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和煤礦機電設備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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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45551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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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順礦機電20117號關于下發順和煤礦機電設備管理制度的通知礦屬各單位、各施工單位:為保證順和煤礦安全生產和設備正常運轉,提高機電設備管理水平,根據國家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企業設管理規程、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施工設備完好標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經研究,特制定順和煤礦機電設備管理制度,現下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日順和煤礦機電設備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順和煤礦安全生產和設備正常運轉,提高機電設備管理水平,根據國家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施工設備完好標準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特制定順和煤礦機電設備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第二2、章 機電設備管理機構和職能 第二條 機電科對全礦所有機電設備進行綜合管理,做到合理選購、及時安裝、正確使用、科學檢修、監督檢查、適時改造和更新、回收、報廢及事故分析處理等全過程綜合管理,以不斷提高本礦的技術裝備水平,充分發揮設備的效能和投資效益。 第三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機電設備的政策、法規及規定。 第四條 全礦機電設備管理指標是:主要生產設備完好率達95%以上,主要設備待修率不超過5%,機電事故率不超過1%。 第五條 機電科及設備使用單位應對全部設備建立臺帳,大型固定設備、特種設備和廠內機動車輛等還要建立專門臺帳。第三章 設備選購和驗收出庫 第六條 設備的采購必須根據集團公司的3、有關規定進行招標采購。 第七條 機電設備的選型必須符合設計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要求和規定,遵循安全、可靠、先進、適合現場情況、操作簡單、節能環保、通用化、標準化、性價比高的原則。大型的重點專用設備在訂貨前,還要到生產廠家和用戶進行考察。 第八條 設備的中間檢查和出廠驗收。設備在生產廠家加工制造過程中,礦上要派員到廠家進行檢查監督,重點檢查材質和加工工藝,督促加工進度;設備出廠前派員到廠家進行出廠前的驗收,檢查設備質量和性能參數,力爭把問題消滅在出廠前。 第九條 設備到礦后的入庫驗收由機電科組織施工單位、施工監理和廠家人員共同按照設備裝箱清單,對設備的質量和數量逐一清點驗收,核對無誤后有機電科指4、定的專人在發貨單上簽字驗收。礦移交生產后,由機電科組織使用單位和生產廠家進行驗收。未經機電科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開箱驗收,否則將根據情節輕重與損失大小做出嚴肅處理。在入庫驗收和開箱驗收時如有問題,要將問題寫清楚,由幾方人員簽字。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十條 為防止資料丟失,設備到礦開箱驗收時所有隨機資料(包括設備圖紙、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煤安標志證書、試驗報告等等技術資料)一律由機電科存檔。設備資料如有一份的應先備份,原件交礦資料室,復印件由機電科管理,所有原件資料不準外借。有關單位和人員因工作所需資料可到機電科打借條借閱或復印,并每次交押金100200元,復印、借閱時間一般不超過5、三天。資料借閱期間如有損毀、丟失、對有關單位或個人除押金沉淀外,并按損失大小、情節輕重再處己1000元以下的罰款。沉淀的押金和罰款每月底由設備資料管理人員交礦財務科。 第十一條 各單位至少要設一名專職或兼職設備管理員,設備出庫必須由施工或使用單位開據出庫單,具體程序見庫房管理規定。成套設備未經機電礦長或機電副總的批準,任何人不得拆套使用,違者將視有關情況給予嚴厲處罰。第四章 設備安裝 第十二條 安裝、調試、驗收全過程管理程序見順和煤礦機電安裝工程管理辦法。第五章 設備的使用、維護與檢修 第十三條 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的主管技術人員根據設備使用說明書及相關技術資料,根據有關規定,編制出相應的6、規程、制度和管理辦法,制作成制度牌匾懸掛于合適地點,可移動設備應在操作人員主工作場所或由使用單位選擇的合適地點上墻張貼,所有的規程、制度和管理辦法必須報機電科備案。 第十四條 主管技術人員要組織操作工、維護工和使用單位負責人進行設備使用前針對性的培訓和考核,考核結果上報礦有關科室備案。 第十五條 所有設備都必須嚴格按照操作、維護規程和完好標準進行使用、維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 貫徹設備使用與維護相結合的原則,設備誰使用,誰維護,并實行專責制,所有設備都要包機到人,并掛牌。設備管理實行崗位責任制、巡回檢查制、現場交接班等制度。小型移動設備須明確兼職司機或兼職操作人員。 第十七條 為了保證設備的正常7、使用和檢修質量,礦井主要機電設備除配備專職司機外,還應配備專職的機電維修工。 第十八條 設備專責維護人員,必須認真填寫設備維修、潤滑記錄,大型重點設備必須建立單獨的維修、潤滑記錄本。 