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縣農民建房宅基地及建設規劃審批與管理辦法(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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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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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寨縣農民建房管理辦法金寨縣農民建房管理辦法(試行)(試行)(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第一條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縣農村集體土地上村民建房的監督管理,規范農民建房審批程序,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加快推進美好鄉村建設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安徽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上村民自建房屋。第三條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上村民自建房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第2、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和宅基地審核工作,應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制宣傳和宅基地使用監督, 增強全民保護土地意識, 切實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和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第五條第五條 農村集體土地上村民新建房屋應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須符合鄉、村莊規劃和村莊布點規劃,在規劃的中心村和保留的自然村莊內建設。(二)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農用地的,必須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必須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確需占用林地的,必須依法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3、意書。(三)嚴格遵守“一戶一宅”規定,每戶宅基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 160 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住宅的,每戶不超過 300 平方米;層數原則上不超過 3 層,建筑面積不超過 300 平方米;層數超過 3 層或建筑面積超過 300 平方米的,建房戶應提供具有設計資質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并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四)建房選址不在文物古跡、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區范圍和控制地帶內。(五)不影響村莊的市政、公共設施建設和村莊綜合整治。(六)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日照采光等規范要求。(七)符合道路紅線退讓要求。(八)無地質災害隱患。(九)已編制村莊建設規劃的,應符合村莊建設規劃,并按照鄉村規劃要求的房屋風貌和建筑風格實施建設。(十)符合其他相關規定和規劃要求的。第六條第六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