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購物公園零售租戶合同范本(1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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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大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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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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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中心商場運營管理出租賃裝修招商代理合同協議模板
1、XXXX購物公園商鋪租賃合同合同編號:簽訂地點:出租方:限公司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就 的商鋪租賃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第一條 商鋪的位置。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租賃使用的商鋪位于 層內,商鋪的編號為 號。第二條 商鋪的面積。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租賃使用的商鋪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實用率為60%,即實用面積約為 平方米(該面積不包含公共使用面積和磚墻厚度)。商鋪的具體面積以移交接收時狀況量度計算確認為準,面積如有差異不影響本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第三條 場地的結構及設施。1、 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2、租賃使用的商鋪為以下結構和設施:(1)商鋪間隔為 mm磚墻,該磚墻應符合國家建筑及消防安全標準且可耐燃3小時。(2)商鋪裝設噴淋頭、空調風口及感煙探測器。(3)商鋪裝設獨立計量電表漏電保護開關及斷路器一套(商鋪內其它配電線路各商戶負責),出租方保證在租賃期內向承租方提供不少于 千瓦三相電源至商鋪的電箱內,如需增容,一切增容申請手續及增容費均由出租方承擔,與承租方無關;商鋪的具體結構和附帶基本設施以移交接收時確認為準。2、商鋪門面招牌及內部裝飾由承租方自行設計制作并承擔費用。但施工方案須由出租方及其委托之物業管理公司審核批準備案,并不得超過出租方規定的范圍。3、承租方自行負責辦理商鋪的相關報批手3、續及承擔因此而產生的費用。第四條 商鋪的用途。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租賃使用的商鋪用途為經營“ ”品牌。承租方須按規定辦妥工商營業執照,方可開業。如要改變其經營項目為不屬于上述類別的須征得出租方的書面同意,并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承租方必須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依法、守法經營。第五條 租賃期限。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租賃使用的商鋪租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免租裝修期為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免租期內承租方應支付因實際使用而產生的水電等費用。第六條 租金和租金的繳納。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租賃使用的商鋪月租金為 元人民幣;租金從 年 月 日起計。租金明細如下:租賃期限月租金4、(單位:元人民幣)小寫大寫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承租方須于每月日前向出租方繳納完畢當月應付的全部租金及物業管理費。租賃期內,月租金自第 年起,每年遞增 %。第七條 合同定金。承租方在簽訂本合同時同意支付元人民幣給出租方作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如承租方不履行本合同及相關從屬合同,出租方有權根據合同約定不予退還該定金;本合同租賃期內,如因承租方責任導致出租方先行對他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承租方同意出租方在定金中扣除相應賠償數額,承租方應在日內補足定金(如定金不足支付須另行支付)。該合同定金于本合同租賃期滿后,在承租方沒有違約且交回定金發票原件并辦理相關手續的前提下由出租方無息退還給承租方。如承租方遺5、失發票原件,須在出租方指定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憑報紙原件申請退回定金。若承租方尚有員工工資未付清,承租方同意出租方在應退回承租方的定金中扣除上述款項支付給員工,并將余下部分退還給承租方,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補足。第八條 綜合服務費。