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峽二高體育器材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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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43846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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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蓮花街道承擔創建全國文明縣城體育場地設施類檔案目錄序號內 容頁碼蓮花街道辦事處基本情況1蓮花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情況簡介9西峽二高體育器材室管理制度10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制度12蓮花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情況簡介蓮花街道辦事處位于縣城東北區域,總面積2.5平方僅是,下轄蓮花、新興兩個社區居委會,13個居民小組,總人口2萬人,其中農業人口3680人,非農業人口16400人。轄區現有公共體育場處,(城區四小和城區二高),還有宛藥工人俱樂部和倍健健身俱樂部個私人經營的健身中心,體育場內各種設施狀況良好,特別是城區四小,作為新成立的示范性小學,各種設施投入財政經費,高標準規劃設計,器材全部配備到位,狀況很好。2、西峽二高體育器材室管理制度1、體育器材是學校進行體育教學,開展體育活動和比賽的必要設備,學校必須建立崗位責任制,由分管校長負責,體育組長管理。2、所有體育器材應按教學儀器管理規范要求分類登記入帳,做好規范的明細帳和總帳,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3、室內體育器材要分類上架存放,存放環境有防潮措施,保持干燥通風。室外固定器材要注意日常保養維護,經常檢查易松動和易損壞件,如發現損壞應及時修復,防止意外事故發生。4、師生使用體育器材,必須遵守學校的借用制度,體育教師因教學工作需要借出長期使用的器材,應按規定辦理借用手續,并負責妥善保管,每次借用時間為一學期,如需繼續借用,必須重新辦理3、借用手續。5、學校體育器材專供師生教學使用,未經校級領導批準,不準借給私人或外單位使用,特殊情況需經校長批準。6、教師在上體育課使用的器材,必須如數收回保持干凈擺放整齊,正常使用出現的損壞,要及時填寫報損單,經校長簽字后才能銷帳,人為損壞、丟失的按原價賠償。7.保持室內清潔衛生,離開時切斷電源,關閉好門窗,認真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功能,繁榮文化體育事業,滿足人民群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或者4、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于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等的建筑物、場地和設備。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維護,為公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社會公共文化體育機構。第三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傳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有益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第四條國家有計劃地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對少數民族地區、邊5、遠貧困地區和農村地區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予以扶持。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第六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舉辦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國家鼓勵通過自愿捐贈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社會基金,并鼓勵依法向人民政府、社會公益性機構或者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捐贈財產。捐贈人可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國家鼓勵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第七條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6、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第八條對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九條國務院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將全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十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數量、種類、規模以及布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以及文化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統籌7、兼顧,優化配置,并符合國家關于城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一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選址,應當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則。第十二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等要求,并采取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使用。具體設計規范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三條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使用國有土地的,經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第十四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預留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8、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用地定額指標,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并依照法定程序審批。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的,應當依法調整城鄉規劃,并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建設預留地。重新確定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積。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文化體育設施。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文化體育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項目和功能,不得縮小其建設規模和降低其用地指9、標。 第三章使用和服務第十六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完善服務條件,建立、健全服務規范,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特點相適應的服務,保障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于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第十七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時間,不得少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最低時限。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學校寒暑假期間,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第十八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向公眾公示其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10、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公眾公示。第十九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第二十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提供服務可以適當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第二十一條需要收取費用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施的功能、特點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二十二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可以將設施出租用于舉辦文物展覽、美術展覽、藝術培訓等文化活動。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設施的主體部分用于非體育活動。但是,因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臨時出租的除外。臨時出租時間一11、般不得超過10日;租用期滿,租用者應當恢復原狀,不得影響該設施的功能、用途。第二十三條公眾在使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第四章管理和保護第二十四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公眾公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名錄。第二十五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施、人員,保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完好,確保公眾安全。公共體育設施內設置的專業性強12、技術要求高的體育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服務技術要求。第二十六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用于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收支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七條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大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批準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經批準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13、能、用途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擇地重建。重新建設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規模。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遷建的單位承擔。 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文化、體育、城鄉規劃、建設、土地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依法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侵占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依法申14、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第三十一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15、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第三十二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各項收入或者有條件維護而不履行維護義務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的,由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