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土地登記辦法與房屋登記辦法的異同(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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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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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析土地登記辦法與房屋登記辦法的異同試析土地登記辦法與房屋登記辦法的異同土地登記辦法與房屋登記辦法雖同屬于不動產登記辦法, 但作為兩種性質不同的不動產,它們在諸多方面存在著不同之處,然而也存在著許多相同之處。一土地登記辦法與房屋登記辦法的不同之處:(一)、土地登記辦法的獨特制度規定:(1)土地登記辦法劃定土地登記類型,完善了土地登記內容土地登記辦法區分了土地總登記和土地初始登記。 辦法 21 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內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內土地進行的全面登記,第25條:本辦法所稱初始登記,是指土地總登記之外對設立的土地權利進行的登記。將變更登記僅局限于因土地權利人發生改2、變,或者因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內容發生變更而進行的登記。 辦法定義注銷登記是:因土地權利的消滅等而進行的登記。參照物權法中對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四種情形的規定并根據土地登記自身的特點,辦法將土地登記類型調整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及其他登記。其他登記又包括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辦法對各種登記類型都進行了定義,但是對于其他登記中的四種登記類型都沒有明確的定義。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都是根據物權法新增加的登記類型,體現了與物權法的銜接。(2)優化的土地登記程序由于土地登記中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積、界限、權屬、用途、等級等基本情況需要登3、記機構進行實地調查,地籍調查成為土地登記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土地登記必需的相關資料由過去的由行政機關辦理,變為現在的由申請者自我提供,即自我舉證。 由于自我舉證制度的實行,地籍調查成為了土地權利人申請土地登記之前的必要過程。這樣的轉換體現了土地權利人的主體地位,使得土地權利人在申請土地登記的過程中可以自主地選擇地籍調查、土地登記代理的中介單位,主動請求政府給予合法權益的保護。優化后的土地登記程序使得土地登記機構不再承擔地籍調查等事務,可以專心從事土地登記的行政工作,大大提高了土地登記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但是土地登記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并不是直接認可,一般還必須到實地進行調查。 實行自我舉證是必要的,但不能絕對化。 特別是在信用體系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僅依靠申請人自我舉證就給予登記,登記機構將承擔巨大的風險,不動產相關權利人的權益也可能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物權法第 12 條規定了登記機構應當
表格合同
上傳時間:2021-02-12
108份
合同協議
上傳時間: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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