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實施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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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43485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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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慶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電力工程、信息產業(電子、通信工程)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屬設施、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是指各類建設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施工、設備及材料采購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他咨詢服務項目的招2、標。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分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行政監督部門)具體負責:(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和協調,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二)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經貿、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三)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四)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五)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3、投資項目工程招標項目的預(結)決算的評審,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工程設計和工程量變更進行評審認定。(六)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實施審計監督。(七)行政監察部門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依法受理對有關主管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第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要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原則。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標準第七條 凡屬于廣東省實施辦法規定必須進行4、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需要招標的,必須進行招標。第八條 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一)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施工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路、水利、電力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房屋建筑工程的裝修裝飾、維修、改造項目和設備安裝、計算機網絡布線項目工程造價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園林綠化項目和臨時建(構)筑項目合同估算價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四)工程建設項目(指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合同估算價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五)施工監理項目監理費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六)建設工程咨詢、勘察5、勞務等服務項目合同估算價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七)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費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八)特許經營:1、總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政府特許經營建設項目向社會選擇投資主體的;2、出讓年經營額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貿易經營場所的經營權的;3、出讓年經營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道路、供水、電力的經營權的。第九條 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經批準之后可以邀請招標:(一)技術復雜或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只有少量幾個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二)經國家安全部門、保密部門認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三)受自然資源或環境條件限6、制的;(四)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和時間與項目價值不相稱,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五)經兩次公開招標失敗的;(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經批準邀請招標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批準文件抄送同級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及監察部門備案。第十條 應當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市政府批準之后可以不進行招標:(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二)搶險救災的;(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四)停建或緩建之后恢復建設,且中標人未發生變更的;(五)企業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筑及附屬工程,且該企業資質等級符合要求的;(六)采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的勘察、設計、咨詢服務等;(七)在建7、工程追加的與主體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且原中標人具備承包能力的;(八)經兩次招標失敗的;(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工程項目,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經保密部門出具證明認定,方可申請不進行招標。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批準不進行招標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審核文件抄送同級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及監察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經批準不進行招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通過采取公開競爭方式擇優選擇承包人,合理確定并嚴格控制費用或造價,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監督管理機制。對簽訂合同后,建設單位擅自提高建設標準、隨意擴大承包范圍、增加費用或造價的,發展改革部門應暫停項8、目執行,財政部門應暫停資金撥付。第十二條 可以預見經常性發生的并需要事前準備交通、水利等搶險救災工程,每年度由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預選3個以上合格的承包人,需要進行維修搶修時采取隨機方式確定承包人。招標文件和評標結果分別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行政監察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第三章 招標和投標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負責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場所、信息及咨詢服務,并負責收集、保管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資料,協助行政監督部門監督和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必須符合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招標項目屬政府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預算必須9、在招標前送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審定。不具備規定條件的項目或預算未經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審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不予受理。第十五條 經項目審批部門依法核準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照核準的招標方案、招標方式進行招標。如需對核準的招標方案、招標方式作出改變的,招標人應當報項目核準部門重新辦理核準手續。對擅自改變經核準的招標方案、招標方式的,項目審批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及時糾正。第十六條 招標人符合下列條件,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事宜:(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經濟、技術、財務及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三)具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3名以上具有招標經驗10、的工作人員;(四)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招標人申請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反映以上內容的書面材料。經核準后方可自行組織招標的。自行招標一次核準手續僅適用于一個項目。第十七條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委托招標的,招標人應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招標代理機構應依法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接受投標報名、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確定開標時間及地點、組織開標、評標、確定中標人。招標應當使用規范的資格預審文件示范文本或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第十九條 招標11、人不得以行業或地區限制、隨意提高資質等級或以總承包資質附加專業承包資質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潛在投標人。投標報名條件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他咨詢服務項目招標,設定投標報名條件只能限于企業資質、違法違規行為或不良行為記錄方面的內容;(二)施工招標設定投標報名條件只能限于企業資質、項目經理執業資格、違法違規行為或不良行為記錄方面的內容;(三)采用資格預審的建設工程招標,設定投標報名條件只能限于企業資質方面的內容;(四)投標報名條件設定的資質應當符合國家建設部的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等級標準。第二十條 所有評標標準和方法必須在招標文件中詳細載12、明。招標人不得設定不合理的業績、信譽等評審事項。設定的業績、信譽等評審事項應當與投標人完成招標內容有密切聯系,評審標準應當與招標內容的規模及性質對應,有效時間限于招標之前的3年之內。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施工評標,一般只進行商務標評審。技術特別復雜、施工有特殊技術要求的,由招標人報建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后,采用綜合評估(價)法進行評標。其他項目工程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一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招標項目,應當根據國家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和省、市有關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招標文件得要求編制工程量清單及該工程的最高報價值。工程的最高報價值是招標人控制工程造價的最高限價,13、其編制應符合相關規定,應當由有編制資格的單位承擔,并由兩名以上具有執業資格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完成。