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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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44133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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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公司辦公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使公司系統的辦公工作實現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迸一步加強管理和協調,明確辦公程序,提高辦公效率,保障和促進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及各項業務的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行政部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監督。 第二章 經理辦公會議 第三條 公司經理辦公會議分為管理工作會和業務工作匯報會。 第四條 每月第一、二、四周的周一上午8:40分召開管理工作會議,由總經理主持,公司其他領導及各管理部門正副職總經理(秘書)參加,必要時指定人員列席。主要研究公司重大事項,如經營戰略、重大經營決策、重要規章制度;決定重大投資或貿易項目、重要對外2、關系、主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經理辦公會議討論研究的其它事項。 第五條 每月第三周周一上午8:40分召開業務工作匯報會,由總經理主持,公司其他領導、各部門、各專業公司負責人參加,必要時指定人員列席。業務工作匯報內容包括:組織機構建設情況、職工思想狀況和具體業績、業務發展情況等。匯報單位應于會前認真準備,屆時全面匯報。 第六條 各部門需要提請經理辦公會研究的事項,應在會議召開的上周五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并附背景說明,送行政部匯總篩選后,報總經理確定會議議題。議題確定后,由行政部通知有關部門做好會前準備(包括會議材料等)。 第七條 經理辦公會議對議定的事項形成相應決議或決定,總經理有最終集中決策及決定權。3、 第八條 行政部指定專人作好經理辦公會議記錄,并整理存檔。重要決議事項形成會議紀要,印發有關單位或人員。行政部對需貫徹落實的事項進行催辦、督察并反饋情況。第九條 公司領導會議由總經理主持,不定期召開,必要時由行政部秘書負責記錄和督促會議議決事項的協調落實。第三章 公文處理 第十條 各部門原則上不得以部門名義對公司系統外的單位制發正式文件。 第十一條 國務院各部委及國務院扶貧辦來文(包括各部門收到或代領的),均應交由行政部統一登記、傳閱和歸檔。有關文件經行政部同意,部門可復印留存。 第十二條 凡以公司名義發出的公文、函件及用公司印章的,行政部對內容和文字有權審核,并負有把關責任。第十三條 行政部4、負責文書檔案的管理工作并負責指導全系統的文檔工作。 第十四條 行政部負責制定公司保密工作條例并指導全系統的保密工作。第四章 內部呈批 第十五條 公司各部門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領導匯報工作或請求批準有關事項,須使用呈批件。 第十六條 公司各部門的呈批件,由該部門直送分管領導,領導簽批后直接退該部門辦理。屬于分管領導權限之外的,必須交由行政部呈報總經理閱批,批后經分管領導閱后退呈報部門或根據領導批示處理。 第十七條 呈批件由公司領導簽批后,原件交行政部歸檔存查,呈報單位必要時可留復印件。 第十八條 辦理呈批件必須打印,按規定填寫,規范用表,由承辦人及呈報單位負責人簽字;如有附件應齊全有效。一般應一事一5、呈。需要一事多批的,第二次呈報時應附上次批示意見。 第十九條 承辦部門要認真負責,收、交、轉、送要做到快速、準確、交接手續齊備,應建立收發文和交接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和存檔。 第二十條 各部門及各專業公司應指定一名正式職工作為聯絡員,負責聯絡工作。包括簽領文件、接聽通知并向本單位領導及人員傳達、報迭呈批件及其他相關事務。第五章 印章使用 第二十一條 凡涉及公司重要合同、協議、對外承諾、擔保、資產轉移等事宜的法律文書及其他重要事由的文件,須經法規室審核,報總經理簽批后用印。 第二十二條 呈送國務院扶貧辦及各部委的文件,須由行政部秘書核稿,報總經理簽批后用印。 第二十三條 涉及公司領導具體分管業6、務的一般性函件、報表、證明等,由行政部秘書處審核,經分管領導簽批后用印。 第二十四條 除上述之外的一般性函件、介紹信或其他事由等,由行政部秘書批準后用印。 第六章機要文書 第二十五 條機要室主要負責公司文件和有關材料的打印。打印內容須經行政部秘書(或分管領導)審核簽字。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需制發的業務公文、函件及其他材料等均應自行打印。 第二十七條 辦理復印、傳真等應填寫“機要室業務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送機要室辦理。每季未由行政部統計費用后轉財務本部,計入部門費用。 第二十八條 一般業務性外發傳真由部門負責人簽字;重要傳真件外發由公司分管領導簽字。 第二十九條 收到傳真件應及時通知收7、件人簽字領取。 第三十條 各部門及個人的郵件自行發送或領取,屬于公司領導的,行政部負責辦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條 處以上干部每隔周六上午8:30一一11:30應到公司集體議事。臨時有事或有病的,須向公司分管領導請假。 第三十二條 公司各部門領導每日應于晚六時下班、臨時有事的,須向公司分管領導請假。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公司生產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樹立公司整體形象,加強和規范企業管理行為,造就和培養一支紀律嚴明、素質過硬的員工隊伍,促進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凡公司從業人員的管理事項,除法規及8、公司其它規章制度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守制度。