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東方電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9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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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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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鎮江東方電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內部審計監督和風險控制,規范內部審計工作,保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根據證券法、審計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的職責與權限、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及程序,是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標準。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和人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財務收支、2、會計報表、資產質量、經營業績以及重大投資項目等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和監督。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設置 第四條 公司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作為公司董事會審計工作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公司的內部審計。審計委員會由3人組成,其中獨立董事占半數以上并擔任召集人,且有一名獨立董事為會計專業人士。 第五條 審計委員會下設審計部,作為內部審計的專職機構。 第六條 審計部負責人由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不得隨意撤換。 第七條 審計部向審計委員會負責和報告工作,并接受監事會的指導與監督。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與其他職能部門保持相對獨立性,在工作中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部門3、或個人的干涉。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宗旨是:通過獨立、客觀、公正的審計,運用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對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進行評價,提高運作效率,促進公司實現其目標。 第三章 內部審計對象、依據和方式 第十條 公司內部審計對象: (一)公司及其部門和分支機構; (二)控股公司和分公司; (三)董事會、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一條 公司內部審計依據: (一)證券法、審計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 (二)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 (三)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 (四)公司發展規劃、經營計劃和目標4、。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方式: (一)報送審計: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在指定時間內將有關資料報送審計部接受審計檢查; (二)實地審計:審計人員到被審計單位處進行實地審計,被審計單位提供審計所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四章 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職責和權限 第十三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審計部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公司的審計規章制度的制定,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對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立項、概預決算以及對募集資金的實際使 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 (三)對公司的資金、財產的安全、完整及管理情況和資產質量進行監督檢 查; (四)對公司財務狀5、況、經營成果的真實、準確、合規合法進行審計監督; (五)對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和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公司的物資采購、產品銷售、工程項目預決算、對外投資及風險控 制等經濟活動和重要的經濟合同等進行審計監督; (七)對公司及控股、參股企業管理層經營業績考核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監 督審計與評價; (八)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及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評價,對經營風險進行評價; (九)對公司重要經營崗位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十)對公司對外擔保程序的嚴謹性、嚴密性進行審計; (十一)對公司發生的重大財務異常情況或嚴重損失浪費公司利益的行為進 行專項審計; 6、(十二)對控股公司和分公司的項目投入資金、資產的使用情況和效果審計; (十三)定期組織審計工作會議,并參加公司財務部組織的財務工作會議, 及時了解各項財務工作的最新進展; (十四)編制各項審計項目的計劃,收集有關審計資料,編寫各種審計報 告,向審計委員會匯報工作; (十五)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控股公司和分公司的審計; (十六)接受董事會、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四條 審計部的主要權限: (一)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有關計劃、 預算、決算、財務資料和招投標合同等相關文件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憑證、賬冊和現場勘察相關資產,7、檢查與財務管理、 會計核算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有權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審核費用、成本管理狀況; (三)檢查財務收支情況和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 制度的執行情況發表意見; (四)對審計中涉及的有關事項和個人,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 明材料; (五)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公司董事會的同意, 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對直接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六)參加公司和及控股公司的財務管理、經營決策方面與審計有關的會 議,并組織召開與審計有關的會議; (七)參與重要合同、經濟業務以及重大投資項目的評估、論證、審查和監督,并提出相關建議; (8、八)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 以及其他各項有關資料,經董事會授權后可暫予封存; (九)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董事會批準可以 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律法規和公 司規章制度的意見; (十一)監督被審計單位嚴格執行審計決定; (十二)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反映。 