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前,應將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等招標資料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備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部門發現備案資料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責令招標人改正,并重新備案,直至符合要求,拒不改正的,招標文件無效并不得將招標文件發給投標人。未經行政監督部門同意,招標人不得擅自改變開標時間和地點。第二十三條 市、縣管項目招標公告除必須在省發改委指定的媒體發布外,還必須在西江日報、肇慶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業務審批網發布;省管項目14、除必須在國家指定的媒體發布外,還必須在省發改委指定的媒體發布;國家管項目按規定在國家指定的媒體發布。所有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都必須同時在粵建網()和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發布。發布招標公告的媒體自收到招標公告文本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發布,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報名截止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第二十四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含設備、材料采購)合同估算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工程項目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可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資格預審一般采用符合性、強制性審查法。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給予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公開招標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限額15、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自資格預審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5日。第二十六條 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專家應當從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第二十七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實行資格預審,并且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的,招標人必須邀請所有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不得對投標人的數量進行限制。第二十八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實行資格預審,并16、且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當合格申請人數量過多時,一般采用隨機抽簽的方法,特殊情況也可以采用評分排名的方法選擇規定數量的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其中,工程投資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程項目,通過的合格申請人應當不少于9個;工程投資額1000萬元人民幣(不含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通過的合格申請人應當不少于7個。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結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個工作日以上,資格預審結果在沒有投訴或投訴已處理,招標人將評審結果通知所有投標申請人,同時告知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第三十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的,應17、以答疑文件或補遺書的形式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標人。答疑文件或補遺書在發出前必須報行政監督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備案,未經備案的,不得作為開標、評標依據。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需要可以組織投標人踏勘工程現場及其環境,解答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的疑問,形成答疑紀要(或補遺書)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內容,在投標截止日期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并報行政監督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備案。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給予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公開招標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總承包、土建施工、設備購置、勘察設計、監理等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18、得少于45日,其他項目一般為30天,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三十三條 招標投標實行投標保證金、履約擔保及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向招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否則,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繳納投標保證金的比例和額度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保函、匯票、保兌支票、現金支票或專業擔保公司提供的投標擔保。中標人應當向招標人提交不得低于中標價百分之十的履約保證金,并且履約保證金不得低于工程預付款的百分之三十,和不得少于中標價與該工程最高控制價的差額。第三十四條 實行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由中標單位預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存入銀行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19、付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未設立保證金專用賬戶或保證金未能全部到位的,取消中標資格。繳付保證金的比例和相關實施細則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另行規定。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自投標截止之日起開始計算。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應當在原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擔保。第四章 評標和中標第三十六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業主代表和相關技術、經濟專家組成,總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評標委員會成員中相關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20、于三分之二,業主代表應由具有該工程類別中級職稱以上人員擔任,否則,全部人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第三十七條 原各縣(市、區)組建的專家庫應一并納入市級專家庫統一管理。專家庫實行分級使用制度。各縣(市、區)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合同估算價在500萬元以下(不含500萬元)的或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費在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在各縣(市、區)本級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0萬元以上的或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費在100萬元以上的,在市級專家庫中抽取專家。 對評標專家有特殊要求的,經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由招標人另聘專家。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一)除招標人代表之外21、的招標人所屬人員或相關負責人的近親屬;(二)投標人所屬人員或相關負責人的近親屬;(三)項目主管部門的人員或國家公務員;(四)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五)在其他招標投標活動中因違法違規而受過處罰的;(六)其他依法應當回避的人員。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要求其回避。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載明的評標程序、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使用與招標文件規定不一致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評標結果無效,應當依法重新評標或者重新招標。第四十條 對投標文件中有疑問的部分,可以要求投標人解答22、或作出書面澄清,但解答或澄清內容不得對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第四十一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標委員會初步評審后按廢標處理: (一)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標識的;(二)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單位公章,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三)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四)投標人的投標未能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金額大小寫不符且大寫金額錯誤,無法確認明確金額的;(五)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或拒不按照要求23、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補正的;(六)投標人的報價高于招標人的最高投標限價的;或者投標報價低于其成本,且不能合理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七)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的(招標文件有特定要求的除外);(八)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九)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十)法律、法規或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評標委員會根據前款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界定為廢標后,有效投標人不足3個而致使投標缺乏競爭時,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第四十二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做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24、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并由全體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名: (一)基本情況:評標的時間、地點,評標委員會對所有投標文件的綜合評審意見;(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三)開標記錄;(四)評標采用的標準和辦法;(五)符合要求的投標單位一覽表;(六)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七)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處理意見或建議;(八)廢標情況說明;(九)評標委員會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不同意和理由的陳述;(十)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十一)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十二)推薦一至三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十三)附件(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各成員簽名的原始評標資料等)。