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條 聘用是公司根據生產、經營以及對相關專業人員的需用,而對外進行一種招聘的用工行為。第四條 公司聘用人員應按聘用程序審核、審查核定,合格后才可聘用。 第五條 公司聘用人員,應辦理求職登記手續,并交齊如下資料:1、 身份證復印件; 2、 學歷證明和職稱證明; 3、 二寸免冠照片2張。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用: 1、 政治審查不合格者; 2、 受公安機關管制或在案被通緝者; 3、 身份不清或無身份證明者; 4、 未到法定工作年齡者(十六周歲); 5、 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其他有重疾無法恢復健康者; 6、 公司認為不宜聘用人9、員者。 第七條 公司聘用人員應先經試用六個月(特聘人員除外),期滿經考核合格方可正式聘用并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章 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員工的權利: 1、 享受法律賦予的公民權利;2、 享受公司規定的工資、福利等待遇的權利; 3、 享受對公司發展提合理化建議和對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提意見的 權利; 4、 參加公司組織的活動和了解公司公布的信息權利; 5、 對違法違紀的人或事進行制止和舉報的權利; 第九條 員工的義務: 1、 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 充分發揮各自的聰明才智、盡心盡責地完成自己所承擔的工作,為公司的發展貢獻力量;3、 自覺地維護公司的形象、信譽和利益。遵10、守職業道德、愛崗敬 業、忠誠企業形成相互尊重、互勉共進的良好氛圍與企業同發展共命運; 4、 自覺遵守保密規定,不準泄露公司的機密和公司的信息; 5、 發現事故隱患和發生意外情況,應立即報告公司有關部門,及 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有效防止; 6、 以公司利益為重,辦任何事情,都要牢記節約,杜絕浪費; 7、 員工之間應團結友愛、和睦相處、相互幫助、相互配合、求同 存異、顧全大局,正確處理好集體與個人的關系。第四章 請 假 第十條 公 假:1、 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參加的會議; 2、 須應到政府有關部門急需辦理的事情; 第十一條 事假、病假: 1、 員工因事請假,須事前向所在班組車間(部門)辦理書面請假手11、續, 二天以下(含二天)由班組長簽名,車間(部門)批準;三天以上(含 三天)由主管部門領導批準,報綜合行政部備案。上班后應主動消假。 事假一天扣除本人一天工資,事假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企業負責 介繳的社保費由本人自理。事假期間,不得搞第二職業和損害公司的 利益活動,一經發現均作曠工處理。 2、 員工因病不能上班,應及時通知公司,二天以下(含二天)由班組長簽名,車間(部門)核準;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主管部門領導核準,報綜合行政部備案。上班后應出示醫院證明,補辦病假手續,按權限審批進行消假。一個月內病假一到五天的(含五天)發給合同日工資的80%;六到十天的(含十天)發給合同日工資的70%;十一12、天以上的發給合同日工資的65%;連續病假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發給合同工資60%;連續病假超過三個月以上,依據勞動法和按勞動合同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辦理。員工病假期間,必須在家療養休息,不得搞第二職業和損害公司的利益活動,一經發現,均作曠工處理。 第十二條 工 傷 假: 因公致傷、致殘者,憑醫院證明消假。員工工傷,須經所在班組、車間(部門)證明,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調查核實,方可作工傷處理,并逐級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及證明,工傷以一次性痊愈為止,工傷期間發給本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工資。工傷療養期間,不得從事第二職業,一經發現取消工傷待遇。 第五章 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 公司執行每周四十小時工作制,日13、工作時間為八小時。 第十四條 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公司規定的作息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第十五條 公司實行考勤制度,其考勤辦法: 1、 上班前員工本人須在門衛考勤機內刷卡考勤,如因故忘記考勤,必須及時向考勤人員說明情況,否則作為遲到一次記錄; 2、 員工必須本人考勤,不得叫別人代考勤,如有發現類似情況對舞弊行為者兩人均扣除一天工資; 3、 考勤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不得徇私舞弊,如有發現扣除當天工資; 4、 中途離廠,須憑中途離廠準假單,到考勤人員處刷卡后離廠, 并注明事因,否則作早退缺勤處理; 5、 員工如遇遲到或早退必須補辦和辦理請假手續。遲到或早退每 次不足二小時的按二小時計算,超過二小時14、不足四小時的按四小時 計算,當月累計后作缺勤處理。 第十六條 員工無故缺勤作曠工處理。當月曠工在二天以內按工資200%扣除,超過二天按300%扣除。 第十七條 廠區內嚴禁吸游煙和隨地大小便。 第十八條 上班時間不得干私活,不得吃零食,工作和午餐時間不準喝酒(業務接待除外)。 第十九條 工作時間不得看與工作業務無關的書籍等。 第二十條 工作時間不準擅自離開生產區域,不準串崗、脫崗、打磕睡、睡覺。 