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開發經營商品房價格管理辦法(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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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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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我省開發經營商品房價格的管理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我省開發經營商品房價格的管理, ,維護房地產市場正常秩序維護房地產市場正常秩序, ,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 ,保保障國家、商品房開發企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障國家、商品房開發企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結合我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實際情況, ,制定本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開發經營商品房是指具有開發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經營的商品房。第三條凡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經營的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價格的確定,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商品房價格實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價格管理形式。回遷安2、置房、解困房、安居工程等福利性住宅實行國家定價;普通商品住宅實行國家指導價;高級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實行市場調節價。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物價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商品房價格實施管理。第六條商品房價格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中直、省直、部隊和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省外在本省開發經營的商品房的價格,屬于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由省物價部門審批。省物價部門對其審批的商品房價格可以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物價部門辦理。市(州)、縣(市)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經營的商品房的價格,屬于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按行政隸屬關系,由各市(州)、縣(市)物價部門負責審批。第七條實行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3、價的商品房,在出售以前(含預售),房屋開發經營企業應當在申報價格時按小區(零星按棟)如實填寫商品房價格申報表,按商品房價格管理權限分別報送物價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并提交建設銀行審定的工程預(結)算資料、拆遷還房面積、戶數以及各項費用清單等資料。物價部門應及時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對商品房價格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 30 日內審批完畢,特殊情況可延長 15 日。物價部門逾期不進行審批的,企業可以自行定價出售商品房。第八條商品房價格應當依據合法成本、國家規定的稅金和適當的利潤,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和市場供求狀況以及國家政策要求制定。第九條商品房的基準價格,以預算成本為基礎,由下列項目構成:(一)成本構成。1.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處理拆遷征
合同表格
上傳時間: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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