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辦法(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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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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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已經 2008 年 11 月 17 日省政府第 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省長二九年三月十八日第一條為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及其以下(以下稱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稱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是指由市、 縣(市)人民政府采用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形式,向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是指由城鎮2、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自行租賃住房,政府向其發放租金補貼或者核減租金。實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完全或者部分政府產權的住房,政府產權部分實行低租金或者零租金。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體工作由政府設立的保障性住房領導機構負責。市(州)人民政府對所屬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情況。第五條縣級以上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政府保障性住房領導機構的協調辦事部門,具體工作可以委3、托所屬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機構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第六條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申請核準、材料公示和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項目申請、拆遷、建設、出租、部分產權出讓、房改、租金收取等工作。第七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財政狀況和當地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情況,確定當地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保障范圍和保障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并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第八條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核查、退出制度。省保障性住房領導機構根據本辦法制定統一的程序規定;市、 縣(市)保障性住房領導機構根據省統一規定和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第九條取得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在當地居住 2 年以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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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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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