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超市干部管理類處罰條例20100618【9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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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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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超市管理制度運營員工手冊工作流程標準資料
1、QB/Z中東福萬家超市有限公司企業標準QB/Z-2010干部管理類處罰條例文件修改控制修改記錄編號修改狀態修改頁碼及條款修改人審核人批準人修改日期目 錄1. 目的2. 適用范圍3. 術語或縮略語4. 職責5. 干部管理類處罰條例6. 監督與檢查7. 附則 一目的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公司紀律,加強管理,增強內控機制,以保證吉林省中東福萬家超市有限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特制定本規定。二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福萬家全體干部。三術語或縮略語:無四職責人事行政部負責對各類處罰進行監督審核;財務部負責監督處罰罰款上交情況。五干部管理類處罰條例5.1處罰的種類經濟處罰;行政處罰:警告、記過、記大過2、降級、降職、撤職、解聘、開除等。5.2處罰5.2.1處罰的實施部門(1)領導班子成員行政處罰,須報請商品經營產業集團總裁簽批決定;(2)對重大以上事故和有重大影響事故責任者處罰,由公司領導班子做出處理決定或建議;(3)上級可以依據集團制度對下級員工進行經濟處罰。對中層以上干部的處罰需報產業集團和控股集團備案;(4)與違紀性質相關的職能管理部門,負有管理、考核、獎罰責任,應對危機情況及時發現、及時調查、及時定案、及時提出書面處罰意見,報簽批人簽批后,由人事行政部執行。5.2.2處罰的管轄和適用(1)行為構成犯罪,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2)實施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3、限期改正;(3)對當事人的同一個行為事件,不給予兩次以上罰款處罰;(4)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行為危害后果;受他人脅迫有損害公司利益、違反管理秩序行為;配合相關部門查處損害公司利益、違反管理秩序行為有立功表現;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素;在創新過程中,由于不可預見性因素造成的難以控制的局面或損失。5.2.3處罰的決定處罰的決定由實施處罰的部門以書面(處罰單為一式四份,一份送達本人,一份由實施部門保留,一份送達人事行政部,一份送達財務部)告之本人,并在OA上進行通告。相應罰款由當事人上繳財務部門或由財務部門在當事人稅后工資或年薪中兌現。5.3處罰程序5.3.14、一般程序發現應當給予處罰的行為,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比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同時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1)確有應受處罰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2)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規行為給予較重的處罰,由調查小組形成材料同時報領導班子做出處理決定或建議;(3)受處分的員工認為處分不當時,有權在處分發布10日內提出申訴,對申訴確有處理不當的,應予糾正;(4)做出處罰決定的,應向被處罰員工發放書面處罰通知書,告知被處罰原因及處罰依據,由被處罰員工簽字確認。5.3.2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當期財年內,當事人原則上不得提職,酌情扣發獎金。5.5、4處罰細則5.4.1聘任期內,未完成與集團簽訂的經營指標處罰(1)未全面完成與集團簽訂的年度經營指標,依據情節,不予兌現或部分兌現該單位年薪人員的績效工資與單位獎金;首席經營者經年度考評為不稱職的,集團有權調整其工作崗位直至解聘;對于某項年度重點工作開展不力,未造成損失的處以5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處以不低于1萬元罰款;(2)三年聘任期內,未全面完成與集團簽訂的經營管理指標,依據情節,直接解除與首席經營者的聘任關系,可扣發或不發獎金池中的獎金。5.4.2團隊建設(1)違反公司的用人標準,在用人方面任人唯親或私自越權引進員工,處以直接責任者2000-3000元罰款,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者,解聘6、;(2)對員工進行打擊報復、或以其它的方式泄私憤,一經查實,處以直接責任者2000-3000元罰款;(3)在同級或上下級當中,拉幫結伙、挑撥離間或散發不滿言論,制造矛盾,處以直接責任者10000元罰款;(4)不能做到上情下達或下情上達,對員工和公司的情況不能及時反饋,處以直接責任者2000-3000元罰款;(5)忽視員工溝通與關懷,造成員工大量主動流失的,或忽視對勞動法規的掌握和運用,造成勞動法律糾紛的,處以當事人30005000元罰款;(6)在所轄部門內部,擅自按個人意愿傳播和實施與集團文化不相符的理念和價值觀,造成公司內部思想抵觸和混亂的,處以當事人5000元罰款,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者,解7、聘;(7)在下屬員工選聘提拔、報酬方面,收受好處和賄賂的,一經查實,解聘。5.4.3決策責任(1)在決策過程中,權限范圍內的事情不決策,處以直接責任人3000元罰款,集團高級領導干部處以5000元罰款;造成經濟損失,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處以直接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2)在決策過程中,擅自超越權限進行決策,處以直接責任人2000-3000元罰款;造成經濟損失,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處以直接責任人記大過、降職、降級、撤職、解聘、開除處分。5.4.4監督責任(1)在工作過程中,對下屬員工的違紀行為沒有發現、匯報或及時糾正,處以直接責任人2000-3000元罰款,造成經濟損失,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處8、以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職能管理部門未盡到考核、檢查、發現、處罰責任的,處以負責人20003000元罰款;(2)沒有履行審核、簽批、備案中的審核、查實、建議、把關責任的,處以當事人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處以當事人5000元罰款。5.4.5實施與執行責任(1)未及時和按要求完成月重點工作計劃、項目計劃、集團重大項目中個人承擔的任務,處以直接責任人2000-3000元罰款(由于集團其他工作安排,經集團相關領導批準的除外);(2)在面對困難或問題時,不能正確處理個人與組織關系,發牢騷,散布消極思想,影響團隊士氣的,處以當事人2000-3000元罰款,同時視情節處以當事人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處9、分;(3)工作過程中,不能積極主動,遇到問題推諉責任、提問題和困難而不能積極解決,造成任務沒有完成的,處以當事人2000-3000元罰款;(4)職能部門服務意識不強,導致審批時間過長,處以部門負責人2000元罰款;違反首問負責制,相互“踢球”的,處以當事人3000元罰款;(5)經營單位建立封閉團體、不接受集團例行監管和制度內的監查、不按集團管理制度和審批流程執行、擅自超越資產委托管理責任處置資產、擅自動用資金、擅自改變財務核算口徑和帳務處理的,處以負責人500010000萬罰款,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者,解聘;(6)工作缺乏計劃性,計劃不準確,例外事件過多的,處以當事人30005000元罰款。