為確保承租方能使用其承租商鋪正常經營,出租方實行統一的綜合性商業市場管理服務,服務包括:公共廣播系統、公共衛生清潔、公共治安監控、公共保安值班、公共信息咨詢、公共飲用水、公共環境美化布置等;為此,承租方須于每月日前,向出租方繳納當月應付的綜合服務費元人民幣,該服務費從合同開始時起計收取。 此外,出租方亦可應承租方要求提供其他相應的有償服務,服務費按出租方規定的標準另行收6、取。第九條 其他自理費用。1、商鋪內用電電費根據商鋪內的獨立電表計量實際用量,由承租方于每月日前向 繳納。電費標準按政府規定為每度 元人民幣;租賃期間如遇政府供電管理部門調整供用電收費標準,則相應向上或向下進行調整。2、商鋪內獨立程控電話可由承租方自行向電信部門申請報裝,但須經出租方同意。3、商場內數字有線電視線路可由承租方向 申請代為統一裝設,初裝費及有關設備費用按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由承租方自行承擔。數字有線電視每月的基本收視維護費由承租方自行承擔。4、承租方因承租商鋪及經營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繳納的費用及向稅務部門繳納的稅費由承租方自理并準時繳納。5、政府管理部門明文規定應由承租方繳納或分7、攤的費用由承租方自理并準時繳納。第十條 租賃期間商鋪及設施的維護保養。租賃期間,商鋪除因結構質量問題由出租方負責維護保養外,其他正常使用損耗由承租方負責維護保養;如因承租方使用維護不當,或其他因素造成商鋪破損或不安全,均由承租方負責修復或賠償。承租方如需對商鋪進行裝修整改,必須報經出租方審核并書面同意后方可進行;但裝修整改時間最長不得超過 天,如遇客觀因素需延長裝修整改時間的必須事先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延期,否則視作承租方空置商鋪不履行租賃經營義務,出租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鋪。租賃期間,承租方承租使用的商鋪內的卷閘、電表、漏電保護開關、斷路器、消防噴淋管網及噴頭等商鋪設施,由承租方負責維護8、保養,且承租方不得擅自更換該等設施,如造成破損,應由出租方修復或更換;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導致的破損由由承租方承擔修復或更換費用,如因設備自身質量問題或自然損耗引起的破損則由出租方承擔修復或更換費用。第十一條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一)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1、有權按合同約定收取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2、有權因檢查商鋪結構、檢修一切設備設施、衛生清潔、救災、排除危險、維護安全、消防檢修、經營管理、處理商品銷售服務質量投訴等原因隨時進入承租方租賃的商鋪范圍內進行工作。3、有權利進行統一的商場管理,維護正常的商場經營管理秩序和商場的整體商業信譽,監督承租方守法依約經營,監督商鋪9、的用途。4、有義務于商鋪移交時按合同約定提供完整良好的商鋪及商鋪設施。5、有義務確保公共中央空調系統、公共消防系統、公共衛生設施的正常使用。6、有義務保障承租方在守法依約經營的情況下不被干涉而自主經營。7、有義務協助承租方辦理申請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等手續,并根據承租方要求及時提供資料和協助。(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1、有權守法依約正常使用商鋪,自負盈虧,自主經營。2、有權經報請出租方審核并書面同意后,對商鋪進行必要的裝修改造。3、有義務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令和規章制度,辦理好有關工商、稅務等經營所需之證照。4、有義務自覺遵守商場各項規章制度。該商鋪的營業時間從 至 止,如遇投訴及時解決,10、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5、有義務準時按量繳納租金、物業管理費、其他按合同約定的應繳費用以及稅費等政府部門規定要承租方繳納的費用。6、有義務接受及協助出租方進行統一的商業市場管理,絕對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確保 的整體信譽。7、有義務合理使用公共設備設施和承租商鋪、積極維護商鋪和有關的設備設施,確保商鋪及商場的整體安全。8、租賃期間,承租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提供良好的商品銷售服務,不得經銷任何假冒偽劣商品,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侵犯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商標權、品牌經營權、知識產權等,也不得侵犯他人的任何合法權益。9、11、承租方應自行制作、安裝、維護廣告牌,如因承租方廣告牌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侵權糾紛,均由承租方承擔責任。如出租方先行承擔責任的,承租方應賠償出租方的一切損失,出租方有權在定金中直接扣除,承租方應及時補足定金。10、如承租方因自身原因而暫停營業或空置商鋪,應提早 日向出租方提出書面申請,經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實施。在暫停營業或空置商鋪期間,應繼續支付租金和其他費用。第十二條 出租方保留的權利。(一)當需要對有關區域及有關設備設施進行維修或整改時,出租方有權對有關區域及有關設備設施的使用作適當的整改、封閉或暫停,以便進行有關工程。