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山集團費用開支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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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42987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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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錫靈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 費用開支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無錫靈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費用支出的內部控制和管理,提高集團經濟效益,合理降低各項成本費用支出,規范授權審批手續,根據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等制定無錫靈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費用開支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二條費用定義 本制度所稱的費用支出項目指為組織和管理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各種費用支出(含集團常規活動費用支出,不含大型活動費用支出),包括日常費用、職工薪酬、資產攤銷費用、稅金及財務費用等。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無錫靈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各子、分公司及相關單2、位。 第二章費用內容 第四條日常費用 日常費用指為了滿足企業日常經營管理活動所發生各項費用支出。包括: 業務招待費、辦公費、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會務費、廣告宣傳費、汽車費用、租賃費、水電費、材料及修理費、車輛費用、保險費、低值易耗品、綜合治理費、綠化費、安保費、燃油費、排污費、游客服務費、保潔費、環境布置費、招聘費、人武費、顧問及咨詢費、印刷費、包裝費、裝卸運輸費、檢測費、審計及評估費、董事會費、代理服務費、研發費用、壞帳損失等。 差旅費的開支必須嚴格按照集團差旅費報銷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條職工薪酬 職工薪酬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包括職工在職期間和3、離職后提供給職工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等,也屬于職工薪酬。 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職工福利費; (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性福利; (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8)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第六條資產攤銷費用 資產攤銷指可以長期使用的經營性資產按照其使用年限每年分攤購置成本的會計處理辦法,包括:固定資產折舊、長期資產攤銷等。 第七條稅金 稅金指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的房產4、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第八條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指企業為籌集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利息費用、匯兌損益、金融機構手續費、擔保費用、評級費用以及融資所發生的其它費用等。 第三章內部控制 第九條控制方式 年度下達的費用預算通過EAS系統進行控制,各部門應嚴格控制各項支出。 第十條權限控制 審批人根據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嚴禁未經授權的部門或人員辦理費用支出的審批。 各分子公司的審批權限嚴格按照公司頒布的公司管理權限規定(暫行)執行。 第十一條時間控制 一、票據報銷期限 業務活動結束后,當年內票據需在三個月內完成相關費用報銷;跨年度票據須在下個年度的第5、一個月內辦理完報結賬手續。逾期原則上不再辦理報結賬,特殊情況,須說明原 因,經分管領導批準后辦理報結賬。財務部可對逾期報結賬行為提出處罰意見報集團制度建設工作辦公室,由集團制度委員會最終決策。 二、單據提交時間 為了確保集團系統內預算費用和財務核算口徑的一致性,準確反映公司的半年度和年度實際經營狀況,規定每年上半年的提單時間截止到6月20日,年度的提單時間截止到12月20日。報銷單據在12月31日下班前未完成全部審簽流程的,由系統統一退回,經辦人刪除后重新提交。 第十二條支付控制 1、現金報銷支付: (1)劃入報銷人員指定的銀行卡號; (2)現金支付。 2、銀行轉賬原則上統一通過網銀或支票等方6、式支付。 第四章費用審批 第十三條預算內費用的審批 一、集團部門及歸口費用 1、2000元(含)以下 2000元(含)以下的預算內費用支出,由經辦部門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涉及審簽)、財務審單、財務部長審簽。 2000元(含)以下的預算內業務招待費、差旅費支出,由部門負責人審核后,還需部門分管領導進行審批。 2、2000元至5000元(含) 2000元以上, 5000元(含)以下的預算內費用支出,分別由經辦部門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涉及審簽)、分管領導、財務審單、財務部長審簽。 3、5000元至10000元 5000元至10000元及綜合費用二的預算內費用支出,分別由經辦部門負責人7、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涉及審簽)、分管領導、財務審單、財務部長、財務副總、總經理審簽。 4、10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上的預算內費用支出,分別由經辦部門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涉及審簽)、分管領導、財務審單、財務部長、財務副總、財務總監、總經理審簽。 二、集團綜合費用: 1、綜合費用一: 分別由經辦部門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涉及審簽)、分管領導、財務審單、財務副總、財務總監(10000以上)、董事長審簽。 2、綜合費用二: 分別由經辦部門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涉及審簽)、分管領導、財務審單、財務副總、財務總監(10000以上)、總經理審簽。 第十四條預算外費用支出 由各部8、門按全面預算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預算追加手續,追加的預算批準后,按預算內的費用支出審批流程執行。第十五條審批時間規定 審批時間指進入協同系統后,各審核、審批環節的審批 業務時間。 1、每個審批崗位的審批時間不超過一個工作日。 2、系統原單提交后,原始單據在工作時間五個小時內經辦人未送達財務原單審核處的,財務原單審核人可以打回。第十六條超過審批時間處理 超過審批時間,制單人可通過短信或郵件的方式提醒各相關審核、審批人。逾期未審核、審批的,系統將記錄作為考核依據。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財務檢查 集團財務部于每年年度終了時對集團及分子公司費用開支情況及費用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組織不定期的費用9、檢查工作。 費用開支業務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費用開支業務流程的遵循情況。重點檢查各項費用開支是否按照規定的流程執行,是否存在跳躍某些環節的情況; (二)費用開支審批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費用開支的審批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三)內部憑證和報告體系的完整情況。重點檢查各項費用開支涉及的內部憑證體系是否完整,應定期提交的各種費用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是否及時。 (四)費用報銷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報銷的原始憑證是否真實、合法,涉及的活動是否與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相 關。 第十八條審計監督 集團加強對費用開支業務的內部審計。費用開支的管理應作為企業內部審計的重要內容。集團審計風控部不定期審計費用開支的制度執行情況,審計各項費用開支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經制度建設委員會審批通過后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將根據集團轉型發展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及時組織修訂工作,完成迭代更新。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歸口集團財務部。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