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曼哈頓廣場商業運營管理手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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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44345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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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鄭州曼哈頓廣場商業運營管理手冊目 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道德行為規范第三章 進、離場管理規定第四章 物業管理規定第五章 廣告宣傳管理規定第六章 商戶管理規定第七章 營業員管理規定第八章 商品退換管理規定第九章 店鋪商品價格管理規定第十章 店鋪商品質檢管理規定第十一章 餐飲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二章 違規處罰辦法第十三章 非營業時間進場規定第十四章 投訴、建議及服務第十五章 其他約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確保曼哈頓商業廣場各項運營工作高效有序的進行,實行標準化的管理和服務,營造良好的運營環境,為商戶(包括租戶和自營業主)創造最大價值,為顧客提供滿意服務,根據曼哈頓商業廣場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或2、曼哈頓商業廣場商戶經營管理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及相關規定,特制定曼哈頓商業廣場運營管理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第二條 鄭州哈曼斯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對曼哈頓商業廣場實行統一商業規劃、統一招商管理、統一營運管理、統一服務監督、統一宣傳推廣。第三條 本手冊各商戶須嚴格遵守,認真執行。第二章 道德行為規范第四條 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市民行為道德規范,做守法商人;若有違法違規行為,當事人承擔全部法律及經濟責任。第五條 各商戶之間應和睦相處,互相關心、互相尊重,自覺維護公共秩序;積極配合公司管理人員工作,并為其提供方便;參加本廣場管理人員召集的商戶會議。第六條 愛護消防、照明及各種3、共用設施和設備;愛護廣場內的綠化和植物,不準采摘和損壞,否則由當事人賠償損失。第七條 注意公共衛生,不亂丟垃圾、果皮、紙屑和煙頭等雜物,不隨地吐痰和大小便,不得從空中向地面拋灑任何物品,并承擔故意或過失向地面墜落物品而造成他人人身及財產損失的一切責任。第八條 公共場所不準私自占用,不得有故意引起其他商戶反對的行為,如:噪音、異味、震動、設置有礙或不雅觀瞻物等。第九條 確保各種管道暢通,嚴禁將垃圾、飯盒和茶渣等倒入廁所及其他管道內,由此而引起之一切清理及相關費用由相關商戶負責。第十條 不準在本廣場內搞迷信活動,嚴禁賭博、酗酒、銷售違禁品、住宿(經營管理人員書面同意的除外)及從事其他不道德行為。第4、十一條 營業時間內未經允許不可將動物、寵物帶入本廣場(與公司簽約的寵物店等特殊商鋪遵守合同規定)。第十二條 任何活動均以不妨礙顧客和其他商戶的正常經營為前提。第三章 進、離場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簽訂合同或協議后,依據約定,到公司財務部交納履約保證金、租金及其他各項(含相關資料)費用等,并妥善保存票據。