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5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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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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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一章總總則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商品房銷售及商品房銷售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本辦法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第五條國務院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二章銷售條件銷售條件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商品房預售條件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辦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3、;(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設有抵押權的商品房,其抵押權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條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第十三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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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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