追究直接責任者和主要領導者的責任。第十八條違規違紀行為責任的區分:4(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人員;(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8、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第十九條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規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企業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第二十條違規違紀情節主要是指違規違紀的動機、手段、時間、地點、環境和侵害對象;違規違紀造成的損失、影響和危害程度;違規違紀人員責任大小、認識態度、挽回損失和退回違規違紀所得等行為和事實。本辦法把違規違紀情節分為輕微、較輕、較重、嚴重四個層次。第二十一條“企業領導人員”是指神華集團和各級子(分)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及相9、當職級的管理人員。“企業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管理崗位任職的人員。第二十二條本辦法中所稱“以上”,包括本級、本數;“以下”不包括本級、本數。第二篇分則第四章違反經營管理秩序行為第二十三條違反企業議事規則或決策程序,個人決定重大5事項,或者拒不執行、擅自改變上級決定和工作部署,或者無視生產經營管理制度,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借機謀私的,從重處理;損失重大、影響惡劣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四條在選人用人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違反選拔任用規定和程序的;(二)向應知情者10、以外人員透露領導班子或人力資源部門醞釀、討論人事任免情況的;(三)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或者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四)故意向干部選拔任用問題調查部門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不實材料的;(五)在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利用職權對他人打擊報復的;(六)工作失職,造成選人用人失察或失誤的;(七)其他違反人事紀律的違規違紀行為。第二十五條在資產管理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開除處分:(一)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的;(二)不按規定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登記,不如實填報報表,隱瞞真實情況,導致企業資產流失的;(三)違反企業知識產權、無形資產保護的有關規定,擅自泄露和11、轉讓專利、科研成果、技術工藝、工藝圖紙等,或擅自許可、轉讓企業注冊商標等,造成企業知識產權、無形資產流失的;6(四)其他違反企業股權管理、資產管理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設立和撤銷公司、資產評估、產權登記、產權轉讓等)規定的行為。第二十六條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一)違反審批程序或未經審核擅自批準工程設計,違反規定擅自變動設計方案或技術規格、圖紙的;(二)不按技術規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隱患,導致事故發生的;(三)項目實施過程中,不能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質量管理、監督檢查和認證的;(四)其他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二十七12、條在物資采購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將不滿足企業要求的單位選擇為合格供應商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二)要求供應商或單位,虛開發票,提高金額,少付多報的;(三)違反采購審批程序,擅自變更采購計劃和采購物資規格型號的;(四)違反集團集中采購目錄要求,未提報集中采購計劃,未經批準擅自組織自行采購的;(五)其他違反物資采購規定的行為。第二十八條在招投標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7(一)采取化整為零等方式,或以各種借口規避招標、直接發包的;(二)違反審批程序進行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的,或擅13、自改變已經審批的事項的;(三)采取公開或暗示方式以各種手段拒絕潛在合格投標人投標的;(四)與投標商串通,損害企業利益的;(五)招標文件中列入歧視性、傾向性條款,使用未公開的評標辦法,有明顯不公正行為的;(六)利用職權影響或干預招標過程和結果,或擅自改變中標人、中標方案的;(七)泄露國家法規或企業規章制度規定應該保密的招投標資料和信息的;(八)不按規定收集、整理、保存招投標過程資料的;(九)捏造事實,擾亂招標工作秩序的;(十)其他違反招投標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招投標監督管理規定的。第二十九條在合同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企業合同管14、理規定或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受到國家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二)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合同,或未簽訂合同即預付款項的;(三)未經授權或批準,擅自超越權限簽訂合同的;(四)發現對方違約給企業造成危害,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制止的;8(五)違反合同用章管理規定的;(六)其他違反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的行為。第三十條在產品銷售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一)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產品交易、營銷活動,被國家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三)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采取人為低價或其他不合理銷售方式銷售產品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四15、)因個人主觀原因不盡職不作為導致應收賬款催收不力的;(五)違反規定賒銷或擅自確定價格、折扣、折價的;(六)其他違反企業產品銷售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三十一條在審計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一)違反審計法規,致使審計質量出現重大問題的;(二)發現被審對象存在重大問題不如實報告的;(三)被審對象不按審計要求提供審計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的;(四)被審單位(人員)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拒不執行審計結論或者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的;(五)其他違反審計法規的。第三十二條違反企業勞動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16、動合同:(一)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三十9天的;(二)經常遲到、早退經教育屢教不改的;(三)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分配和管理,影響生產或工作的;(四)在生產或工作崗位打架斗毆,尋釁鬧事,影響生產或工作正常進行的;(五)惡意、蓄意破壞企業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六)因個人原因致使企業財物損壞、丟失的;(七)其他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第三十三條違反外事紀律及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一)未經授權擅自與外方達成口頭或書面協議的;(二)臨時出國(境)團組或員工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變更路線的;(三)違反規定辦理出國手續或擅自組17、織出國(境)考察、學習、培訓團組的;(四)未經批準,以因私護照辦理因公性質出國任務的;(五)駐外機構員工擅自脫離單位,或臨時出國(境)團組成員擅自脫離團組,或從事外事、機要等工作的員工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六)違反規定在國(境)外參與賭博、色情等活動的;(七)其他違反外事紀律的行為。第三十四條違反保密制度,發生丟失機密文件、資料,出現泄密、竊密事件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故意泄密或者造成企業重大損失的,從重處理。