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施工現場決策責任追究制度【9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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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故事
編號:203865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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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決策責任在本規定中,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和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決策過程中, 因 過錯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條決策責任的追究機關為鎮紀委。 第三條決策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責 相 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決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 成 重大損失,或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追究決策過錯責任: (一) 決策人超越法定職權實施決策的; (二) 決策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 (三) 決策人未按決策程序進行決策的; (四) 決策人明知決策錯誤,未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的; (五) 對應由本人做出的決策2、進行推諉或者拖延, 不做決策 的。 第五條決策責任追究方式: (一) 責令改正; (二) 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三) 通報批評; (四) 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停職; (五) 行政處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在不相沖突的情況下可依據過錯情況并 處。 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條決策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 導 責任。 第七條承辦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決策過錯 后 果發生的,負直接責任;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 或 者發現后未予糾正,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主要 領 導責任,批準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八條審核人改變承辦部門負責人的正確意見,導致3、主要 領 導發生決策過錯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 任。 審核人應報請而不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做出決定,導致決策 過錯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做出決 定 或者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 批 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我鎮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違規干預,導致決策過錯 后 果發生的,指令、干預的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集體研究決定導致過錯后果發生的,決策人負主 要 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本實施意見所稱承辦人,一般指具體辦理決策事 項 的部門或單位主要領導;審核人,一般指行政機關主抓決策事 項 的負責人;批準人,一般指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及有批準權的 主 管領導。依照內部管理分工規定或者經授權,由其他工作人員 行 使審核權、批準權的,具體行使審核權、批準權的人員,視為 審 核人、批準人。 第十三條根據情節輕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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