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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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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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印發象山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關于印發象山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的通知法的通知象政發象政發200720077979 號號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象山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 已經縣政府第二次縣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你們認真遵照執行。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象山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第一條 為及時公正地處理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以下簡稱拆遷爭議),依法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 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2、本縣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內經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爭議裁決,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拆遷爭議,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就補償安置方式、 補償標準、 可安置面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事宜,經協商達不成協議而產生的爭議。第三條 縣政府在縣國土資源局設立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裁決辦公室(以下簡稱裁決辦公室),具體負責全縣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工作。第四條 裁決房屋拆遷爭議,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爭議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平等,保障爭議當事人平等行使權3、利。第五條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可以向裁決辦公室申請裁決。第六條 拆遷人申請裁決的,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基本情況、被申請人基本情況、拆遷依據、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爭議內容、拆遷爭議的協商過程和協商結果、裁決的要求和理由,并提交下列資料:(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二)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三)被拆遷房屋的測繪資料;(四)被拆遷房屋的評估資料;(五)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七)裁決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第七條 被拆遷人申請裁決的,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基本情況、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爭議內容、裁決的要求,并提交下列資料:(一)被拆遷人的身份證明;(二)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三)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四)裁決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第八條 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證據、
合同協議
上傳時間: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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