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華僑房地產權益保護辦法(9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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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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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頭經濟特區華僑房地產權益保護辦法汕頭經濟特區華僑房地產權益保護辦法(1997 年 8 月 27 日汕頭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 1999 年 12 月 31 日汕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汕頭經濟特區華僑房地產權益保護辦法第三十二條的決定修正) 發布部門:汕頭市人大(含常委會)發布日期:1999 年 12 月 31 日實施日期:1997 年 10 月01 日(地方法規)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護華僑在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房地產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特區范圍內華僑房地產的退還、租賃及拆遷,適用2、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華僑房地產,是指華僑、歸僑的私有房屋(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用僑匯購建的房屋,下同)和依法繼承華僑、歸僑的私有房屋(以下統稱僑房),以及宅基地(包括附屬庭園地、曠地,下同)。本辦法所稱發還產權,是指政府依法將僑房的所有權退還華僑業主或其合法繼承人(以下簡稱業主)的行為。本辦法所稱騰退,是指使用已發還產權的僑房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使用人),依法將僑房的使用權退還業主的行為。第四條僑房的所有權和宅基地的使用權以及繼承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僑房騰退遵循誰用誰退的原則;僑房租賃遵循公平合理原則;僑房拆遷遵循誰拆遷誰補償的原則。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轄3、區內華僑房地產權益保護工作。市人民政府僑務部門(以下簡稱市僑務部門)是特區僑房騰退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僑務部門(以下簡稱區僑務部門)是本轄區僑房騰退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國土房產部門是特區僑房租賃及拆遷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屬各國土房產部門負責轄區僑房租賃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級建設、規劃、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各自職責權限,積極協助僑務及國土房產部門實施本辦法。第二章華僑房地產的退還及使用人的安置第七條已發還產權的僑房,使用人應當騰退。使用人具備騰退條件或空置僑房、轉移僑房使用權的,應自業主提出收回之日起 60 日內退還僑房。使用人自愿騰退的,應與業主簽訂書面騰退協議。使用人拒不騰退的,業主可向僑務部門(市或區僑務部門,下同)申請處理,僑務部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 60 日內予以處理;業主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使用人要求租賃僑房并經業主同意的,依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