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廣場住宅業主公約(10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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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大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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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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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宅業主公約物業名稱: 物業座落位置: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為保障本物業的依法與合理使用、維護、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營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環境,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與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第二條 公約效力 本公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住戶具有約束力。第三條 管理方式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通過依法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2、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工作經費、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項由 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依法作出約定。第四條 業主權利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一)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法定權利。(二)與其他業主一同對本物業實施管理。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監督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四)提出修改本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五)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參加業主大會3、會議,行使投票權。(六)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七) 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八)監督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九)投訴本物業區域內裝飾裝修等影響業主共同利益的安全隱患,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戶正常生活與工作的行為。(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五條 業主義務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一)自覺遵守本公約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本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1.安全管理1) 小區業主聘用的家庭保姆應在物業公司辦理“4、 小區保姆出入卡”,業主負責擔保保姆在園內的一切行為和后果。2)任何獲得業主允許、默許進入園內的人士,都應遵守 小區內各項制度,該業主必須對其在園區內一切行為負責。3)不擅自占用有公共走廊、通道及樓梯堆放物品。4)業主在 小區辦理車輛停車卡,車輛進出園區刷卡。所有要搬離園區的物品(指家私電器、家具、裝修材料或其它大件物品等), 應在物業管理公司辦理園區物品出入票方可搬離出區。2、環境維護及清潔1)私家花園屬業主私有部分,由業主或住戶自行養護。2)家庭垃圾須用垃圾袋收集并系好袋口,于早晨八點、下午四點放置于物業管理公司指定位置。3)為維護社區寧靜、整潔的環境,業主或住戶如需飼養寵物,業主或住戶應5、在有關部門辦好防疫證、準養證,并在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登記,并書面保證在寵物外出時用繩牽好和戴好糞袋、不影響公共衛生和不發出吠聲影響他人休息,否則不得飼養。 小區內不得飼養家禽和狼狗。凡飼養的寵物,只能在晚20:0022:00之間在有人有效管理的情況下栓帶至 小區指定公共區域。帶領人應及時清理寵物糞便,維持小區清潔衛生。凡飼養寵物,影響相鄰業主正常的生活秩序的,相鄰業主投訴一次后,寵物飼養人仍未有效處理的,該寵物不得在園區內飼養。若發生寵物傷人等意外,由寵物飼養人承擔一切責任。4).不在公共場所或本房屋內肆意喧鬧或制造過量嗓音以免滋擾他人,特別是在晚上十時至翌晨八時期間嚴禁制造過量噪音,否則,授權6、物業管理公司干預制止及采取必要措施。 3、交通管理 1) 小區業主的車輛,均應在客戶服務中心進行統一登記。2)業主的車輛應停放于自家私家車庫或露天停車位上。如果業主停車位不夠,應將車停放于物業管理公司安排的停車位置,并按 元/輛/月繳納相應的停車費。如業主有訪客車輛需停泊于園區道路的,需停放于物業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位置,并繳納相應的停車費。3) 小區所有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或其他非機動車應停放于自家的花園內或室內,不得停放于公共場所內(包括馬路邊、公共樓梯間、公眾花園、機動車位、兒童游樂場等)。4)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個人或車輛資料以及任何經物業管理公司發出的通行證件如有更改或遺失,應盡7、快通知物業管理公司,以維持對有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服務,避免引起損失。4.在與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系時,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有關的管理制度和本公約,并承擔連帶責任;在轉讓所擁有物業時,告知受讓人遵守本公約、 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大會作出的有關決定。(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配合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務活動。(三)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標準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四)維護本物業公共場所(地)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共用設施設備的良好,注意保護環境;遵守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綠化、環境保護等相8、關管理規定;主動清除所灑落在共用場地的物品;自覺恢復所污染、破壞的地面原樣。(五)配合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的維修養護。責任人承擔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賠償責任。(六)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應遵守建設部2002110號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裝修工程開工前3天,將施工圖紙及其他書面申請材料(如裝修項目、內容、時間及施工單位的名稱、人數、負責人等)送物業管理公司審批、備案,清楚物業管理企業告知的關于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在取得物業管理公司發給裝修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施工。主動配合物業管理公司依據有關規定對裝9、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避免房屋裝修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使用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時,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自用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或其它有償服務的,自行支付相應費用。當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時,按規定或約定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不進行維修養護,由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并由相關業主分擔維修費用。(八)安全使用水、電、氣等,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按規定處理、報告。