第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董事會授權,內部審計機構可在公司范圍內公告審計結論。 第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董事會授權,內部審計機構可在授權范圍內進行經濟處理、處罰和獎勵。 第五章9、 內部審計人員的任職要求 第十七條 公司內部審計人員須堅持原則,按規審計,具有正確的業務指導思想,不得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正確處理公司與個人的利益,使企業的經營活動正常運作。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須通曉會計原理和操作技能,熟悉內部審計準則、程序和技術,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邏輯思考能力,善于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有嚴謹的工作作風和高度責任心: (一)在工作中正確行使職權,不得對被審單位蓄意刁難,以權謀私,更不 得玩忽職守,拖拉扯皮,貽誤工作。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得隱瞞事實真相,高質量、高效率地完成審計任務; (二)按照“一審、二幫、三促進”的原則,內部審計10、人員對被審單位存在 的問題幫助查找原因,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工作的建議,幫助被審計單位改善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三)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存在直接利益關系的,應 當回避。 (四)內部審計人員須遵守公司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所獲取的公司機密。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謙虛謹慎,樹立良好形象,具備較強的溝通能力。審計工作過程中要虛心聽取被審計單位的解釋和意見,不得主觀武斷,濫用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期間,要嚴格要求自己、克己奉公、廉潔儉樸,不得要求公司被審計單位設宴招待,不得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娛樂活動,工作期間不得私自到所在城市觀光游玩。 第二十二條 內11、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的專業能力: (一)掌握內部審計準則及內部審計程序; (二)通曉內部審計內容及內部審計操作技術; (三)熟悉公司生產經營流程及相關的業務知識; (四)了解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和財務會計原則。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肩負重要使命,應當嚴于律己,平等待人,不得以權謀私,違反紀律,否則,輕則調離審計工作崗位,重則追究經濟及法律責任。對于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人員應給予獎勵(包括晉級、職務提升等) 第六章 內部審計工作一般程序 第二十四條 審計部根據公司年度工作重點和指導精神,制定年度審計工作項目計劃,并報審計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向審計委員會12、提交下一個會計年度內部審計計劃,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上一年度的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在每個季度開始后15日內制定季度審計工作計劃,報審計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五條 審計部根據批準的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審計項目包括審計部門自行安排的經常性審計項目和董事會根據具體情況而安排的專項審計項目。 經常性審計一般為年度審計,對公司、控股公司及分公司經濟活動和內部控制進行檢查和監督。 專項審計是根據公司的工作重點或有關特殊事件進行審計,包括單項效益審計、責任審計等。 第二十六條 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確定審計方式和審計重點,制定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前三個工作日13、,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對于需要突擊審計的特殊審計任務,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被審計對象在接到通知書后,應當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 第二十七條 審計過程中應編寫規范適用的審計工作底稿,收集審計證據。 第二十八條 審計證據須被審計對象或者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蓋章。被審計對象或者證據提供者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工作組應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出具審計報告前應當與被審計對象交換審計意見。被審計對象對審計證據有異議的,工作組應重新核實,必要時重新取證。被審計對象應當在接到審計報告初稿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的,視為無異議。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報告應14、當上報審計委員會,并經審定后,方可向被審計對象出具正式內部審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 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如有異議,可收到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審計委員會提出復審,審計委員會應盡快作出是否復審或更改的決定;超過三日提出復審的,審計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條 審計部應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后續審計監督,督促被審計對象對審計所涉及的問題進行整改或采納審計意見。 第三十三條 內部審計資料未經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意,不得泄露給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 第七章 內部審計工作具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審計時,應當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采用檢查、抽樣和分析性復核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15、的審計依據,以支持審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公司募集資金的審計。