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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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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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云南省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云南省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第一條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省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管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云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交易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 凡在本省內從事商品房預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其商品房預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款,是指預售人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前出售,由承購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預付款、房價款(包括預售商品房按揭貸款)等各種收入。本辦法所稱預售人,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本辦法所稱承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2、房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第四條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對全省商品房預售款收取、使用實施監督指導。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對本級批準預售項目的預售款實行行政監管。第五條第五條 監管部門對商品房預售款實行下列監管:(一)監督預售人和受托銀行履行監管協議;(二)對商品房預售款使用計劃實施備案管理;(三)對預售款的支取實施監督管理;(四)建立房地產開發、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誠信檔案,并定期公示;2(五)受理商品房預售款收繳、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第六條第六條 預售人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 應當就監管內容、監管時間、資金使用計劃、法律責任等內容與設立監管賬戶的受托銀行( 3、下稱監控銀行) 簽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 并向監控銀行提供以下資料:(一)監管項目 ( 按幢或多幢 ) 的工程進度表;(二)監管項目各階段的資金使用計劃;(三)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五)監控銀行要求的其它資料。第七條第七條 收取預售款的監控銀行負責對下列商品房預售款的繳存、使用等事項進行日常監控:(一)按本辦法要求及時開設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二) 審核預售人預售款支取憑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對不符合條件的支取不予劃轉預售資金;(三) 對違規挪用預售資金的行為及時向監管部門通報;(四) 將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情況及預收款的繳存、支取相關憑證報監管部門備案。第八條第八條 預售人應就擬批準的商品房預售項目在受托銀行開設預售款專用賬戶,商品房預售款的使用原則上采取封閉式的管理模式。未設立預售款專用賬戶的項目,監管部門不得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一個企業有多個預售項目
合同表格
上傳時間: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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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D圖紙
上傳時間:2023-11-27
1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