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將評標結果在交易25、中心公示3個工作日以上,評標結果在公示期間無投訴或投訴已處理(投訴已處理是指最初有權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后,招標人可以根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第一中標候選人確定為中標人,當確定的中標人放棄中標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不得采用搖珠、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中杯人。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經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確認的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要求訂立書26、面合同,合同應使用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公布的合同范本。中標人的投標報價為合同價。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在7日內退還投標人的投標擔保: (一)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簽署了工程承包合同; (二)招標過程因正當理由被招標人宣布中止; (三)招標失敗需重新組織招標; (四)投標有效期滿而投標人不同意作出延長。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工作結束后1 5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招標情況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 第五十一條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27、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五十二條 凡招標文件未明確可以分包的,項目業主不得同意中標人進行任何形式的分包,不得強迫中標人分包。 中標人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項目總監、主要技術負責人與投標文件承諾不符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視為轉包。第五章行政監督 第五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下列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一)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依法進行招標的; (二)招標投標活動不按法定程序和規則進行的; 1、招標項目不具備招標條件; 2、招標人不按照核準方式和原則開展招標工作; 3、招標文件內容不合法; 4、招標、評標過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標人的確定不合法。 (三)合同簽訂、履行28、的情況: 1、合同簽訂與招標結果不一致,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2、合同內容與招標文件不一致,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3、實施過程中概算控制情況與合同確定不一致,且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手續的; 4、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圍的重大設計變更,未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5、增加工程量必須經施工單位申報、監理簽字、業主認可,政府投資項目還需報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6、履行質量、進度等情況與招標文件及合同不一致,因不可抗力引起除外的。 行政監督部門在發現上述情況后,應及時調查處理,并在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通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行政監察部門。 第五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出現第五十三條所29、述情況的,在立項階段,項目審批部門暫停對該項目的審批;在招標投標階段,行政監督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介入調查處理;在施工階段,建設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在結算階段,財政部門不予進行結算評審和財政撥款。 第五十五條 建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執法協調機制。由發展和改革部門牽頭,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參加,負責協調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工作。行政監督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可以通過檢查、現場監督等方式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招標投標各方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應當接受有關單位、個人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并進行核實、查處。 第五十七條 項目審批部門、30、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實施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不得隨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核準事項;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審批權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編制標底、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合同等事項的自主權。第五十八條 行政監察部門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對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并依法調查處理違紀違法行為。第六章 串通招標投標的認定 第五十九條 下列行為均視為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內定中標人后再參加投標;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擔保來源于31、同一單位、同一個人或同一銀行賬戶; (四)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機構或同一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文件; (五)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文件除規定格式及內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內容相同或大量雷同; (六)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文件的錯漏之處相同,因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引起的除外; (七)不同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市場報價部分呈規律性變化; (八)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員存在相同人員; (九)不同資格預審申請人或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出現相互混裝;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六十條 下列行為均視為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32、)招標人所屬人員、招標人相關負責人的近親屬操縱投標或代表投標人參與投標; (二)招標人在資格預審評審或開標之前開啟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文件,并將資格預審或投標情形告知其他投標人或協助投標人撤換、修改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 (三)招標人與投標人約定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五)招標人向投標人泄漏規定必須保密的招標投標有關信息和內容;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六十一條 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代理機構串標: (一)在資格預審評審或開標之前開啟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文件,并將資格預審或投標情形告知其他投標人或協助投標人撤換、修改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 (二)向投標33、人泄漏規定必須保密的招標投標有關信息和內容;(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第六十二條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招標代理機構等單位、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其他招標投標當事人,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發現有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相應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報告。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經核準的招標方式和招標范圍未經核準擅自實施的,或者招標活動未按核準的招標方式和招標范圍實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確認擅自擴大財政性投資項目規模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按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行34、政職務;禁止其三年內負責財政性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不按規定在指定媒體發布招標信息的,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第六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按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六十六條 項目審批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隨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35、核準事項,干涉或者利用審批權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編制標底、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合同等事項的自主權,中標無效,視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依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對投標人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兩年參加投標的資格并予以公告。對招標36、人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依照廣東省實施辦法第五十條規定,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兩年參加投標的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九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轉讓37、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一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 招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11號令)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曰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同時抄送同級行政監察部門。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所指以上、以下,除有明確規定外,均含本數。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由肇慶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市政府2005年6月1 6日公布的關于明確我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通知同時廢止。21
合同表格
上傳時間: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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