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公司小區管理制度(保安、停車場、門衛、保潔員)(37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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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故事
編號:201769
2021-11-15
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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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區停車場泊車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加強小區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對小區業主有固定車庫、 使用小區內停車位的車輛和外來在小區停留的車輛進行停放管 理。 2. 職責 2.1 項目經理部負責辦理停車位使用手續; 2.2 保安主管負責車輛停放管理。 3. 規定 3.1 有固定車庫的車輛停放管理 3.1.1 公司統一發放紅色通行證; 3.1.2 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內; 3.1.3 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3.2 使用停車位車輛的停放管理 3.2.1 采取使用固定車位方式,對停放車位上的車輛實 行統一管理(保安人員 24 小時值班、巡視)。每個車位月使用費 80 元; 3.2.2 各車主到所2、在項目經理部辦理車位使用手續,領 取統一的綠色通行證,方可使用停車位; 3.2.3 車輛進出小區和停車位時,保安人員認“證”對 車,通行證與車牌號不符者,保安人員有權禁止該車輛停放; 3.2.4 車主(司機)保管好通行證,如通行證丟失或損壞, 車主(司機)要立即報告保安主管,否則由此而產生的后果由車主 (司機)自負。 3.3 外來車輛的停放管理 3.3.1 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前要進行登記,方可進入; 3.3.2 外來車輛停放時必須接受保安人員引導,不得隨 意停放; 3.3.3 8:00-16:00 時,外來車輛在小區內停放二小時以 上每次收取停車費 3 元;當日 16:00-次日 8:00 時,3、外來車輛在 小區內不允許停放。 3.4 有通行證的車輛一律把通行證放在車內明顯處。 3.5 小區內禁止 2.5 噸以上的貨車、大型客車以及裝有 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入內(搬家車、消防車、工程 車等特殊情況除外)。 3.6 禁止出租車入內,遇有乘載老、弱、病、殘以及攜帶 過重物品的,視情況可以放行,但 10 分鐘內必須離開。 3.7 進入小區內的車輛不得鳴喇叭,要接受保安人員指 揮,按規定車位和地點停放,對不按規定停放車輛又經勸阻不聽 者,將按市交通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3.8 進出小區時應保持謹慎,避免碰撞其他車輛,否則除 負責賠償外,還將視情節做出禁止使用停車位的處理。 3.9 停放小區內的車輛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 等,離車時車主(司機)要鎖好門窗,否則后果自負。 3.10 車位使用者應保持車位清潔,無油漬。 3.11 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定,保安人員通過值班和 巡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