第十九條 各單位每月都要編制備件計劃,經相關科室審核,由經營副礦長審批后報供應科統一匯總上報。 第二十條 采、掘、運等移動設備的安裝,必須按設計和安裝要求作業。安裝完畢后,應由機電、運輸、生產等有關人員檢查驗收、試運轉,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不符合要求時,由原安裝單位負責整改。凡未經驗收合格的設備,不準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機電科按有關規定成立電氣防爆檢查組,負責全礦的電氣設備防爆工作。防爆檢查組應嚴格按照上級的8、有關規定進行工作。所有電氣設備入井,必須有礦電氣防爆檢查組簽發的防爆設備入井證方可入井。井口把鉤工要嚴格把關。如有無證入井情況發生,給予把鉤工及所屬單位直接負責人每臺100元的罰款,造成事故的按順和礦安全管理辦法,另行追究責任。但電焊機、氧氣等非防爆設備確需入井時,憑當日有效的使用氧氣、電焊施工安全措施入井,無有效施工安全措施的,把鉤工應拒絕該設備入井。 第二十二條 設備負責人員對使用中的設備必須保持完好狀態,安全保護裝置保持齊全,動作靈敏可靠。保護裝置不齊全或失靈者,除責令限期整改外并對包機責任人每次罰款2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第二十三條 井下防爆設備要嚴格按照河南省煤礦防爆電9、氣性能檢查細則的相關標準進行管理,嚴禁失爆,若發現失爆現象,對該單位罰款1000元,隊長、書記罰款200元,直接責任人(或包機人)罰款400元。 第二十四條 所有機電設備的轉動外露部分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否則對該單位罰款500元。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維護(保養)制度,確保設備經常保持整齊、清潔、潤滑、安全經濟運行。嚴禁設備超負荷或帶病運轉,防止和杜絕跑、冒、滴、漏。 第二十六條 大型固定設備的使用維護單位,應按規定進行技術測定,保持設備性能完好,發現性能降低時,應及時進行調整和檢修。測定結果除在維修記錄本中做好記錄外,檢測人員還必須以書面形式將測定結果上報機電科。機電10、科設備管理員必須建立大型固定設備的動態技術檔案,做到一機一檔。 第二十七條 礦屬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使用和管理,到期檢驗時要提前三個月向機電科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礦屬各單位應加強儀器、儀表的管理。所有使用的儀器、儀表和控制裝置,必須按規定周期進行校驗,保證靈敏、準確、可靠。并做好校驗記錄,校驗證明資料交礦機電科統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種主要設備的司機必須經過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司機應做到“三知四會”(知設備的結構、性能、安全設施的原理,會操作、會維修、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精心操作。 第三十條 設備修理按不同的修理性質和工作量,可分11、為:日常維修、一般維修和大修三種。(1) 日常修理(小修):簡單修復或更換失效的零件,以恢復設備的使用性能。(2) 一般維修(中修):部分解體,修復或更換重要的較復雜磨損機件,以恢復設備的精度和性能。(3)大修:使設備恢復正常工作狀態和額定能力而進行全面徹底的解體檢修及外觀翻新。 第三十一條 機電科負責全礦的設備修理計劃的編制及調整,外委大修合同的簽訂,修理質量檢查驗收,完成情況的統計及上報等項工作。 第三十二條 設備的小修原則上由使用單位內部承擔。中修以上都必須填寫檢修任務單委托礦機修廠檢修,并注明檢修項目、技術要求等,驗收由委托單位和機修廠共同驗收。本單位無能力維修的可上報機電科鑒定,主管12、領導批準,方可外委修理。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外借、亂拆設備零部件,如有違犯,罰該單位每次1000元,對隊長、書記或負責人罰款200元,責任人500元,并限期恢復,每推遲一日罰200元,直到恢復為止。 第三十四條 所有檢修設備,經委托單位和機修廠共同驗收合格后,必須填寫設備檢修驗收單。無檢修任務單、設備檢修驗收單,一律不予結算。第六章 設備回收 第三十五條 移動小型設備的使用要實行內部市場化管理,閑置設備應及時安排回收,并送交機修廠檢修。嚴禁井下積壓設備,回收設備應保證零部件齊全完整,機電枓有關人員必須全面認真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造成設備損壞和附件丟失要賠償,當時無法確定的設備13、可暫打封條,并在13日內由機電科、機修廠、使用單位共同拆檢后再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設備升井后,私自亂放影響文明施工和生產的單位,除按文明施工檢查獎罰辦法處罰外,如果因私自放在井口沒有及時回收而丟失的,對回收單位按原值的1至2倍罰款,罰款從該單位當月工程款或工資總額中扣除。 第三十七條 回收的設備要將其配套的部件一并收回,否則按備件原值賠償,將設備的標志牌和銘牌丟失者,每個罰款1000元;將設備的標志牌和銘牌毀壞者,每個罰款500元。 第三十八條 設備使用單位(回收單位),應按機電科下發的設備回收單按期回收,超過期限每天罰款50元。使用單位(回收單位)回收的設備推到大巷口或大巷中的設備存放14、兩天以上時,對運輸隊罰款50元臺天,直到升井為止。 第三十九條 對井下更換的壞設備、附件要及時升井進行檢修。發現工作面存放有壞設備、附件時罰使用單位50元/件,當班損壞更換的除外。如果發現備用設備丟失時,對使用單位按原價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工程施工結束后,不需要的設備應由原使用單位(維護單位)拆除及時升井。各使用單位應在工程結束接到設備拆除通知后,在要求期限內將設備升井,清理干凈維修完好并經機電科檢查后退設備庫房。損壞嚴重的設備應委托機修廠修理。修理好后,經機電科驗收,由原使用單位負責退庫。