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音鎮中心衛生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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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45215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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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觀音鎮中心衛生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安全管理是指按照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當地政府的規定要求和醫院的相關規章制度,進行消防建設、防范與管理,以預防和減少火災造成的損失和危害。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三、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事故隱患,抓好消防基礎建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四、各部門、科室應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和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五、保衛科每年對新進職工進行綜合性的消防安全培訓,各部門、科室也要對新進人員2、和進入新崗人員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并經常對員工進行消防法制和安全防范知識教育培訓。教育培訓內容是:l.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2.本科室、部門、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重點和防火措施;3.有關消防設施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報火警及逃生自救的知識和技能。六、下列部位是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易燃、易爆、放射源存放、使用、轉運的部位,財務科、病案室、高壓氧倉等要害部位;七、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結合醫院實際,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措施,重點防火部位要制定應急處理方案和措施,并組織實施和落實。八、重點防火部位應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警示標志,實行嚴格管3、理。九、各部門、科室配置的消防器材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挪用或損壞。十、各種防火器材應按使用說明要求,進行妥善保管,鉛封完好,滅火劑充足,若發現殼體腐蝕溢漏,滅火器壓力不足等情況,及時更換,已超過使用年限的消防器材應及時報廢更新。十一、消防設施屬專用消防滅火的必備設施,各部門、各科室應加強管理,并做到因施工醫院和其他原因需動用消防設施的、必須書面報告消防主管部門審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挖溝、圈占、埋壓、損壞、挪用或移動。十二、各類消防報警系統、消防監控系統、自動噴淋滅火系統失靈、失效、誤報、誤噴的應立即修復更換,其功效已過時的或與承擔任務不相適應的,要改建或4、重建,使其時刻處于良好的備防狀態。十三、管理、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科室和個人應切實做到:1.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場所,要建立嚴格的防火安全制度,必須設立有醒目的能區分類別的警示標志,并掛上“嚴禁煙火”的標牌,已確定重點防火部位的,應設置醫院統一制作的防火警示標志;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根據不同性質分類存放,專庫保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性質不同不準同庫同車儲存運輸;化學性質相互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品,不準混裝、混放;3.儲存和使用上述物品的庫房和作業場所,嚴禁穿釘子鞋、鐵板鞋和進行產生火花的作業,周圍10米內不準使用明火和堆放易燃物。房內不準住人或作辦公室,不防爆的電5、器不準帶入庫內;4.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場所,因設備維修須臨時動火,必須經醫院消防安全負責人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報經消防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作業;5.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安裝電器設備必須防爆,電線必須穿管進入庫內。十四、各部門、科室應保障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各種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十五、醫院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十六、如個別部位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啟動醫院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6、及時報警,迅速組織撲救,疏散人員,為公安消防機關搶救人員、撲滅火災創造條件。火災撲滅后,應組織人員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情況,積極協助公安消防機關查明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事故責任。十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包括: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3.安全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4.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完好;5.防火巡查人員應及時糾正違章,當場無法處置的應立即報告,并填寫巡查記錄。十八、保衛科對各部門、科室進行每日防火巡查、每周不定期抽查、每月定期檢查、每季度考核檢查,并將檢查結果納入績效考核。檢查的內容包括:l.各部門的防火巡7、查情況、領導重視情況;2.安全出口通暢、疏散通道、疏散標志、滅火器和應急照明情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3.員工教育和重點工種、崗位人消防知識熟知情況;4.各部門的消防措施是否齊全,組織是否到位,各種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5.防火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領導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存檔。十九、有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責令當場整改:1.違章使用明火;2.違反禁令隨意吸煙、亂扔煙頭;3.違章進入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4.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5.消防栓、滅火器被遮蓋或挪動作他用的;6.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未放到位;7.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8.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水源;9.其他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二十、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或保衛科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查出重大火災隱患,應下達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存在火災隱患的部門應按照節點要求進行整改,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部門應采取防范措施。整改完后,由保衛科負責復查驗收。二十一、凡公安消防機關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