第六條 物業使用禁止行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以下行為:(一)擅自改變房屋及其10、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二)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三)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道路、綠地、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共用部位、設施設備及公共場所(地)。(四)損壞或擅自拆除、截斷、改變連接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設施設備。(五)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六)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八)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九)影響市容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11、廣告牌等。(十)違反物業區域內的交通管理規則,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十一)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休息時間制造噪音污染。(十二)擅自在房屋外墻上安裝遮陽光簾、遮蓬、花架等其他結構,不按設計和指定的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加固處理。(十三)在公共場所垂掛衣物,張貼標志、廣告,豎立告示牌等行為。(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十五)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七條 選聘與解聘物業管理企業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須經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并由 小區業主大會全權委托 小區業主委員會,代表 小區的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 小區物業12、管理服務合同。 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效力不隨物業所有權的變化而喪失。第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物業管理費、水電氣費等各種業主應承擔的費用,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 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未按 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時間繳納有關費用,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從欠費之日起每日按所欠費用的百分之零點三向 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承擔違約金。超過一個月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未繳納物業管理費或水電氣費,允許物業管理公司停止水電氣供應。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其費用由雙方約定。第九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建立專項維修資金,保障物業13、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其繳存標準、管理、使用和監督執行 市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不執行 市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繳存、續籌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業主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起訴。第十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依法經營按照以下條款進行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和收益分配:(一)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公司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二)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部分,歸該幢全體業主共同14、所有,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三)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部分,如果物業管理費收入不抵支出,則該收益補充物業管理費的不足,如果物業管理費有盈余,則該收益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并分攤計入 小區全體業主的分戶帳。第十一條業主大會與業委會工作經費本物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所需的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不包含在本物業區域內物業服務費中,并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籌集和管理。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和管理使用按照業主大會依法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對使用情況定期公告和接受業主質詢。第十二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險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15、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由業主委員會決定是否保險,并由全體業主按其擁有物業權屬份額大小承擔相應的保險費用,由實施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代行辦理相關手續;業主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業主自行辦理。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不存在人身與財產的保管關系。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糾紛民事訴訟因物業管理糾紛而引起民事訴訟的,其費用由當事人依法承擔;提起共同訴訟的,經當事人授權,推薦訴訟代表人具體實施,其費用由參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依法承擔。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因違反本公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當事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物業交付他人使用的,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16、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違反本公約的,由業主委員會督促改正,也可由相關當事人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五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含義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含義:(一)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一棟房屋內部,由整棟房屋的業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題承重結構(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外墻面、門廳、樓梯間、電話分線間、電梯機房、傳達室、內天井、與房屋主體相連的地下結構、底樓架空層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為整棟建筑服務的部位等。(二)共用設備設施是指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單棟房屋內,由業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燈具、垃圾通道17、水箱、水泵、避雷裝置、電梯、供配電設施設備、消防及安全監控設施設備、公益性文體康樂設施、綠地、道路、路燈、雨污水管道、化糞池、垃圾箱(房)、窯井、非經營性停車場所和有關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第十六條 公約通過本公約經 年 月 日 小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數 通過,占河濱印象總投票權數 的 %通過;本公約自通過之日起生效。第十七條 公約修改與補充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有關本公約的決定均是本公約的組成部分;本公約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本公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第十八條 公約備案制定和修改的業主公約,按規定報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九條 公約保存與執有本公約由業主各執1份,業主委員會保存3份, 區房管局、 街道辦事處、 社區各1份。 小區業主大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