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7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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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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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總后勤部1999后營字第 516 號/1999 年 12 月 16 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政府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第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范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第四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2、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標準規定。第二章建設方式第五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第六條駐軍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出售、統一管理。第七條師(含)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缺房較多,且有經費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夠實行物業管理的,經批準,也可以組織建設。第八條向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由軍區級單位統一規劃建設。第九條購買地方3、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單位組織協調。單位統一購買的,應當報總后勤部批準;個人需要支取住房補貼購買的,由軍區級單1位后勤(聯勤)部批準。第三章建設用地第十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劃撥和軍隊內部合理挖潛解決。第十一條申請劃撥土地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在每年 10 月底前上報建設用地計劃,經總后勤部審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軍隊建設項目用地計劃。第十二條使用軍用土地的,建設用地應當位于售房區或者獨立的空閑營區。對適用于與軍內外單位合作建房的軍用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使用軍用土地,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總后勤部審批。第四章資金管理第十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所需資金,主要通過收取住房預售款、申請住房補貼和貸用住房公積金籌集,不得占用單位經費。第十四條全軍每年用于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總額度,由總后勤部確定。需要貸用住房公積金的,在總后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