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房地產行業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手冊(33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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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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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 年房地產行業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手冊2019 年 4 月目錄一、房地產企業1.1 基本規定1.2 收入的稅務處理1.2.1 收入的確認1.2.2 視同銷售1.2.3 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1.2.4 實際毛利額1.2.5 租金收入1.3 成本、費用扣除的稅務處理1.3.1 一般規定1.3.2 配套設施的扣除1.3.3 傭金(手續費)的扣除1.3.4 利息的扣除1.3.5 資產損失的扣除1.3.6 自用開發產品折舊的扣除1.4 計稅成本的核算1.4.1 成本對象的歸集原則1.4.2 計稅成本的具體內容1.4.3 計稅成本的核算程序1.4.4 共同(間接)成本的分攤1.4.5 非貨幣性交2、易取得土地成本的確定1.4.6 預提費用1.4.7 停車場所的扣除1.5 特定事項的稅務處理1.6 房地產企業的預繳及退稅問題1.7 2018 年新政一、房地產企業1.11.1 基本規定基本規定一、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包括土地的開發,建造、銷售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除土地開發之外,其他開發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已經完工:(一) 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二) 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三) 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摘自國稅發200931 號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征3、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 號)規定精神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31 號)第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國稅函2010201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三、企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可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規范,同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但不得事先確定企業的所得稅按核定征
地產商業
上傳時間: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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