公司募集資金的用途是否與招股說明書一致,審查募集資金的具體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和資金規劃,審查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檢查投資支出的合理性、效率性,有無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等違規行為,是否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和信息披露義務,大額資金支出的審批手續和安全保證措施是否得當,審查投資預算和實際投資的符合性,及時發現風險問題,提出改進意見與建議。 第三十六條 銷售循環審計和控制。公司對銷售業務應當有明確分工,接單、批單、填單、發運、結算、對賬要分別負責,內部牽制。大額定單,須經公司總經理或授權人審批,對客戶的信用等級作出恰當的評價,對折讓、退貨16、和壞賬要嚴加審核和控制。 第三十七條 應收賬款業務審計和控制。對應收賬款要依據憑證和記錄及時分戶登記,定期進行賬齡分析,并定期與客戶進行核對,業務員應當及時催收貨款,財務人員要加強對貨款的監控力度,合理計提壞賬準備,任何壞賬均需審批方可作為損失入賬。 第三十八條 重大業務合同的審計和控制。公司較大的經濟合同、投資協議須報審計部備案,內審人員要對重大合同的合規性、效益性作出評審建議,發現重大風險問題要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并監察合同的實施履行情況。 第三十九條 存貨采購的控制和審計。公司采購應當根據生產需要,結合存貨材料情況制定計劃報經各公司負責人批準后作為采購依據,慎重選擇供應商,對供應商信用17、等級作恰當的評級,保證采購質量,維護公司利益,同時要控制采購成本和建立嚴格的貨款支付制度,及時取得有效的合法票據。 第四十條 成本費用的控制和審計。對有關費用的合法性、歸集和分配的合理性進行檢查,是否按照公司下達的相關規章制度進行審批和控制,對降低成本費用采取的措施進行評審,對成本費用的控制進行評價。 第四十一條 工資和福利費的控制和審計。對工資發放情況和福利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對工資制度的調整和結算方法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政策進行評價,對工資制度的激勵效果進行評價,比較分析工資增長幅度和銷售業績、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 第四十二條 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審計和控制。檢查對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18、劃分是否合規合理,超過2000元以上的實物資產是否專門登記管理,物品的購入是否有驗收手續,折舊的計提和低值易耗品的攤銷標準是否合乎規范。 第四十三條 公司內部關聯方往來的審計和控制。檢查是否正確劃分與公司或各控股公司往來的性質,并按不同性質設立應收、應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應付款賬戶,檢查代收代付款項是否及時轉賬、是否按季進行內部對賬、長期掛賬是否定期上報公司處理,避免形成公司內部三角債。 第四十四條 重大工程和投資項目的審計和控制。審查重大工程和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和資金規劃,規范籌資活動,審查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檢查投資支出的合理性、效率性,有無違規行為,大額資金支出的審批手續和安全保證措施是否19、得當,審查投資預算和實際投資的符合性,及時發現風險問題,提出改進意見與建議,并對投資效果作出評價。 第四十五條 貨幣資金的控制和審計。審查現金、銀行存款、信用卡和其他貨幣資金的收付存狀況,考查貨幣資金循環與其他業務循環是否暢通,檢查貨幣資金職務分離控制,建立貨幣資金預決算報告制度,檢查款項收付是否符合規定,評價貨幣資金余額的合理性和貨幣資金的利用效果。 第四十六條 稅務業務的控制和審計。審查納稅和出口退稅情況,衡量公司及控股公司合理的稅負水平,稅款繳納的合規性和效益性,提出或完善處理稅務問題,保證納稅事項合法,降低公司稅收風險。 第四十七條 經營責任審計和控制。審查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的經濟責任的20、執行情況,并提出審查意見,對高級管理人員離任按公司要求進行審計,以明確經濟責任。 第四十八條 對外擔保審計和控制。審查對外擔保審批程序的合規性,評估擔保風險,并提出審查意見,避免公司出現擔保風險。檢查公司擔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并發表意見。 第八章 內部審計工作要求 第四十九條 審計部應根據規定和公司內部管理需要,有效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內部監督,糾正違規行為,規避經營風險。 第五十條 審計部要不斷提高內部審計業務質量,并接受審計委員會對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和評估。 第五十一條 審計部應當依據本制度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對其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21、二條 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忠于職守、保持廉潔、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泄露機密。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保障審計部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本制度行使職權時擁有的相關權利,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認真履行職責的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九章 審計檔案管理 第五十四條 審計部建立審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條 審計檔案內容: (一)審計計劃及審計通知書; (二)審計報告、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三)審計委員會的審計處理決定及執行情況報告; (四)被審計單位的經濟資料和文件; (五)審計復審資料; (六)后續審計資料; (七)其他資料。 第五十22、六條 審計檔案按國家審計檔案管理規定,由審計部負責保管,檔案保存期10年。 第十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七條 審計部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對相關內部控制規范良好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審計部向審計委員會提出建議,由公司給予獎勵。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審計對象,根據情節輕重由審計部向審計委員會提出建議,公司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轉移、隱匿、篡改、毀損或者拒絕、拖延提供賬冊、會計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干擾、抗拒審計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誹謗和陷害審計人員或者舉報人的。 第五十九條 審計人員違反本制度,公司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隱瞞審計真相或者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業機密的。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六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