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昌縣縣城規劃區個人建房管理辦法(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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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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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昌縣縣城規劃區個人建房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縣城規劃區個人住房建設規劃管理,規范個 人建房規劃審批程序,方便群眾,有效制止個人違法建設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會昌縣城市總體規劃, 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人建房是指在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居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縣城規劃區范圍為:北至綿江 與瑞金交界處,南至206國道與會杉線連接線交匯處,東至文武 壩中學往東200米,西至嵐山自然生態保護區范圍。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規劃管理工作提出建議,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 控告。第二章審批原則第四條 停止縣城規劃區內所2、有個人使用劃撥或集體土地 新建房)1(除縣政府規劃和組織的舊城改造項目外)的審批行為, 嚴格控制現有房屋的改建和擴建。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危舊房,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后,準 予改建、擴建:1、經具有技術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等級屬D級的;2、經調查核實,家庭成員及直系親屬沒有其他住所的;3.符合縣城第三輪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的;4、不屬于縣政府確定的近期城市建設規劃區域,或是在縣政府依法確立的土地征用、收儲范圍以外的;5、不在規劃道路兩側臨街建設用地范圍內(50米)的;6、符合江西省規劃管理技術導則規定,四至鄰里無糾紛的。第六條劃撥土地必須按規劃用地性質及土地基準價繳交土地出讓金。第七條3、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拆遷安置區及城中村規劃建 設點,可以按規劃批準建設,但建筑層數應控制在三層以內。第八條拆遷安置區及城中村規劃建設點不得規劃在城市 主次干道的臨街建設用地上。第九條 任何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綠地、高壓供電 走廊和壓占地下管線、防洪排水設施進行建設。第十條因全部或者部分出賣、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難 或將原居住房屋改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請新建、擴建。第十一條控制個人住房建設規模, 建筑層數應控制在三層 以內。第十二條個人建房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所需材料;()居民個人建設申請;(二) 土地使用權屬證件、房產證件復印件(驗看原件);(三) 戶籍證件復印件(驗看原件);危房簽定書、規劃紅 線圖;(四) 四鄰意見(鄰居簽字后按手印或加蓋個人印鑒;(五) 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文武壩鎮審查意見。(六) 國土部門審查意見。第十三條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同意改建、擴建的住房,由土 地權屬人或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