對因此而造成的影響,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作任何補償或賠償。(二)在必要12、的情況下包括但不限于向大樓其他部份或與大樓毗連的土地、政府有關部門或其他有關人士(如進行維修的承建商等)提供水、電、煤氣、通訊、排水、排污及其他公共服務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允許出租方利用該商鋪部分或全部商鋪),承租方不得因此要求出租方作任何補償或賠償。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一)出租方的違約責任。1、未按本合同約定提供商鋪而影響承租方的正常合法經營,應立即按合同約定提供商鋪。2、因出租方單方過錯導致第三人對商鋪主張權利,影響承租方的正常合法使用,應立即排除第三人的干擾和自行對第三人承擔責任。3、如因出租方無合法出租權,由此所導致的承租方全部損失由出租方承擔賠償責任13、。4、如出租方無故單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向承租方雙倍返還定金。(二)承租方的違約責任。1、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擅自拆改商鋪結構、間隔、設備設施等,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2、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擅自將商鋪分租、轉租、出售、抵押、與任何第三方合營或聯營、改變商鋪用途、在商鋪內進行非法活動、未經申請擅自停業或空置商鋪超過 日,出租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鋪。3、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和金額繳納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應付費用的,或未按時補足定金或返還出租方墊付的賠償款,除補交拖欠款項外,還須以每逾期一天按拖欠款項總額的百分之三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二十天,出租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鋪。4、如承租方違14、反法律或國家有關規定,經銷任何假冒偽劣商品、提供不衛生或不安全的食品(飲品)、侵犯消費者權益、侵犯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商標權、品牌經營權、知識產權或侵犯他人的任何合法權益,按以下情況進行處理:(1)如因承租方的上述違法或侵權行為,被權利人投訴或追究責任的,承租方須于出租方指定的期限內解決相應糾紛。如因承租方的違法或侵權行為導致出租方被起訴、投訴的,出租方因此蒙受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被查封導致的損失、根據生效法律文書須承擔的責任、訴訟費、律師費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擔。(2)如因承租方的上述違法或侵權行為,被有關部門查處 次或以上的,或經人民法院裁決確認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鋪。(3)如因承15、租方的上述違法或侵權行為,導致出租方須先行對消費者或他人承擔任何責任或支付任何費用的,承租方必須賠償出租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損失。5、如承租方嚴重違反 商鋪消防及治安責任書的約定,視為承租方不履行其租賃經營義務導致全部合同無法履行,出租方可解除本租賃合同。6、無論任何情況導致本合同終止(包括但不限于租賃期滿不再續約、解除合同等),如承租方逾期不遷出商鋪,按本合同第十七條“合同終止后的處理”處理。7、如因承租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或違反國家法律有關規定而導致合同解除或承租方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承租方同意出租方不予退還承租方已繳納的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附屬合同與附件約定的租金、定金、商品銷售或服務質16、量保證金等一切費用,同時承租方須承擔本合同規定的其他違約責任。如上述款項仍不足以補償出租方損失的,承租方應賠償出租方的全部損失。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1、租賃期間,出租方同意協助承租方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及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2、租賃期間,承租方必須購買商鋪內的財產保險并同意委托出租方統一代承租方購買商鋪內的財產保險,保險費用由承租方承擔。否則承租方位于商場范圍內的一切財物如受火災、盜竊和非出租方原因而造成的損失由承租方自理。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出租方或其他租戶財產、人身損失的,承租方應負責賠償。3、租賃期間,承租方因使用商鋪和經營產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承租方自行承擔,出租方17、不負任何連帶責任。4、租賃期間,承租方同意接受出租方統一的商場管理,共同維護良好的商業信譽,同意自愿履行與出租方簽訂的 商鋪消防及治安責任書,保證依法守約經營。