第十四條 到公司運營管理中心辦理商鋪裝修進場手續,領取本手冊,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商鋪接手手續。第十五條 經相關部門驗收商鋪裝修合格后進行布展(不得將別處使用過的道具、貨架等在曼哈頓商業廣場商鋪內再次使用),經公司全面驗收后在公司規定的時間開業。第十六條 離店時到公司運營管理中心填寫商戶撤店審批表,審5、批通過后辦理合同終止手續。第十七條 持商戶撤店審批表到公司財務部進行清算租金及費用,并予以確認。第十八條 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商鋪交接手續,并按規定時間撤店。第十九條 撤店三個月后,攜帶各項押金和履約保證金等票據及商戶撤店審批表、商鋪交接手續等到公司財務部辦理費用結清手續。第四章 物業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為加強消防安全,保護公共財產、維護公共秩序和為商戶提供高效的物業管理服務,本廣場將由河南升龍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物業管理事項,商戶須嚴格遵守物業管理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第五章 廣告宣傳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廣告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省及本市相關廣告法規的管理規定,并報運營管理中心審批。第二十二條 大型促6、銷活動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報運營管理中心審批;促銷廣告在促銷結束后應立即撤除。第二十三條 臨時促銷人員需到公司綜合管理部領取臨時人員工作證。第二十四條 公司運營管理中心負責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第二十五條 公共位置的廣告1、未經運營管理中心審批,不準在廣場內包括露天廣場、廣場入口在內的任何公共位置(除商鋪內)派發宣傳品、贈品;不得利用公共區域放置任何自制廣告牌或其他形式廣告物品;不得利用公共區域接受外單位采訪、拍照、錄制;2、嚴禁在商鋪門口或廣場的任何位置叫喊拉客;3、未經運營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舉辦任何形式的對外活動,包括邀請名人光臨等。第二十六條 商鋪內部的廣告:1、任何宣傳不能誤導7、消費者,詆毀其他同類商品的內容,不允許任何惡性競爭之針對性宣傳;2、對于商鋪內部任何圖案文字,運營管理中心保留否決權,如確屬設計制作低劣有礙觀瞻,公司運營管理中心有權更改或拆除;3、商鋪內的海報、吊旗等宣傳用品需報運營管理中心備案,嚴禁在減價或促銷期間出現“跳樓價”、“出血狂減”、“傾銷”、“清倉”、“轉手賤賣”等文字或符號;4、商鋪內不得自行設置音響設備,廣場內不能擅自使用音響方式進行廣告宣傳,特殊情況需報運營管理中心審批。第二十七條 廣告位 經運營管理中心同意,可在商鋪內面對公眾的玻璃部分內側設置符合公司規定的宣傳、促銷廣告或本鋪位形象廣告。第六章 商戶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商戶的經營管理活8、動須遵守國家工商、稅務、質量、價格、計量、食品衛生等方面的相關法律規定及本廣場的相關規定。第二十九條 在領取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守法經營,并須經營與本廣場簽定的合同或協議相符的品類、品牌,不得超范圍經營。如需調整經營品類、品牌,須經運營管理中心審批并更改合同或協議后方可實施。第三十條 商鋪內商品品種齊全、貨量充足、豐滿,及時引進新品,保證經營的正常進行,嚴禁以任何理由缺貨、空鋪、空柜。第三十一條 誠信經營,實行明碼標價,禁止價格欺詐行為;所有貨品必須使用物價局規定的標簽,做到一物一價簽;服務項目、餐飲項目明示收費價目表。經營中禁止與顧客討價還價;杜絕銷售“三無”商品和衛生標準不達標商品;計量準9、確。