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方案](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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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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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8月13 R,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97號公告 批準發布了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該標準為首次制定, 標準號為GB50444-2008,于2008年11月1日起實施。該規范對建筑滅火器安裝設置和配置驗收提出了具體技術要求,同時對日常檢查和維護也提出了具體要求,特別是明確了配置驗收判 定規則和滅火器的維修期限以及報廢期限,將作為建筑消防工程竣工 驗收和日常監督檢查的重要技術依據。現將規范中檢查維修及報廢章節摘抄如下, 請各滅火器使用單位 和維修單位遵照執行。5檢査與維護5. 1一般規定5. 1.1滅火器的檢查與維護應由相關技術人員承擔。5. 1. 2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2、不得超過計算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量 的1/4。超出時,應選擇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替代滅 火器的滅火級別不應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別。5. 1.3檢查或維修后的滅火器均應按原設置點位置擺放。5. 1.4需維修、報廢的滅火器應由滅火器生產企業或專業維修單位進 行。5.2檢查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月進行一次檢查。5. 2. 2下列場所配置的滅火器, 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半月進行一次檢 查。1候車(機、船)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2堆場、罐區、石油化工裝置區、加油站、鍋爐房、地下室等場所。5. 2.3日常巡檢發現滅火器被挪動,缺少零部件,或滅火器配置場所 的3、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等情況時,應及時處置。滅火器的檢查記錄應予保留。5. 3送修5. 3.1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銹蝕、滅火劑泄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 其他維修條件的滅火器應及時進行維修。5. 3. 2滅火器的維修期限應符合表5. 3. 2的規定。表5. 3.2滅火器的維修期限滅火器類型維修期限水基型滅火器手提式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期滿3年;首次維修以后每滿1年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干粉滅火器手提式(貯壓式)干粉滅火器出廠期滿5年;首次維修以后每滿2年手提式(儲氣瓶式)干粉滅火器推車式(貯壓式)干粉滅火器推車式(儲氣瓶式)干粉滅火器潔凈氣體滅火器手提式潔凈氣體滅火器推車式潔凈氣體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5.4報廢5. 4. 1下列類型的滅火器應報廢:1酸堿型滅火器;2化學泡沫型滅火器;3倒置使用型滅火器;4氯溟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5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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