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實施辦法2010(7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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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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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實施辦法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實施辦法第一條為規范我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和省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及其行為管理。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供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第四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建設經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有下限標準的,一律按下限標準執行,沒有下限2、標準的,按不高于 80%收費標準執行;壟斷行業工程收費應予優惠。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市、縣人民政府承擔。第五條縣級以上價格部門是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施管理。縣級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協助價格主管部門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價格由有定價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制定,報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以保本微利為原則,與同一區域內的城鎮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切實體現政府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開發建設成本、稅金和3、利潤三部分構成:(一)開發建設成本1、土地費用。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征收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2、前期工程費。項目開發前期發生的策劃、工程勘察、規劃及建筑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前期工程費用;3、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有線電視、通信線路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4、附屬公共配套設施費。在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準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用;5、管理費。按照不超過本條(一)款 1 至 4 項費用之和的 2%計算。6、利息費。按照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合理貸款銀行利息等融資費用計算。(二)稅金依照國家當期規定的稅目和稅率及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計算。(三)利潤按照不超過本條(一)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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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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