第三十二條 本廣場營業時間為上午9點半至下午6點半,商戶必須嚴格遵守本廣場的開閉店時間(特殊行業如餐飲業報經批準的除外);節假日營業時間如有變動,以書面通知為準;嚴禁在營業時間內私自閉店、停業。第三十三條 營業員必須于營業前半小時到達崗位,打掃衛生、整潔地面,不得利用營業開始后的時間大面積打掃和整理。營業時間不得空崗。營業結束后營業員不能無故在商鋪內逗留。遇特殊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運營管理中心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第三十四條 一切與經營無關的私人物品(如水杯、飯盒、化妝包、報紙等)不得擺放在商鋪的明顯位置。第三十五條 禁止在商鋪內或廣場公區吸煙。第三十六條 按國家相關規定備齊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10、等證件并置于規定位置。第三十七條 商戶負責看管好自己的物品。營業期間物品丟失由商戶負責,非營業期間物品丟失,報公安機關處理。搬出批量的商品和裝飾物品時,需到相關部門開取物品出門許可單,并走指定通道。第三十八條 商戶在經營活動中應按規定向顧客提供合法有效的銷售憑證。第三十九條 商戶在曼哈頓商業廣場所經營商品的售價不得高于同城其它同類經營場所相同商品的售價。第四十條 商戶對于其營業人員的聘用、勞動保險、福利等均遵照國家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商戶應及時為其營業人員發放工資、福利等。如有違反,一切法律及經濟責任由商戶自行承擔,商戶對此表示認可。第七章 營業員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 必須著裝工整,店11、鋪營業人員佩戴本人上崗證;違反者每人每次處50元。第四十二條 保持店鋪內、外清潔衛生,店鋪干凈、整潔,不準隨地吐痰、亂扔垃圾;違反一次處罰50元。第四十三條 不準穿拖鞋、背心、短褲、超短裙、內衣下擺不外露,不敞懷、挽袖、卷褲腿、趿拉鞋等;違反一次處罰50元。第四十四條 淡妝上崗,不準化濃妝,不準留染奇色怪狀發型,不準涂有色指甲油和留長指甲及佩戴過于夸張的飾品。違反者每次處罰10元。并令限期改正,否則,勸其離崗(營業內容與此項相關者除外,如美發店)。第四十五條 不準抱肩、叉腰、插兜、前趴后仰、手搭(趴靠)商品貨架(柜臺)、哼小曲、照鏡子、梳頭、剪指甲;違反者每人每次處罰10元。第四十六條 營業員12、店內定崗,不準串崗、打鬧、聚伙閑聊及在柜臺(廳)內會客長談;違反者每人每次處罰50元。第四十七條 不準打撲克,下棋,違反者每人每次處罰500元。第四十八條 不準崗上因接打電話怠慢顧客;違反者每人每次處罰100元。第四十九條 不準酒后上崗、酗酒、賭博;違反者每人每次處罰500元。第五十條 不準攤位內帶小孩、吃零食、看雜書、織毛衣,干與經營無關的私事;違反者每人每次處罰100元。第五十一條 營業員不準在崗上坐著接待顧客;違反罰款10元。第五十二條 不準在商場內的任何地點(含辦公室、營業廳、走廊、樓梯口、倉庫)抽煙;違反一次處罰100元。第五十三條 接待顧客必須使用“文明用語”。第五十四條 接待顧客13、不準說粗話、怪話,頂撞、怠慢、扔甩商品,否則,引起顧客不滿的;每人每次處罰100元。第五十五條 介紹商品要實事求是,切勿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顧客;違者每次處罰100元。第五十六條 顧客離開本店鋪后不準再叫、拉顧客;違者處罰10-100元。第五十七條 不允許在店鋪外商場規定的通道內擺貨架、模特,私自侵占公共場地,私設廣告和破壞公共設施,違者視情節處罰100-500元。POP陳列位置要顯目合理,提交公司美工統一書寫。任何POP的擺放需保持平整、潔凈,不得自行涂改、書寫或作他用的專柜、商鋪每次給予處罰50元,并沒收其POP。第五十八條 店鋪員工用餐時間為12:00-13:00。如有特殊情況在規定時間14、外需向樓層主管請假,請假批準后方可離崗,否則,公司將給予10-50元不等處罰。第五十九條 自覺服從現場管理,對辱罵、威脅管理人員,聚眾鬧事影響正常經營者,給予500元以上罰款。商戶應帶頭遵守上述紀律,否則,給予加倍處罰。