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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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43453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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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市境內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活動及其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第三條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依法承擔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公路2、水運建設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設計劃的公路、陸島交通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本細則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咨詢、施工、監理、檢驗檢測、安全評價等工作的單位。第五條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行業監管”的工作原則。第六條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局受市交通委委托,承擔全市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指導、協調和行業監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不能委托的事項除外),主要的工作內容為:(一)貫徹執行國家、交通部及我省有關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技術標準,3、參與起草我市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相關規章、技術標準。(二)建立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三)指導協調全市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四)依法組織對市本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受理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五)參與調查、處理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六)參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前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查工作。(七)組織開展有關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的宣傳教育、經驗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動。第七條 各縣(區)交通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含4、公路養護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并落實相關職能科室。第八條 市公路局負責全市公路養護工程安全生產的指導、協調和行業監管工作。第九條舟山港務局按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浙交2008288號)負責本轄區內港口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負管理責任,其主要負責人是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人。第十一條項目代建制中的代建單位或者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從事項目建設管理,以建設單位的名義從事項目建設安全生產管理活動,其安全生產責任由委托的建設單位及受委托單位根據合同規定承擔。第十二條 建設5、單位應嚴格履行建設程序,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得對勘察、設計、咨詢、施工、監理、材料供應、檢驗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隨意壓縮合同規定的工期。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情況、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確定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施工安全生產費用在報價中單列,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安全生產費用由建設單位根據監理工程師對工程施6、工安全生產費用投入情況的簽字確認,及時予以支付。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與施工、監理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所管工程項目的特點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體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對相關從業單位的安全行為加強管理,定期進行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作出處理。(一)檢查的主要內容:1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2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具備上崗資格情況;3施工、監理單位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各項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7、實情況;4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和職責履行情況;5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及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及登記情況;6施工、監理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7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8下列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1)現場駐地;(2)施工作業點(面);(3)危險品存放地;(4)預制廠、半成品加工廠;(5)非標施工設備組裝廠;(6)消防設施、施工臨時用電等其他應當檢查的環節。對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及施工作業環節應當進行重點檢查。(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作出如下處理:1施工、監理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8、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單位限期整改;2施工、監理單位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3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使工程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在項目正式開工前,應填寫有關安全信息內容(附件1、2、3、4),根據市、縣(區)兩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分工,報送至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局和縣(區)交通局,其中高速公路建設工程由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局將副本再抄送省交通廳工程質量監督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應每月向市9、交通工程質量監督局和縣(區)交通局報送項目安全生產情況(附件5)。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局將全市項目安全生產情況核查、匯總后報送省交通廳工程質量監督局。在項目交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將參建的各施工、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及管理的綜合情況和對其初步考核評價意見(附件6、7)報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局審定。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不得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安全10、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第二十二條涉及構造物承重結構變更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供變更設計圖紙。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報批的,應當辦理審批手續。在工程所在區域地質災害嚴重或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單位編制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第二十三條特大型橋隧和大型構造物,交通繁忙而不能中斷交通的特大型建設項目,施工地點附近有大型易燃易爆設施等有較大安全風險的施工以及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及應急預案嚴格審查,對較大安全風險的安11、全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必要時,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項目安全風險評估并制定應對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制定本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本項目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編制本項目年度應急工作資金預算;組織開展事故應急知識培訓和宣傳工作;負責聯絡氣象、水利、地質等相關部門,為項目施工單位提供預測信息;對項目施工、監理單位的應急工作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指揮或配合交通、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按規定及時向有關交通部門和12、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配合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第三章 勘察、設計、咨詢單位的安全責任第二十五條 勘察單位及勘察人員應當對勘察結論負責,設計單位及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咨詢單位應當對咨詢意見負責。第二十六條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咨詢或設計單位要對工程實施過程和投入運營后的安全風險進行評估,編制安全專篇。若項目具有較大安全風險,應對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設施進行專門論證,提出相應的安全應對方案。第二十七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規范進行勘察,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第二十八條勘察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全面、準確的地質勘察報告和相13、關資料。在工程所在區域地質災害嚴重或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時,勘察單位還應對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提出建議。第二十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保證工程結構的安全。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在工程所在區域地質災害嚴重或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時,設計單位應按建設單位的要求、勘察單位的建議,詳細編制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第三十條 設計單位應根據批準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安全專篇及安全應對方案在設計中提出相應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就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作出詳細說14、明;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設計單位應當對施工過程中發現工程設計不能滿足施工作業安全條件的設計方案及時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變更設計圖紙。第三十二條咨詢單位及其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規定,對設計文件的結構安全和執行標準、規范的情況進行審查,提出咨詢意見。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的建設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15、承攬工程。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方可參加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投標及施工。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其他負責人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依法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16、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不低于投標價1的安全生產費用,確保安全生產費用專款專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和設施的采購及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的比例向施工現場派駐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的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對違章指揮、違章17、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應當及時制止或者糾正。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組織施工,根據工程項目特點編制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經本單位安全和技術部門審核,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實施。第四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報建設單位審批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一)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滑坡和高邊坡處理;(二)邊通車邊施工作業;(三)樁基礎、擋墻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四)橋梁工18、程中的梁、拱、柱等構件施工等;(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外海孤島作業、邊通航邊施工作業等;(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澆注等;(八)爆破工程;(九)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碼頭的加固與拆除;(十)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第四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沿線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機械、拌和場、臨時用電設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腳手架、碼頭邊沿、橋梁邊沿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19、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因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隱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約定執行。第四十二條施工單位對與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以及可能因建設工程施工造成損害的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工程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進行不少于兩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業績檔案。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20、產教育培訓。新進人員和作業人員進入新的施工現場或者轉入新的崗位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生產培訓考核。