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大會章程(示范文本)(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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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大寶
編號:32176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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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某物業管理公司全套規章制度資料合集
1、業主大會章程(示范文本) (說明:1、本示范文本中未訂立事項可以用表示;2、本示范文本中的 中內容,據實填寫在其前面的空格中;3、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文本有關條款予以選擇、調整、補充。)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組織名稱及地址)名稱:成都市區業主大會(以下簡稱本會)地址:所在物業座落: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就物業管理事項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物業管理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安全、舒適、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環境。第四條 本會接2、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的監督和指導,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第五條 (本會的成立及其執行機構)本會自第一次本會會議按規定程序召開之日起,予以成立;本會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常設辦事機構,其成立以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為準。本會的業主委員會由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名,均由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其主任負責。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對本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本會監督。第六條 (本會的責任承擔、決議、決定)本會的民事責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本會所作出3、的決議、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本會的決議、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本會不作出與物業管理事項無關的決議、決定。本會對物業管理重大事項作出的有效決定,使少數業主利益受到損失的,其他業主給予相應補償。本會的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簽字通過,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業主公約及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并在日之內向全體業主和使用人公布。第七條 (本會及其執行機構行使的職權與履行的職責)本會及其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依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第三章 本會會議召開及重大事項的決定方式第八條 本會會議的召開和重大事項的決定方式,按照4、成都市物業管理業主大會規則的規定進行。本會選舉、罷免、決議等的表決,采取記名投票方式其它方式。第九條 (本會議事文件的簽發) 本會會議由專人作書面記錄,由業主委員會存檔。本會決定事項形成本會會議決議,由業主委員會簽發;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書面公布。本會會議決議,應注明第次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字樣。第十條 (物業管理建議的提出和審議)業主可以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屬于本會職權范圍內的建議。業主委員會審議建議,建議人須列席會議,并提交關于建議的說明。業主委員會審議建議,可邀請政府有關部門和建議涉及的單位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建議提交本會審議前,建議人要求撤回的,經業主委員會批準,可撤回建議。 本會審議的建議5、,有重大問題須進一步調查核實時,本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調查核實。業主委員會對建議的處理決定,應在下次本會會議上報告。業主向本會提出的建議,已經做出決定的,年內不得再以同一內容向本會提出建議。業主、使用人在本會會議上提出的對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由業主委員會在本會閉會期間負責辦理。第四章 本會的業主業主代表的投票權第十一條 參加本會的業主業主代表的資格按成都市物業管理業主大會規則確定,其投票權按以下種方式確定:一按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業主大會規則中關于業主、業主代表投票權的規定標準。二。第五章 業主委員會的日常運作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的改選)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6、會議,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一)有20%以上投票權數業主聯名要求改選的;(二)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和義務的;(三)因決定失誤給業主或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四)2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合并為1個的;(五)因其它原因確需改選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原業主委員會在7日內將有關文件和資料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備案、變更、換屆與終止及其工作和財物移交等,按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業主大會規則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條件及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缺額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停任、罷免和增補等按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業主大會規則的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的職責)業主委員會7、主任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主持業主委員會工作;(二)管理業主委員會印章;(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業主公約、業主大會章程,辦事公正、負責;(四)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五)接受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的培訓和指導;(六)業主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項。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職責)(一)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二)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三)具有對業主委員會的建議和批評權;(四)遵守業主大會章程;(五)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六)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會議、活動;(七)向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第8、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按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業主大會規則的規定進行。 第六章 其他事項第十八條 (本會及其執行機構的經費)本會及其執行機構議事活動所需的費用,不包含在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中,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后,由全體業主采用以下方式共同分擔:一按擁有物業權屬份額;二按業主擁有房屋套間數;三。本會及其執行機構的經費開支包括:本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會議、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此費用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由本會予以監督,并定期向全體業主公布。第十九條 (本會及其執行機構的印章使用管理)本會及其執行機構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本會及其執行機構印章由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管理,并按印章9、管理制度使用。除業主委員會會議通知和本會授權范圍內的審查動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審查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標準、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凡違章使用印章,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第二十條 (本會的檔案管理)本會的文件、資料,由專人負責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檔。本會建立下列檔案資料:(一)各類會議記錄、紀要;(二)本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書面材料;(三)各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備案登記的材料;(四)業主、使用人情況目錄、清冊及業主公約;(五)訂立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六)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七)業主和使用人的書面意見;(八)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清冊;(九)其他有關材料。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的移交)本會按規定程序成立后,授權業主委員會與本物業的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物業管理相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辦理物業管理移交手續。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訂立、變更、終止)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區市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之日起30日內,與選聘或續聘的物業管理公司訂立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本會會議通過后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本會會議補充。本會會議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均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第二十四條 制定和修改的本會章程,報區市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