第六十條 營業員服務標準1、做好“三聲服務”工作;與消費者交流時使用普通話,用語規范、禮貌、自然、語句完整、準確、音調適中,正面回答問題,不以衣貌取人;2、顧客瀏覽商品時,不可緊隨其后;顧客需要時應主動介紹有關內容;3、介紹商品和服務要真實可信,實事求是,特別要將注意事項、使用說明、保養方法、不足之處清楚的告知顧客;4、對提出特殊包裝要求的顧客應盡量滿足,自己無法解決的,可介紹15、到禮品包裝專柜或找服務臺尋求幫助;5、顧客付款時,收款員應唱收唱付,主動將購物憑證(如機打小票等)遞交顧客,提醒顧客保留,作為退換貨的依據,按國家規定提供發票;6、及時提醒顧客帶好隨身物品,發現遺失物品與公司運營管理中心聯系;遇有特殊情況(如偷竊、尋釁、可疑人、物等),須及時與現場安全人員聯系或撥打電話;7、按照公司運營管理中心的管理要求填寫營業員交接班本等相關運營資料,及時做好交接班及顧客建檔、回訪工作,并自覺接受運營管理中心檢查;8、餐飲、娛樂、服務類營業員除遵守上述標準外,還應遵守行業要求。第八章 商品退換管理規定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維護公司信譽,強化員工服務意識,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16、,公司對所售商品的退換做出如下規定:第六十一條 營業人員接待要求退換商品的顧客時,要認真分析要求退貨的原因,本著誠信經營,對顧客負責的精神,凡是符合退換貨規定的,該退則退,該換則換,不得刁難推諉;第六十二條 退換貨的基本原則:商品出現質量問題一律予以退換;非質量問題,有購貨憑證,不影響再次出售的商品,給予退換;非質量問題,無購貨憑證的(是指顧客人為原因丟失或損壞的)一般不予退換,凡符合退換貨條件的,在商品售出后一定時間內予以執行;超過規定時間的不再退換;第六十三條 凡是開保單的商品(保單根據不同商品注明保修、保換、保退的條件)要求按保單規定執行;凡屬商品質量問題,雖無保單,仍要按生產廠家規定的17、條件保退保換;一般商品,只要不臟不殘,保持原樣,不影響原價出售的,可以退換;因營業人員工作疏忽,售出的殘次,付錯尺碼和份量的商品可以退換;第六十四條 嚴格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售后服務。第六十五條 商品退換規定 一、服裝類、針織類商品退換規定 1、所銷售的服裝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吊牌),內容應規范填印,商品上縫制有商標的成份、洗滌、尺碼(法定)標志。真絲、羊毛類高檔服裝,應有穿著、保養、洗滌方法說明。 2、商品退換期限為7天。 3、退換范圍:(1) 商品不污不損(7天內);(2) 尺碼與實際不符;(3) 色差、嚴重褪色(棉、麻、毛、羊絨除外);(4) 穿著后經法定質量檢驗機構確認有質量問18、題的,15日之內可退換,并且自出售之日起,每天收取0.3%的折舊費; 4、下列商品情況不屬商品退換范圍:(1) 顏色(深藏色、紫降紅、大紅、黑色、墨綠、咖啡、老黃等)的真絲全棉織品在初洗3-4次內褪色(屬褪浮色、不屬質量問題);(2) 裝飾品、拉鏈、紐扣脫落、損壞的;(3) 使用、熨燙、保養不當造成起球、抽絲、極光、蛀洞等;(4) 婦女用品、衛生用品、各種內衣、內褲、襪子非質量問題的;(5) 開封無質量問題的襯衫;(6) 羊毛衫、羊絨織品、內衣因穿著洗滌不當出現起球的;(7) 未按規定洗滌方法而造成商品起泡、起球、縮水等;(8) 特賣過季的和標有“處理品”“特價”字樣的。 5、經營者與消費者對19、服裝問題有爭議的,由消費者根據質量鑒定相關規定程序至法定質量檢驗機構鑒定,根據鑒定結果確認責任方,并由責任方承擔一切費用(鑒定期為10天)。 二、鞋類商品的退換規定 嚴格按照消協制定的鞋類商品的“三包”規定執行,無質量問題退換期限為7天,鞋類商品的“三包”規定如下: 1、鞋類商品實行“三包”的期限:皮鞋90日;膠鞋、旅游鞋、運動鞋60日;合成革鞋、布鞋30日;童鞋15日。 2、皮鞋“三包”期為三個月,購買之日起7日內不影響再次銷售的可以退換。