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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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大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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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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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購物中心運營管理制度手冊資料合集
1、大中型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企業(超市)采購食品,應當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需要查驗和索取供貨方的票證如下:1.營業執照;2.食品質量合格證明;3.檢驗(檢疫)證明;4.銷售票據;5.有關質量認證標志、商標和專利等證明;6.強制性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7.進口食品報關單;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文件。第三條 本企業(超市)從事食品經2、營,應當運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商局商品(食品)安全監管系統,根據查驗票證,及時、準確錄入食品準入備案信息。內容包括:食品條形碼、食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生產企業地址;食品生產者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營業執照復印件、營業執照有效期、生產許可證號、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以及質量合格證明信息。如果購進食品為有機食品、保健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食品),或者榮獲中國名牌認證、馳名商標等,還須錄入有機食品認證號、保健食品認證號、中國名牌認證號、綠色食品認證號、無公害農產品(食品)認證號、馳名商標認證號和QS標志號。并妥善保存相關資格認證文件和各類證照原件或復印件,以備查驗。第四條對需要3、經營的農產品及其他散裝食品,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本企業(超市)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第五條 下列食品進貨時必須按批次索取證明票證:1.活禽類:檢疫合格證明;2.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3.糧油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第六條經營預包裝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管理員對食品包裝標簽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4、期及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五)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編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進口的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且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第七條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并進行無害化處理。第八條本企業(超市)按照食品廣告的宣傳購進食品時,采購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第九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至少二年。第十條本企業(5、超市)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食品貯存和銷售散裝食品標簽標注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規范食品標簽標注,防止質量欺詐,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食品批發和大中型超市經營者應當具有與所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貯存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第三條 食品批發和大中型超市經營者應當做到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6、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第四條 食品批發和大中型超市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第五條 食品批發和大中型超市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第六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7、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第七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第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從業人員8、健康檢查制度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每年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經營。若健康證明過期的,停止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重新進行健康體檢后,繼續經營。第三條 為員工建立健康檔案,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員工的健康檢查、員工患病要及時申報。第四條 發現患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從業者,及時采取調整工作崗位、治療等措施,并對從業人員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第五條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9、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六條 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銷售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宣傳教育制度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要加強自律,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第三條 積極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進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第四條 要積極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增強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第五條 了解食品安全信息10、,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六條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從事食品銷售經營活動。第七條 積極參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教育活動,切實做到依法經營。食品安全檢驗制度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三條 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對所銷售的食11、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第四條 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立即停止銷售,并進行無害化處理。第五條 有條件的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測,或委托食品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銷售,并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運輸工具安全、無毒、無害、清潔制度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運輸工具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第三條 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12、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下架退市制度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包括:(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13、食品;(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第三條 發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第二條所列的食品,應停止銷售,并采取下列措施:(一) 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并登記造冊;(二) 將標識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退回供貨方14、(三) 將質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應交由市場開辦者或者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四) 可能造成安全衛生危害的,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的質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五) 食品經營者對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應當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消費者退貨。第四條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經營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第五條 堅決杜絕未按照規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責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改頭換面繼續銷售的行為。食品安全應急預15、案制度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制定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制度,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第三條 如發生事故,在第一時間內采取應急措施防止危害擴散。應急處置措施包括如下:(一)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原料的食用和使用;(二)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導致事故的人員,一旦出現不適癥狀的,立即送至醫院救治;(三)保護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現場,控制好保存可能導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原料,以便有關部門采集、分析等;(四)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進行停止使用,進行徹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后才能繼續使用。第四條 及時向相關的行政主觀部門報告發生的事故情況并采取相關的措施。第五條 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