5、租賃期間,承租方應自行負責該商鋪范圍內的保安工作及財物保管。6、本商鋪承租方(簽約人、簽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承租方授權委托人)為本商鋪的安全消防責任人。該安全消防責任人必須按政府及出租方的有關規定做好商鋪的安全消防工作。7、出、承租雙方同意本合同及其附屬合同的內容為秘密的、具有敏感度的商業信息,雙方均應對合同內容保密;如雙方的代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因職責關系從出租方或承租方處知悉本合同內容,出租方或承租方均應確保上述信18、息接受人保守合同秘密。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本合同租賃期間,如遇戰爭、自然災害、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政府征用拆遷及其他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損失的,由出租方及承租方自行承擔,雙方均應免除違約責任,租金及綜合服務費按日計清結算。第十六條 合同終止后的處理。1、本合同租賃期限屆滿日日前,出租方與承租方均應書面通知對方是否續約;如雙方均有意續約,經協商一致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如承租方既不通知,又不回復出租方關于續約的通知,則視為承租方不予續約,出租方可在合同期滿后將商鋪出租給他人。2、租賃期滿本合同終止后,出租方與承租方如未就續租本商鋪達成19、一致協議,則承租方須于租賃期間屆滿之日遷出商鋪;遷出前須結清一切應付出租方的款項,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稅務部門辦理好歇業手續。 3、如本合同終止時(包括但不限于租賃期滿不再續約、解除合同等),承租方尚欠出租方任何款項未付,承租方完全同意出租方對其在鋪內的所有物品有權留置、清點及提存,并對上述物資所占商鋪仍按本租賃合同約定計收租金及其他費用。4、不論任何情況導致本合同終止(包括但不限于租賃期滿不再續約、解除合同等),承租方須于合同終止之日遷出商鋪,遷出時除屬于承租方所有的商品、貨物、家具、辦公用品等動產外,商鋪內的一切裝修、附屬設備設施及其他固定物件無償歸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損壞、拆除、攜離20、,否則賠償出租方的損失。承租方逾期不遷出商鋪的,須在占用期間按本合同規定租金標準的 倍向出租方繳納臨租金。此外,承租方還應賠償出租方的經濟損失,并同意出租方不予退還其已繳納的合同定金及其他費用。同時出租方有權將商鋪內屬于承租方的一切可移動物品清點、清出及提存,所需費用由承租方負責,上述物品若有遺失損壞,出租方不負賠償責任,承租方不得異議。5、若在出租方留置、清點或提存承租方物品超過天后,承租方仍未清償欠款、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物品的清點、提存等費用)及賠償出租方損失,則出租方有權對上述物品進行變賣或者折價用以抵償承租方所欠的款項(還包括變賣、折價等費用),如有余額將退還承租方,如變賣或者21、折價仍不足清償的,出租方有權繼續向承租方追討。第十七條 爭議的解決。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出租方和承租方對本合同及 商鋪消防及治安責任書的執行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可向法院提出起訴訟解決。第十八條 附則。1、本合同自承租方完全繳足合同定金后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出、承租雙方共同協商修改,并簽訂補充合同,該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商鋪消防及治安責任書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一經承租方簽字確認即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租方必須按等同于本合同遵守履行。3、如出租方和承租方為辦理租賃登記手續需另行簽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編印的租賃格式合同的,出租方和承租方確認該份租賃格式合同的用途僅為辦理租賃登記手續,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全部權利、義務及責任均以本合同為準。4、有關書面通知、文件等,可以掛號郵件送達雙方在本合同列明的通信地址,于發出掛號信的第日視為有效送達(如任一方變更地址,必須書面通知對方,否則寄原址視為送達)。5、本合同一式 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工商行政部門各執份;本合同的印花稅由出、承租雙方各自負責。(以下無正文)出租方:(蓋章) 承租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簽約代表人: 簽約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電話: 電話: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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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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