出現下列情況分別實行包修、包換、包退:(1) 斷跟、掉跟、開線、輕微開膠、掉漆、脫漿情況,免費修理,每次修理期限為7天;(2) 嚴重開膠,在一個月內修理兩20、次仍開膠,由經銷者更換,如無同類同型號更換時,可更換其它鞋類、價款長退短補,也可以退換貨辦理;(3) 幫裂底斷、皮面嚴重脫漿、掉皮等影響穿著的,可按退換貨處理;(4) 在“三包”期內因質量問題退貨時,每天按0.3%收取折舊費。3、屬下列情況不實行“三包”:(1) 消費者穿用或保管不當而損壞的;(2) 自行修理或拆動的;(3) 無“信譽卡”或購貨憑證的;(4) 超過“三包”期限的;(5) 標明“處理鞋”“一次性使用”或“短壽命鞋”的。(6) 手表、珠寶、化妝品、食品類售出后不予退換。第六十六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對商品有爭議的,由消費者送法定質量檢驗機構鑒定,根據鑒定結果由責任方承擔一切費用(鑒定期21、為10天);第六十七條 出售等外品及處理品要檢驗商品上應在銷售憑證上標明“降價或處理”字樣,要向消費者解釋清楚,并在購貨憑證上注明“恕不退換”。否則,發生爭執,一律退換。第六十八條 消費者在退換商品時,原則上按購貨憑證價格退換,如因季節和市場變化該種商品已變價,按變價后價格退換。第六十九條 消費者在退換商品時,憑購貨憑證退換,無購貨憑證商戶認可的,在不影響二次銷售的情況下,無條件給予退換。第七十條 本暫行規定如和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規章有沖突,按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第九章 店鋪商品價格管理規定 為了使曼哈頓商業廣場在市場競爭中保持定位優勢,總體商品價格不偏離大22、方向,力爭做到每家店鋪都能合理的定價,有力競爭,贏得消費者的信賴。經公司研究決定,特制定商品價格管理制度。第七十一條 商場經營商品必須明碼標價,做到一貨一簽,貨簽對應,凡沒有使用價簽,禁止上柜。否則,商場有權將其強制撤柜。第七十二條 曼哈頓商業廣場所有店鋪銷售的商品價格不得高于鄭州市同類市場的同種商品價格,一經發現,應立即予以調整,否則商場有權要求撤貨;對于已經銷售的同一商品如果售價高于本市其他同類商場正常價格,三日內退還消費者差價。對舉報者,經核實予以獎勵,商場有權強制商戶退還差價,情節嚴重者,罰500-1000元。第七十三條 店鋪內銷售,嚴禁強買強賣,漫天要價,留低還價的討價還價現象,店鋪23、商品在明碼實價前提下可打折銷售,公平交易。不能欺詐消費者,有影響企業聲譽的行為。第七十四條 店鋪內主要商品銷售價格應根據商品的規格、產地、用料、質地做合理的售價制定。店鋪接受商場質檢部門日常監督,對不合理定價監督部門提出后必須即日內改正。拒不接受整改者,商場有權強制商品撤柜。第七十五條 商戶在價格制定和零售過程中,嚴格執行商場價格管理制度。對拒不執行商場價格管理規定的店鋪,商場將定期或不定期予以曝光。情節嚴重者商場有權終止合作。第十章 店鋪商品質檢管理規定第七十六條 商場要求所有經營商品必須是正規廠家生產的合格商品。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商戶須提供廠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授權書、商品的24、商標注冊證和商品的質檢報告書“五證”。第七十七條 新品上柜必須提前報商場營運部價格管理員,經商場營運部批準后才能上柜經營。商場嚴禁私自上貨及經營假冒偽劣商品。否則,一經發現商場有權終止合同,強制商品撤柜,經營假冒偽劣商品的店鋪需承擔5000-20000元的違約金,商場保留追訴經營商戶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對商場信譽造成損失的權利。第七十八條 若政府有關部門或權利人提出了經營商戶銷售的商品有商標侵權或質量問題,商場可立刻將該商品撤貨,并暫時保管;若經營商戶能證明其商品的合法性,得到有關部門的認可后,商場可以恢復該項目在店內的陳列銷售。商品撤離期間的損失由經營商戶負責,撤離商品于保管期內的費用由經營商戶25、承擔;若該商品確實存在問題,經營商戶除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責任外,還需承擔商場由此造成的經濟及名譽損失。