超過書面拆除通知單要求期限的,設備仍沒有升井或升井后未將設備運到指定地點的單位,除按超用設備提取租賃費15、外,另罰該單位隊長、書記每人100元。第七章 設備報廢 第四十一條 設備報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雜設備,其主要結構和零部件已嚴重磨損,設備效能達不到工藝最低要求,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的; (二)通過修理,雖能恢復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復費用超過重置價值80%,不如更新經濟的; (三)因意外災害或重大事故受到嚴重損壞的設備,無法修復使用的; (四)嚴重影響環保安全,繼續使用將會污染環境,引發人身安全事故與危害健康,進行修復改造又不經濟的; (五)因產品換型、生產工藝變更淘汰的專用設備,不宜修改利用的; (六)因技術改造和更新替換出的舊的設備不能利用的設備: (七)國家16、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設備。 第四十二條 設備報廢的申報、鑒定及審批。 (一)礦區機電設備報廢的申報、鑒定及審批工作,由永煤公司統一組織安排,每年進行一次。 (二)報廢設備的申報:機電科于每年十月末前,將本單位的待報廢設備集中存放(一至三處),由順和礦報廢設備鑒定小組,對照“設備報廢條件”逐臺進行自鑒后上報永煤公司。 (三)需要用新設備替換的待報廢在用設備,必須在更新設備到貨后,再申請、辦理報廢手續。 (四)已經報廢的設備,各單位要妥善保管,不得動用或拆卸零件。 第四十三條 報廢的設備統一有永煤公司指定的單位回收。第八章 機電設備的調撥、租賃 第四十四條 機電科負責組織落實各單位提出的設備計劃17、,并負責設備的平衡調撥和辦理設備的租賃業務。 第四十五條 礦屬各單位因工作,而需要到租賃公司或其它單位租賃設備的,必須先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寫明設備的規格、型號、用途、租賃時間及租賃理由等內容報機電科,經機電科長、礦長審核同意后交機電科執行。 第四十六條 所有租入、租出設備必須簽訂租賃合同。租入設備合同簽訂前,機電科應組織設備使用單位技術人員,根據租賃申請書對設備進行現場核對檢查及時掌握設備的真實情況。 第四十七條 礦屬所有設備的對外出租權歸礦機電科,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將設備私自轉租、外借,如發生上述行為的,除限期追回外,并對責任人處以規定租金的2倍罰款。第九章 設備事故及處理 第18、四十八條 機電運輸非傷亡事故,按其影響生產或基建工程時間,造成損失程度和性質,分為以下三級:(一)特大事故 (1)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2)因機電運輸事故引起的淹井、著火、瓦斯爆炸、停電造成全礦井停止生產8小時以上,基建施工企業造成全部礦井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者; (3)地面工廠車間供電中斷7天以上或全廠中斷供電2天以上者; (4)主扇風機和分區扇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者; (5)提升設備斷繩、墜罐、墜箕斗、蹲罐、過卷,大型物墜入井筒,設備運輸撞車、追尾、車輛顛簸、斜井跑車,皮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1千伏及以上變配電設備誤停、誤送電,壓風機風罐、風包及風管爆炸或風罐搗毀等惡性19、事故;機電、運輸特大事故按煤炭生產一級非傷亡事故管理。(二)重大事故:(1)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在250萬元者; (2)提升設備卡罐達4小時以上; (3)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4)全礦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工廠車間供電中斷4小時以上至7天或全廠供電中斷30分鐘以上至2天者; (5)對突出瓦斯礦井地面瓦斯抽排泵站,停止運行20分鐘及以上者; (6)主扇風機及分區扇風機停風:高突瓦斯礦井10分鐘及以上,其他礦井20分鐘及以上者。機電、運輸重大事故按煤炭生產二級非傷亡事故管理。(三)一般事故 (1)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0.12萬元; (2)造成設備停運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及以上或20、產量損失200噸及以上; (3)地面工廠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或全廠供電中斷1030分鐘; (4)乘人罐籠卡罐1小時以上。機電、運輸一般事故按煤炭生產三級非傷亡事故管理。 第四十九條 無論何種事故,設備使用單位都要及時通知礦機電科及機電礦長或機電副總,機電科接到通知后應立即派人員到現場查看并協調設備的搶修或檢修工作。 第五十條 機電科成立專門的設備事故調查及處理小組,負責對設備事故的調查及處理工作。事故的處理應做到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沒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沒受到處理不放過;責任人和員工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 第五十一條 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對礦屬大型重點設備,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并報機電科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主題詞:機電設備 管理制度 通知 主 辦:順和煤礦機電科 2011年1月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