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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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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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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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讀解讀: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為了加強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的納稅行為,制定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 號)。為了便于關注房地產行業稅收的同仁及時深入學習此文,筆者下面試結合房地產行業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做簡要解讀。一、整體框架熟悉房地產行業稅收政策的同仁看過國稅發200931 號文后應該不難發現,國稅發200931 號文是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42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2、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 號,注:2008 年前,該文僅適用于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基礎上進行重編修訂、補充后而制定的。國稅發200931 號文充分吸收、借鑒了國稅發200631 號文的主要內容,并有機結合了國稅發2001142 號文的重要內容,并根據目前房地產開發行業特殊業務情況,對需要規范的部分內容予以了增刪、合并調整。二、重要變化對照國稅發2001142 號、國稅發200631 號兩文,筆者關注到國稅發200931 號文有以下內容顯得較為重要,需引起各位同仁予以關注。(一)“核定征收”需慎用文件第四條明確規定:稅務機關不得事先確定企業的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3、管理。企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可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據悉,目前仍有部分省市主管稅務機關對一些房地產企業在其成立時就事先核定應稅所得率,再按其實現的銷售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看來,國稅發200931 號文對此種行為劃上了“休止符”。(二)計稅毛利率“重生”國稅發200931 號文第八條對于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規定了最低幅度,與國稅發200631 號規定相比,項目計稅毛利率分別下降了 5 個百分點(除經濟適用房等項目外)。值得特別關注的是,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99 號,2008 年 4 月 11 日發布)規定相比又另有明顯不同。國稅函2008299 號規定:企業在(除經濟適用房等外)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