第七十九條 經營食品、副食品、餐飲必須有衛生許可證、質檢合格證、營業證,營業人員必須有健康證;經營家電、燈具、飾品等商品必須按國家規定備齊相關證件。否則,不允許經營。第八十條 推行信譽卡制度,必須主動給顧客開據售貨憑證,憑證開據規范,項目書寫齊全,不允許以任何接口拒開售貨憑證,發現一次處罰200元。第八十一條 認真執行、兌現商場的售后管理制度的承諾,和今后商場陸續出臺的其他承諾,不準以任何借口拖延、刁難、坑害、欺騙消費者。否則,商場將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嚴重者商場給予封鋪1個月的處罰,以及取消26、其合同優先續租權。第十一章 餐飲經營管理規定第八十二條 從業人員要求辦理健康證、嚴格按衛生防疫部門規定執行。第八十三條 從業人員要求上崗穿著工衣,佩戴工帽,違者罰款50元。第八十四條 從業人員講究個人衛生,做到“四勤三不”,即勤理發、勤刮臉、勤洗澡、勤剪指甲,不戴戒指、不化濃妝、不涂指甲油。違者每人每項罰款5元。第八十五條 凡制作飯菜、食品所需的主要原料和輔料如油、面、米、豬肉、醬油、醋及筷子、餐盒、食品袋等就餐用品,要做到慎重選擇,不采購腐爛變質、質量低劣的原料。違者罰款500元。第八十六條 瓶裝飲料及定型包裝食品要向供貨商索要“三證”,“三證”不齊全的商品,不得上柜。違者每個品種罰款10027、元。第八十七條 凡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須清洗消毒或加套食品包裝專用袋后使用,灶具每日清潔,清洗,保持干凈整潔。違者每次每項罰款50元。第八十八條 所有食品上柜前須經檢驗,做到上柜食品無變質、無過期,違者每次每項罰款200元;如有將變質、變味、過期不潔的食品出售給顧客,而引起顧客投訴的、經查證屬實后罰款1000元;給顧客身體健康造成危害、并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者罰款1000元,并承擔顧客的醫藥費等費用;如發生食物中毒等惡性事件,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執行,一切后果由責任人自負。第八十九條 食品加工存放過程中生熟隔離,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時使用售貨工具或戴專用手套。違者罰款50元。第九十條 每周徹底清洗柜28、臺、冰箱、冰柜、貨架、消毒柜、微波爐等經營設施,每日清洗垃圾桶,垃圾不得過夜存放。違者每次每項罰款50元。第九十一條 營業期間,公共就餐區衛生屬商場保潔清理,店鋪及店鋪外一米內屬商戶自行清掃范圍。第九十二條 如營業期間未按照商場有關規定執行,對所出售食品質量未嚴格把關從而造成相關職能部門處罰的,其相應責任由經營者自行承擔,并處于5000元罰款。第十二章 違規處罰辦法第九十三條 商戶因商品質量問題或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引起消費者投訴或導致相關行政職能部門查處,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同時商戶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1、顧客嚴重投訴,造成重大影響,但未能引起相關媒體曝光的,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29、000元;2、商品經相關部門檢驗為不合格或假冒偽劣商品,但未能引起相關媒體曝光的,應按不合格或假冒商品標價的10倍向公司支付違約金;3、造成顧客嚴重投訴且經相關部門檢驗為不合格或假冒商品,并引起相關媒體曝光的,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20000元;4、商戶支付違約金后,仍應全額賠償公司及消費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5、違約金和相關經濟損失(含消費者損失)賠償金商戶應于接到公司通知后7日內支付完畢。