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重要涉路行為行政許可技術安全評價制度14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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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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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涉路行為行政許可技術安全評價制度重要涉路行為行政許可技術安全評價制度近幾年,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涉路行為日趨普遍。根據公路法的有關規定,涉路行為是指在已有公路的建筑控制區內進行挖掘、占用、埋設管線、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穿(跨)越設施等活動。在正常營運的高速公路和開放交通的公路上進行涉路活動,不但會破壞原有的道路結構及配套設施,還會影響道路通行能力,而且可能引發交通事故。比如有的電信部門為了通訊建設需要,在未經公路路政部門許可下,大肆挖掘公路,有的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大肆破路建設管道破路建設管道, ,挖掘路肩、挖掘路肩、建平面交叉道口,有的造成路斷橋毀,或公路明顯的損壞,有的造成公路2、大面積隱性損害,這些行為對公路交通的正常運行造成了非常大的隱患。同時, 確實為滿足經濟發展也有很多公共設施如:電力管線、加油加氣站、輸油煤氣管線等由于規劃或設計要求,需要下穿、上跨公路設施。這種情況是在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下出現的,對公路管理部門提出了新的要求:批準建設可能會影響到公路設施的安全,甚至產生事故;不批準建設對經濟發展不利,不符合和諧發展的目標。需求與實施影響之間的矛盾需要公路管理機構進行相應的行政審批工作,既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又能保證公路設施的安全完好,在這一背景下,各地公路管理部門大都制定涉路工程的行政審批程序。但現行法律法規對許可條件規定比較寬泛,相關技術標準也缺少對涉路行為的3、技術規定對涉路行為的技術規定。 路政人員在辦理具體許可手續時,面對紛繁的實際情況,有時難以判斷是否應該給與許可。這就得借助專家的力量,進行技術評價。在公路保護條例里對此進行了明確。1.1.我國涉路行為行政許可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我國涉路行為行政許可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1)1) 安全評價的實施辦法不夠完善安全評價的實施辦法不夠完善, ,沒有統一標準沒有統一標準在涉路行為日趨普遍的情況下,對涉路行為的安全評價結果成為行政許可的主要依據行政許可的主要依據。然而,我國目前對于相關安全評價工作還沒有比較統一的實施辦法,技術標準不足,形成了各地市自行組織、自行聘請專家的局面,導致一些地方出現了被評價單位不認可評價結果,評價工作不規范的問題。2)2) 缺少對于涉路行為安全評價內容的具體規定缺少對于涉路行為安全評價內容的具體規定涉路行為涉及交通、電力、通訊、能源等各個部門,牽扯面甚廣,形式多樣。 這造成了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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