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8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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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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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長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暫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長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 ,進一步明確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增強監管工作操作性,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其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存入、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后將其開發建設的商品房預售給買受人,由買受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預購房款。本細則所稱監管銀行,是指與開2、發企業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設立資金監管賬戶的銀行。本細則所稱開發企業,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本細則所稱買受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第三條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作為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管理部門” )負責辦法的組織實施。長春市城市建設開發管理辦公室作為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 )具體負責全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并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預售資金的存入、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二)負責組織并與開發企業和監管銀行簽訂長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以下簡稱“監管協議” ) ;(三) 建立、 維護和管理商品房3、預售資金監管信息系統;(四)負責檢查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及使用的情況;(五)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的其他有關工作。第四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遵循專款專戶、專款專存、專款專用的原則,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后止。第二章監管賬戶的設立第五條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均通過預售資金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 )開展具體業務,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前,應當就監管項目的基本情況、監管內容、監管賬戶、監管時間、用款使用計劃、違約責任等內容與管理機構、監管銀行共同簽訂監管協議,并向管理機構通過信息系統提供以下資料:(一)監管項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進度表;(二)監管項目各工程節點的用款使用計劃;(三)監管項目成本預算書。項目各工程節點的用款使用計劃是根據項目所需的基礎施工、建筑安裝、材料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