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2007修訂)(8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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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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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規標題】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等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2007 修訂)【 英 文 譯 本 】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the National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the Ministry of Supervision, the Ministry ofFinance, the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d the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2、n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AdministrativeMeasures for Affordable Houses【發布部門】監察部/建設部(已撤銷)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原國家計劃委員會)【發文字號】建住房2007258 號【發布日期】2007.11.19【實施日期】2007.11.19【時效性】現行有效【效力級別】部門規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724 號)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3、請認真貫徹執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并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