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管理制度(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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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34122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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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建筑垃圾的管理,維護和改善縣城的環境衛生。根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 和 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縣實際,設立縣城區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并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縣城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本臨時堆放點適用于縣城區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安裝、裝修、拆除以及裝飾裝修垃圾的處置堆放。本制度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第二章2、建筑垃圾進場申報第三條 建筑垃圾產生單位垃圾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單位或個人, 應當向松陽縣環境衛生管理處提出申請, 獲得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進場核準后,方可進場。申請建筑垃圾進場核準,需具備以下條件:(1)建筑垃圾進場申請表;(2)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3)法定代表人(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或個人身份證;(4)施工單位與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松陽縣環境衛生管理處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 2 日 (法定期限 20 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進場證明;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單次清運建筑3、垃圾且垃圾量在十立方米/車以下的單位或個人, 清運前需到松陽縣環境衛生管理處填寫 建筑垃圾進場申請表,開具單次進場證明。單位或個人根據本制度規定的車輛、 路線等要求憑進場證明自行清運至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處置,并按臨時堆放點的管理制度做好建筑垃圾處置工作。建筑垃圾進場證明不得出借、轉讓、涂改、偽造。第三章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管理第四條 本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免費受納松陽縣城區范圍內的單位或個人從事建筑活動產生的建筑垃圾, 開放時間為每天上午 7:00 至 11:30,下午 2:00 至 6:30(具體時間,隨季節調整)。第五條 建筑垃圾清運車輛根據進場證明進場,實行“一車一單”制度,臨時堆放點管理人員對清運車輛進行登記、駕駛員簽字確認;清運單位和個人嚴禁將生活垃圾、工業固廢、危險廢物等混入建筑垃圾, 根據情節嚴重程度, 報有關部門處理;建筑垃圾需按指定地點規范、分類傾倒,如發現未按要求傾倒垃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