10第三十五條單位不履行法定納稅義務,偷稅漏稅的,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領導責任者,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18、至降職(級)處分;單位因偷稅受到刑事處罰的,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兩次行政處罰后又偷稅的,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六條違反印章管理規定,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企業領導人員、相關業務人員,違反回避規定,對應當回避的事項不主動提出回避,或不執行組織的回避決定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五章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第三十八條違反會計核算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不依法設臵會計賬簿,或私設會計賬簿,或不按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19、或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記賬的;(二)采取隱匿的手段有意回避提供有關會計憑證、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或其他會計資料,或者采取燒毀、撕毀、丟棄、隱匿等手段有意毀壞、銷毀會計憑證、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三)其他違反會計核算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三十九條在財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一)隱瞞、截留單位收入,私設小金庫或賬外賬,企業資11金體外循環的;(二)違反規定,坐收坐支或銀行賬戶管理不嚴格的;(三)隱瞞資產不入賬,造成賬外資產的;(四)違反規定擅自沖減資本金的;(五)不按規定進行成本核算,隨意核銷費用,亂擠亂攤成本的;(六20、)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不健全,賬目管理嚴重混亂的;(七)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或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的;(八)采用侮辱、誹謗、暴力、威脅或處分手段對依法履行職責或抵制違法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報復陷害的;(九)其他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第四十條在資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一)擅自對外投資、融資、參股、借貸、提供擔保的;(二)違反規定在國(境)外金融機構存款或變相存款,或者未經批準在國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或變相存款的;(三)違反規定進行委托理財、股票、債券、外匯和期貨(權)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業務的21、;(四)違反規定進行委托貸款,或者違反規定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理財的;(五)違反集團資金集中管理有關規定的;(六)其他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第四十一條個人借用公款不按規定歸還,視情節輕重,采12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借用公款進行營利或者非法活動的,加重處理。第四十二條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違反規定擅自以企業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六章違反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行為第四十四條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22、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一)不執行國家安全環保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以及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決定、命令、指示的;(二)未取得安全環保行政許可及相關證照或不具備安全環保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環保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四)同意或批準不符合法定安全環保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不具備安全環保上崗條件的人員向主管部門申報有關證照或資格、資質證書的;(五)安全技能培訓單位不按規定標準組織安全技能培訓,或提供虛假培訓證明,或給不具備條件的人員頒發資格證書的;(六)對存在的重大安全環保23、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13(八)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環保教育培訓的;(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十)對發生的安全環保事故瞞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十一)組織或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證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的;(十二)安全環保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或擅離職守的;(十三)其他違反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行為的。第四十五條企業領導人員,不執行或者不正確執行對事故責任者作出的處理決定,或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24、同。第七章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第四十六條員工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企業財物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七條違反規定,以單位名義將企業資產私分給個人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開除處分。第四十八條索取他人財物,或收受、變相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九條利用職務便利或通過其他人員的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處14理:(一)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二)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三)以其他形式收受、變相25、收受請托人財物的。第五十條挪用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三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挪用企業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加重處理。第八章違反廉潔從業規定行為第五十一條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未經批準或經批準后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相關法律手續,以個人或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臵不動產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二條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以弄虛作假、謊報業績等方式獲取個人利益,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三條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反規定決26、定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收入分配、薪酬或單獨購買商業保險,或者決定重大捐款、贊助等事項,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四條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經管的企業財物和個人財物,或在購買物品時以象征性支付錢款等方式占有企業和個人財物,或無償、象征性地支付15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將本人或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本企業、下屬企業或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支付、報銷的,按本條規定處理。第五十五條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未經批準,在集團公司內、外部兼職并領取報酬的,或經過批準兼職,但擅自收受兼27、職報酬歸個人所有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其他人員,未經批準從事違背國家政策法規或者與企業利益相沖突兼職活動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六條企業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用公物歸私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領導人員占用公物不退還的,按照本條規定從重處理。第五十七條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饋贈禮品,不登記交公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八條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主管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其他與行28、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九條企業經營人員,揮霍浪費企業資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16(一)超出規定標準進行職務消費的;(二)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的;(三)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的;(四)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變相旅游的;(六)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臵高檔辦公設備等;(七)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情況說29、明的;(八)其他揮霍浪費企業資財的行為。