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安全控制制度【2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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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正***
編號:340061
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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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現場安全控制制度施工現場安全控制制度在以往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及合同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監理單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職責與責任,但在今年 2 月 1 日開始實施的國務院第 393 號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次對監理單位在施工監理中的安全控制職責作出了規定, 并以法規的形式提了出來,是對以往法規、規范及合同關于監理單位職責規定的進一步延伸。根據該條例的要求對本公司各項目監理部的現場安全控制方法初步要求如下:一、條例對監理單位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按照該條例,監理單位的安全控制責任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第 14 條):(1)保證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2、設強制標準要求;(2)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采取適當措施要求施工單位整改;(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時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4)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標準進行監理。條例第 26 條規定了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的內容,包括: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 腳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及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它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條例第 57 條規定了監理單位在違背上述職責時應承擔的責任,包括: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業整頓、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承擔賠償責任及追究監理人員個人的刑事責任等。條例第 14 條還明確規定,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3、承擔監理責任。二、新法規環境下監理單位的安全控制(一)關于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核控制條例要求監理單位審核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這包括如下問題:(1)審核的內容控制:條例明確規定為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據此,就安全控制而言,監理人員僅需審核有關的強制性標準在該安全措施或專項方案中是否得到了體現,而不必就安全措施的經濟性、完整性等進行全面審核。(2)監理單位內部的審核程序控制條例第 14 條明確規定,安全技術方案的審核人是“監理單位”。為審核施工方案,監理公司需建立專門的審核機構,負責公司所有監理現場施工方案的審核工作。對一些相對簡單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則可委托給現場監理機構審核。(3)涉及施工單位時的審核程序控制條例第 26 條要求,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應經施工單位(指建筑施工企業,不是項目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