5.10、4.6忠誠自律(1)在工作中,不實事求是,弄虛作假,每發現一次,處以當事人2000-3000元罰款,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者,解聘;(2)在工作中,不尊重同事的意見或建議,采用侮辱的語言對同事進行人身攻擊,處以責任人2000-3000元罰款,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者,解聘;(3)出省或外出當天不能往返,未及時向分管領導請假,處以當事人1000元罰款;(4)有親屬在集團有業務往來,或有親屬在集團內工作,未向相關部門備案、審批,處以當事人2000元罰款;(5)未在24小時內與公司保持通訊暢通,處以當事人1000元罰款;5.4.7玩忽職守:(1)違反公司決議,濫用職權或越職、越權審批的;(2)工作責任心不強11、,有章不循,違章操作,致使本人分管的工作出現事故或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3)因審查不嚴,對公司一切經濟活動中重要憑證、單據及其它證明文件出現虛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4)擅自簡化審查和工作流程,在招投標、采購、預決算審定中,徇情辦理的;(5)對工作不負責任,管理混亂,對下級管理不嚴,監控不利或對管理中暴露出的重大隱患不重視,未能及時解決的;(6)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犯有其它玩忽職守行為的;(7)犯有以上行為、未造成經濟損失者,處以當事人2000-3000元罰款,處以直接領導者或主要領導者5000-10000元罰款。情節較重,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解聘、開除處分,對于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12、失的,或者死亡1人,重傷3人以上給予開除處分;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5.4.8挪用公司款項:是指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司款項歸個人使用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1)數額在5000元以上,超過3個月,但在被發現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視情節給予當事人撤職、開除處分;(2)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超過3個月未還,視情節給予當事人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同時賠償經濟損失; (3)數額不滿2000元,超過3個月未還,視情節給予當事人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同時賠償經濟損失;(4)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未超過3個月13、,給予當事人記過以下處分,同時賠償經濟損失;數額在5000元以上,視情節給予直接責任者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同時賠償經濟損失;(5)挪用公物歸個人使用的,參照挪用公司款項給予相應處罰。5.4.8受賄是指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1)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給予當事人開除處分,同時沒收非法所得;(2)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給予當事人留用察看處分,同時沒收非法所得;(3)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視情節給予當事人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同時沒收非法所得;(4)數額不足2000元的,視情節給予當事人警告14、記過處分,同時沒收非法所得;(5)受賄物品,參照受賄錢款給與相應處罰。5.4.9職務侵占是指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1)數額在5000元以上,超過3個月,但在被發現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視情節給予當事人撤職、解聘、開除處分;(2)數額在3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超過3個月未還,視情節給予當事人記大過、降級、降職處分,同時賠償經濟損失; (3)數額不滿3000元,超過3個月未還,視情節給予當事人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同時賠償經濟損失;(4)職務侵占公物的,參照職務侵占公司錢款給予相應處罰;(5)私設小金庫比照職務侵占給與相應處罰。5.4.10以權謀私未經公司15、同意,利用職務之便,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實際參與與公司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獲利的,如:以他人名義為公司供貨、以個人或他人名義或伙同他人承租檔口等,一經發現查實,處以10000元罰款并解聘。5.4.11發生傷亡事故的有關責任者(1)重傷事故:發生一次重傷1-2人事故,給予主要責任者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給予主要領導者警告、記過處分;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事故,處以主要責任者10000元以上罰款,給予主要責任者開除處分,給予主要領導者記大過、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2)死亡事故:發生一次死亡1人(含1人)以上的死亡事故,給予主要責任者開除處分,給予主要領導者記大過、撤職、解聘、開除處分。5.16、4.12發生火災事故的有關責任者:(1)一般火災事故:發生一般火災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較輕的,予以主要領導者警告、記過處分;發生一般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產生重大影響,造成經濟損失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內,予以主要責任者記過、記大過處分,予以主要領導者記過處分。(2)重大火災事故:發生重大火災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30000-100000萬元以內,給予重要和主要責任者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解聘、開除處分,給予主要領導者記大過、降職、降級處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產生重大影響,比照第11條處理。5.4.13在其它經濟組織中兼職,給予當事人解聘、開除處分;5.4.14違紀受記過兩次以上處分后,又因違紀構成處分,給與當事人解聘、開除處分。六.監督和檢查人事行政部負責對各類處罰進行監督審核;財務部負責監督處罰罰款上交情況。七.附則7.1本條例由人力資源部人事行政部制定,并商請集團工會/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與集團工會協商,本制度修改適用相同程序;7.2本條例中罰則部分不排除國家法律法規約束;7.3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