第九十四條 以任何理由拒絕顧客使用銀行卡等非現金交款,視情況按每次處罰1000-10000元人民幣并記商戶不良記錄一次。第九十五條 商戶故意不向顧客提供有效的購物憑證的,處罰500-5000元人民30、幣并記商戶不良記錄一次。第九十六條 營業員違反儀容儀表規范要求,按照營業員管理規定進行處罰。第九十七條 營業員發生違紀三次,記商戶一次不良記錄。營業員違規的罰款原則上由營業員本人交納,若營業員本人不交納,則由商戶交納或從商戶的商鋪保證金中扣除,若從商鋪的保證金中扣除,商戶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補足商鋪保證金。第九十八條 商戶在一年內無論何種原因累計發生三次不良記錄,公司將給予500-5000元人民幣的罰款并通報。第九十九條 商戶未經公司運營管理中心書面允許,不按規定營業時間開、閉店,每次處罰違約金人民幣1000元,情節嚴重者按私自撤鋪處理,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同時沒收保證金。第一百條 商戶在本廣場經營31、的商品價格高于同城其他同類經營場所相同商品的價格,每發現一次,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00元并記不良記錄一次;商戶在合同期內違反本規定累計三次,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保證金。第一百一條 其他處罰規定運營管理中心將以公示的形式告知,商戶對此予以認可。第十三章 非營業時間進場規定第一百二條 適用于各部門/商戶由于特殊原因須在非營業時間進場進行裝修、施工等事項的申請。第一百三條 如無特殊情況,任何人在非營業時間均不允許進入場內。第一百四條 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填寫非營業時間進場申請表,經審批后方可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入場內,規定如下:(1) 非營業時間入場的人員需在物業服務中心安全部的安排下分批有序32、進入指定區域工作。(2) 不允許單方人員進場,進場時必須有第二方人員一同進場;(3) 不允許無故進入其他區域,若因工作需要應及時聯系值班安全人員。(4) 施工人員必須著裝整齊,配戴裝修工作證進入商場,嚴格服從跟進人員的管理,嚴禁在場內吸煙、進餐、睡覺等非工作性事項。(5) 裝修商戶施工時,嚴格按裝修管理規定執行,不得損壞商場原有設備及建筑物結構(空調風管、天花板、龍骨架、消防設施等)、若因某種原因地磚需要鉆孔時,須經工程部許可。第一百五條 具體流程(非營業時間進場申請表由商戶至區域主管處領取):申請人/商戶按規定填寫非營業時間進場申請表交區域主管簽署意見于當日5:00前報物業服務中心,安排當晚33、進場事宜交相關部門簽署意見物業服務中心安排夜班安全人員跟進或由運營相關人跟進經批準后,申請人/商戶按規定進場并由值班安全人員填寫非營業時間進場登記表同時將非營業時間進場申請表編號存檔第十四章 投訴、建議及服務第一百六條 歡迎各位商戶對公司的運營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建議及意見,對提出的意見及建議如被公司采納,公司將視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第一百七條 公司在相關區域均設立服務臺,相關咨詢、服務可至服務臺辦理。第十五章 其他約定第一百八條 經營(包括自營)商戶應遵守并嚴格履行公司本手冊的全部條款、條件和約定,包括本手冊的后期補充、修改條款。第一百九條 手冊中的“曼哈頓商業廣場”指“曼哈頓廣場的商業部分”;“公司”指“鄭州哈曼斯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商戶”指已與公司簽定正式合同或協議進入曼哈頓廣場經營的商戶(包括自購自營業主)。第一百一十條 本手冊的后期補充、修改條款各商戶同意由公司以在廣場內公告的形式公示后即生效并執行。 鄭州哈曼斯商業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