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四十四條施工單位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施工船舶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電工、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施工單位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名冊,并隨時更新。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應保存于現場,隨時備查。第四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項目負責人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在工程開工前向一線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21、措施和操作規范交底,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并由雙方簽字確認。第四十六條在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做好保障安全生產的準備工作,并將本項目安全生產的有關材料報監理單位審查后,再報建設單位審批。項目交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安全狀況的綜合分析報告和管理資料報送監理單位初審后,再報建設單位審查。第四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在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進行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應當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22、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醫療救助設施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環境、作業條件、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對用于施工的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施工單位應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對其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有關法定單位的檢驗檢測合格證明進行查驗,不得使用不合格產品。第五十條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施工中發生可能危23、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第五十一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第五十二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驗收合格標志應置于或者附著于該機械設備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24、監督檢驗合格。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分別向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局和縣(區)交通局登記。第五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進行維修保養,保障其完好、有效并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施工單位還應在使用中對各類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自檢或委托有關法定單位進行檢驗檢測;檢查不合格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進行報廢的,不得使用。第五十四條兩個及以上施工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施工,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25、查與協調。第五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接受建設、監理單位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機構對其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于檢查單位下達的整改意見,要立即予以落實整改。對于因施工單位嚴重違章操作,被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機構責令停工的,施工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發生的損失自負。第五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并確定專人管理;安全技術資料應當真實、完整、齊全。第五十七條施工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設單位制定的本項目應急預案,認真分析施工作業環境危害因素,充分考慮各類自然災害影響,因地制宜制定有針對性和時效性的本合同段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結合26、工程特點建立本合同段應急救援組織,制定應急處理措施方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編制本合同段年度應急工作資金預算;對施工過程中重大生產安全技術問題應組織專家進行專項研究;組織開展事故應急知識培訓、教育和宣傳工作,必要時可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幫助;第一時間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按規定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事故情況,需緊急救援時,同時向當地公安、消防、衛生部門報告;配合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并應采取拍照或者錄象等直錄方式反映現場原狀。第五十27、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第五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責任。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第六十條 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按其職能分別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第五章 監理單位及其它相關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六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健全安全監理責任制,按照法律28、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對本企業監理項目的安全監理全面負責。總監理工程師對監理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理負總責,并應根據工程項目特點,明確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職責。第六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審查核驗制度、檢查驗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定期召開工地例會,針對薄弱環節,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第六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需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第六十四條監理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理規范的要求,編制包括安全監理內容的項目監理計劃,29、明確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等。第六十五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服務合同實施監理,對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具體內容包括:(一)施工準備階段安全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1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編制監理細則。監理細則應當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2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后報建設單位審批。審查下列主要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要求:(1)本辦法第四30、十條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3)冬季、雨季等季節性施工方案;(4)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辦公、宿舍、食堂、道路等臨時設施設置方案以及排水、防火措施。3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上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的建立和執行及專職安全員配備情況,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各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4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5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是否具備合法資格,是否與投標文件相一致。6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否合法有效。7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費用使用計劃。(二31、)施工階段安全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1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2核查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及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及登記情況。3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要求,并檢查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4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5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6定期巡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對發現的各類安全隱患,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32、嚴重的,應及時下達暫停施工令,指令其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機構。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按監理指令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機構。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組織復查,并簽署復查或復工意見。第六十六條監理單位應根據項目建設單位制定的本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本單位在該項目的應急救援組織,明確應急救援的責任人,明確相應的工作程序、內容,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對現場監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第六十七條監理單位應核查施工單位的應急預案,監督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或安全技術措施的實33、施;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重點巡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責令改正;嚴格進行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月度計量支付管理;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按規定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事故情況,配合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第六十八條監理單位應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監理臺帳,按規定填報安全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有關檢查、整改、復查報告等情況應記載在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中。第六十九條監理單位應完善資料歸檔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監理作業資料的整理、分類及立卷歸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將有關安全生產技術文件、驗收記錄、監理計劃、監理細則、監理月報、監理會議紀要及相關書面通知等按規定立卷歸檔。第七十條檢測單位為用于建34、設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安全防護用具和機械設備等產品出具的檢測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并對檢測數據和作出的結論負責。第七十一條為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提供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的單位,應確保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標準。所提供的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法定檢驗檢測合格證明。對于尚無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和設施,應當保障其質量和安全性能。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十二條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期為自工程開工之日起至交工驗收完畢止。第七十三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35、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監管體系的建立和運行情況,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抽查,并及時發出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抽查意見通知書(附件8)。第七十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在安全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要求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責令被檢查單位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四)責令立即排除檢查時發現的安全隱患,重大安全隱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作業人員從危險區域內撤出或者暫時停36、止施工。第七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在檢查時發現安全問題嚴重、整改不力或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問題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對從業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并將其列入安全監督檢查重點名單,在省交通廳建設、監理市場誠信信息系統中記錄,納入交通行業信用體系管理,并向有關部門通報。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但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顯或者發生重特大安全等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議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向有關資質證書頒發部門建議降低資質等級。第七十六條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必要時可要求從業單位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容易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進37、行安全評價和監測。第七十七條在公路水運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對項目實施的從業單位安全管理行為評價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將作為我省范圍內投標時投標文件重要組成部分和企業資質年檢、晉升的重要依據。第七十八條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及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章 附則第七十九條安全監督工作人員在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條從業單位及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第八十一條本細則由舟山市交通委負責解釋。第八十二條 本細則發布之日起施行。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