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辦法(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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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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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辦法湛江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辦法(20202020 年試行)年試行)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 保證商品房預售款專款專用,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 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預售款的收存、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款,是指預購人依照合同的2、規定,預先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驗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該商品房建設的費用,包括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收取的定金、預付款、房價款(含按揭貸款)等各種款項。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以及政策性住房適用本管理辦法。第四條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工作。各縣(市區)相應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工作,房地產交易機構負責開展本區域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具體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規定一般規定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在商品房項目所在地的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專用賬戶內的款項在該項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購買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3、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法定稅費及項目土地成本,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 應當選擇監管開戶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并由市縣區房地產交易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 、 銀行、 開發企業三方簽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 (以下簡稱監管協議)。房地產開發企業一個預售許可證原則上對應一個監管賬戶。第七條簽訂監管協議,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監管機構提供下列資料:(一)申請書原件;(二)選定的銀行及開立的專用賬戶名稱、賬號;(三)與銀行、監管機構簽訂的三方監管協議書。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當根據項目建設方案及施工進度編制預售項目用款計劃。用款計劃應按照取得預售證、主體結構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完成首次登記等四個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并合理確定每個節點的留存保底資金額度。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項目辦理首次登記后,可持下列資料到監管機構申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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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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