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進一步完善建筑業企業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實施辦法【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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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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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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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華市進一步完善建筑業企業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實施辦法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建筑業發展環境,減輕企業負擔,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筑業轉型升級 進一步推進建筑強省建設的意見 (浙政發201190 號)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省人力社保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會保證金制度意見的通知 (浙政辦發2012100 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金華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 且注冊地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的施工、設計施工一體化等建筑業企業。各縣(市、區)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質量檢測等企業交納民工工2、資支付保證金。第三條建筑業企業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實行市域統籌制度和信用浮動制度,即“一地交納、全市通用,守信獎勵、失信懲戒” 。各縣(市、區)在辦理外進建筑業企業備案登記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已在本行政區域內繳納過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的企業,再繳納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第四條繳納標準:施工總承包企業繳納額度為 120 萬元,施工專業承包及設計施工一體化企業為 60 萬元,勞務分包企業30 萬元。如企業僅在注冊地(縣級或區)承接業務的,繳納標準和減免浮動政策,由縣(市、區)有關部門另行制定。鼓勵企業采用銀行保函繳納。第五條繳納方式1.企業僅在注冊地(縣級或區)承接業務的或省外企業,保證金繳納至注冊地3、或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門指定的專戶。縣(市、區)主管部門按季度將繳納情況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2.省內市外企業及本市跨縣(市、區)承接業務的企業,保證金繳納至金華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專戶。同時,繳納企業應將銀行出具的保證金繳款確認憑證報送金華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金華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場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證明。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下浮繳納標準(不累計) 。1.連續 2 年未發生拖欠民工工資糾紛的本市企業,可下浮50%。2.被評為我市、縣(市、區)誠信企業、先進企業、勞動信得過單位等的,可下浮 70%。3.被評為我市建筑業重點培育企業或縣(市、區)龍頭骨干企業的,可相應下浮 80%。4.用工管理規范,在民工工資支付情況檢查中受到我市、縣(市、區)人力社保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文通報表揚的,可下浮 80%兩年。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繳民工工資保證金。1.被評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