第六十條企業領導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借機斂財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員工利益行為的,按照本條規定處理。第六十一條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廉潔從業有關規定,利用職權,為親友或關系密切的個人謀利,損害企業利益,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將工程、采購項目、盈利業務或下屬經濟實體,以分包、轉包、承包、委托、租賃、轉賣等方式給其經營或與其合作聯營的;(二)將企業資產私自委托、租賃、承包給其經營,或將企業場地、設備30、備品以及其他生產資料無償提供給其經商辦企業17使用的;(三)為其經商辦企業挪用、拆借資金,提供貸款抵押、質押、擔保的;(四)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業物資、產成品,或提供加工產品、備品,或批購其推銷的原材料及產品的;(五)為其承攬本企業工程或參加本人主管、參與的工程施工的;(六)在處理物資設備、發行股票和企業內部債券等業務中,向其提供便利與優惠條件的;(七)為其提供商標、品牌、專利、非公開信息、客戶市場等方面便利的;(八)其他分割企業利益行為的。第六十二條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未經批準,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以他人名義登記注冊企業,實為本人經營的,或在與本企業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有業務關系的企31、業投資入股,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親屬,違反規定,投資入股與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所在企業有關聯交易、有依托關系的企業,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予以訓誡并責令糾正;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個人獲取不正當利益,或拒不糾正的,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六十三條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其領導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在其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的,該領導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處分。18第六十四條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利用職權為親屬出國、晉升職務、評定職32、稱等方面謀取利益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六十五條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利用企業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為本人或他人從事牟利活動,或者從事有償中介活動,或者私自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承包商、供應商等發生經濟往來的,給予警告處分并責令糾正;數額較大或者拒不糾正的,給予記過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九章失職、瀆職行為第六十六條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反規定或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在簽訂、履行合同或工程建設過程中造成失誤,或者購進假冒偽劣商品,或者公司財物被貪污、挪用、盜竊、詐騙,或者物資丟失、損壞、變質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的,對直接責任者,采取33、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至開除處分;對主要領導責任者,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撤職處分;對重要領導責任者,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降職(級)處分。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記大過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對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對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直至降職(級)處分。第六十七條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反規定或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對存在問題不認真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對發生的重大事件不能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對企業穩定和生產經營造成影響、損失的,視情節輕19重,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對主要領導責任者,34、給予警告或撤職處分;對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處分。第六十八條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在工作中超越權限違規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的事項,或違反企業制度處理有關事項,致使企業、員工利益受損的,采取組織處理或給予警告直至降職(級)處分;損失重大的,給予降職(級)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六十九條企業員工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工作失職、瀆職,致使企業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十章違反社會公德和治安管理行為第七十條員工盜竊、詐騙公私財物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七十一條組織、參加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對策劃者、組35、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解除勞動合同。對其他參加人員或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的人員,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七十二條組織、領導或參加非法組織,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對其他參加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七十三條誣告、陷害他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七十四條搞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生產、工作、社會生活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七十五條包養情婦(夫),或嫖娼、賣淫,或組織、強迫、20介紹、教唆、引誘、容留他人嫖娼、賣淫,或故意為嫖娼、賣淫提供方便條件的,視情節輕重,36、給予降職(級)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七十六條參加賭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參加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第七十七條吸毒、販毒或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毒、販毒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七十八條包庇違法犯罪分子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包庇嚴重違規違紀員工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處分。第七十九條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工具散布不良信息,對他人進行惡意造謠、誹謗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八十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處理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八十一條違反國家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第三篇附則第八十二條依照本辦法受到處理的黨員員工,應給予黨紀處分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第八十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21第八十四條本辦法由神華集團公司監察部負責解釋。第八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