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聚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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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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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眾聚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公眾聚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發表時間:2009-10-14 16:08:18為認真吸取近年來公眾聚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建筑火災事故教訓,大力整治火災隱患 及消防違法行為,根據XX縣公眾聚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 方案(昌政辦電(2009) 14號),結合XX實際,制定本方案。一、專項整治時間公眾聚集場所專項整治時間為2009年2月20日至4月19 B,高層和地下建筑專項 整治時間為2009年2月20日至9月14日。二、專項整治的范圍和重點內容(一) 專項整治的范圍1、 學校、緬寺、清真寺、農2、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2、 灑吧、灑店和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等餐飲場所。3、 網吧、游藝場所。4、 煤廠、水泥廠、糖廠等企業和場所。5、 所有在用和在建的高層、地下建筑。(二) 專項整治的重點內容1、 公眾聚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建筑是否通過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開 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地下建筑的用途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2、 公眾聚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點檢安全材料裝修裝飾的,責令限期改正。(四) 對公眾聚集場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和自動消防設施損壞,不能立即整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五) 對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3、 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 員工不具備基本消 防安全素質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六) 對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違法使用、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法責令立即改正。(七) 對公眾聚集場所火災事故危險性突出, 拒不改正的, 公安機關要依據 治安管理 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實施行政拘留。(八) 對在用和在建的高層、地下建筑,存在消防違法行為或火災隱患的,派出所、規 劃辦要依法處理。四、實施步驟(一) 動員部署階段(3月6日前)1.鄉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派出、規劃、文化、工商、安監、消防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 成立組織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建立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2.鄉人民政府組織召開公眾聚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人會議或通過廣 播、粘貼標語進行發布等方式公告,要求轄區內公眾聚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建筑業主迅速開 展消防安全自查整改。(二) 集中排查階段(3月9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