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釋義(2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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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故事
編號:210401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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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釋義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釋義為了加強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的納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特點,國家稅務總局于二九年三月六日下發了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分六章 36 條,為便于納稅人掌握,本文對新的辦法進行逐條對比解讀,供企業參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2、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解析 此條是本辦法制定的法律依據,本辦法制定的依據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和稅收征管法。而國稅發(2006)31 號文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稅收征管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境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解析 本條規定的是本辦法的適用對象,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境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既包括內資企業也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原來國稅發(2006)31 號只適用于內資企業,國稅發2001142 只適用于外資企業,現在全部統一適用新辦法。2第三條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包括土地的開發,建造、銷售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3、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除土地開發之外,其他開發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已經完工:(一) 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二) 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三) 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解析本條首先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經營業務內容進行了界定和分類, 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業務分為土地開發和建造銷售開發產品兩個部分。這是國稅發(2006)31 號文件所沒有的。除土地開發之外, 其他開發產品的完工確認條件在表述上和國稅發 (2006)31 號文比較有些細小差別, 但實質上沒有區別, 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即視為已經完工。第四條企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稅務機關可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規范,同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但不得事先確定企業的所得稅按核定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