第二十一條 上班時間佩帶胸卡,有規定的部門必須穿工作服或其他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工藝操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 公司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所屬部門、班組負責人在其職權范圍內的工作調動15、和管理,不服從調動分配和管理的,分管部門主要領導有權通知其待崗或下崗處理。 第六章 文明生產、安全保衛 第二十四條 按公司生產現場管理考評細則要求,搞好文明生產。做到工后場地清,地面無煙蒂、雜物,保持廠區、車間和生產班組現場,道路通道暢通無阻,搞好包干區環境衛生和綠化。 第二十五條 愛護公司財物,不準任意將公司的財物拿為己有或私吃公司產品、嚴禁偷盜、有意損壞和浪費公司財物。 第二十六條 員工之間要團結友愛、互相尊重、互相幫助、文明禮貌。 第二十七條 自覺維護公司的整體形象和信譽,上班和工作時間、不準穿拖鞋、不準赤腳、赤膊或穿著不整齊等不良行為。第二十八條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遵守職業道德。 第二16、十九條 嚴禁惹事生非,無理取鬧,起哄,散布謠言、消極怠工,擾亂正 常生產工作秩序,嚴禁在廠區內賭博、斗毆等違紀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廠區內嚴禁騎自行車、助動車、摩托車,進出廠門應下車推行。 第三十一條 公司員工應自覺遵守門衛管理制度,攜帶各類物資、產品出廠時主動出具產品出廠證,不準帶小孩進入公司生產(工作)場地。 第三十二條 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三十三條 入廠新工人及變換工種的人員,均應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后上崗,專業崗位或特殊工種應經專業培訓和考試合格,憑證上崗。 第三十四條 認真執行消防管理細則,不得私自動用各種消防設施和器材、17、器具,禁煙區內嚴禁攜帶火種入內。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用電,非電工人員不準亂接、拆裝電器,嚴禁使用非生產(工作)性電爐。 第三十六條 保安人員有權在廠區范圍內進行檢查,發生治安案件,及時進行報告和查破,有關人員都應積極協助,對外來人員未經公司綜合行政部同意批準不得擅自留宿。 第七章 獎 勵 第三十七條 對于有下列表現和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1、 在改革、改進生產工藝,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產品質量等方面有技術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成效顯著者; 2、 在節能降耗、節約原輔物料有具體成效者; 3、 保護公司財產、防止或者搶救事故有功,使員工人身安全和公司利益免受更大損失者;4、 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18、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 維護社會治安中見義勇為,有顯著功績者; 5、 維護公司信譽,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者; 6、 對在生產現場管理工作中,經考核評定表現突出成績顯著者; 7、 模范執行公司規章制度,關心企業,勇挑重擔,出色完成本職工作者。 第八章 處 罰 第三十八條 對于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5100元經濟處罰: 1、 廠區內吸游煙、隨地大小便、騎自行車、助動車、摩托車、帶小孩進入工作(生產)場所,禁煙區內攜帶火種入內者; 2、 上班不佩帶胸卡、工作時間干私活、吃零食、看工作無關的書籍者; 3、 上班和工作時間穿拖鞋、赤腳、赤膊者; 4、 工作時間擅自離崗、脫崗、打磕睡、睡覺或不19、按規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和勞動防護用品; 5、 因責任性不強造成的長明燈、長流水、永動扇、下班后未關 庫門者; 6、 私吃成品、半成品,破壞綠化,非生產性使用電爐者。 第三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節之一者,可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1、 不服從正常的管理,毆打或侮辱管理人員者,或在工作期間發生 斗毆、吵罵者; 2、 故意損壞機器、工具、原材料、產品或公司內其他物品者; 3、 故意泄露公司工藝、技術、業務上的秘密,使公司利益受損者;4、 利用取權營私舞弊,在承辦業務與事業中,向客戶索取、收受回扣等影響公司生產或信譽,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5、 因工作疏忽,管理監督不力,造成產品質量或設20、備,安全等重大事故者; 6、 借病、事假往他處工作者; 7、 非法煽動罷工、怠工,影響生產秩序者; 8、 竊取公司知識產權或侵占、盜竊公司財物者; 9、 9、連續曠工達三日或一年內曠工累計達十五日者; 10、 上班酗酒、聚賭或傷風敗俗者; 11、 非法攜帶或擁有危險品或違禁品(如槍支、彈藥、刀械、毒品等)進入公司者; 12、 觸犯法律被司法機關處理者。 第九章 其 它 第四十條 公司員工違反本制度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并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遺失、損失公司物品者,必須照價賠償。 第四十二條 各職能部門和班組管理范圍與工作職責另附。 第四十三條 各工種安全與工藝操作規程另附。 第四十三條 未盡事宜,另作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管理制度已經公司董事會一致通過后生效并從第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管理條例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