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開發土地出讓合同)(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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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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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開發土地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開發土地出讓合同) 國家工商管理局經濟合同司 GF94100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 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 外商投 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 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 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2、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 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 出租、 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 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 即本合同第五 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 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 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 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3、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 建成的 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 (見附件地塊地 理位置圖,略) 。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年;自取得該地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 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 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 ,亦準許用地開 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4、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 用條件 ,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 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 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元人民幣, 總 額為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日內, 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 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5、共計元人民幣, 作 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日內, 依照規定 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取得 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 繳納時間為當年月日。 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元 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 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銀行 分行,帳號為。 甲方銀行、 帳號如有變更, 應在變更后日內, 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由于甲方6、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 乙方均不 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 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 ,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 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可以為中華人民共 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 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日前應通知甲方。7、 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 簽字后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 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 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 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 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 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 有權作為出租人 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 其8、他附著物租賃給承 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 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 出租人必須繼續 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 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日9、前應通知甲方。 乙方在抵押合同簽 字后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 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 應在實現抵押權后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 享有并承擔合 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 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 用權, 并無償取得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 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本合同10、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 滿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 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 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期出讓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 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 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 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 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 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 應在小時內將事件的11、情況以信 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日 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 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 應繳納已付出讓金 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 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 ,從滯納 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12、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 則應在 規定完成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 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 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 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 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 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 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 日前通知甲方, 經雙方協商, 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 否則, 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并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 13、知 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 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電 傳; 電 傳; 傳 真; 傳 真; 電報掛號; 電報掛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 在變更后日內應將新的地址 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 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 方同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 事后又沒14、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 一級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中兩種文字書寫, 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雙方 各執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國省 (自治 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 (自治區、直轄市)市 (縣)土地管理局(章)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15、簽字) (簽字) 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成片開發經營項目) 一、成立開發企業 1.1 土地使用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成立從事土地開發 經營的開發企業,開發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 讓暫行條例規定取得開發區域的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 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 開發企業與其他企業的關系是商 務關系。 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 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二、界樁定點 2.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 日內,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開發企業依出讓宗地圖各界址點實地核16、 定所示座標的界樁;面積無誤后,雙方在出讓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開發企 業妥善保護, 不得私自改動, 界樁遭到破壞或移動時, 應及時報告市 (縣) 土地管理局,請求恢復界址測量,重新埋設界樁。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開發區域內土地使用必須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 3.2 開發區域內生活配套設施用地應控制在總用地的以內。 3.3 開發企業應編制開發區域內的成片開發規劃,成片開發規劃應在得到 批準后實施。 3.4 開發區域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的,開發企業擬定的成片開發規劃必須符 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并按有關規定報省級政府批準。嚴格按批準的規劃實施, 如確需修改,必須征得原批準機關同意。 四、公17、用設施 4.1 開發區域內的全部公用設施由開發企業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建成并使其達到中國現行設計和施工規范標準。 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區域內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性公用設施的,可 由開發企業自主經營,也可交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余,需 要供應區域外,或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開發企業應與地方公用事業企 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經營。 4.2 開發企業需接引區域外的水、電、熱等資源,提供接點和服務的,須 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另簽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業企業負責經營。 4.3 開發區域的郵電通信事業,由郵電部門統一規劃、建設與經營。也可 以經省(自治區、直18、轄區)郵電主管部門批準,由開發企業投資,或者 開發企業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信設施,建成后移交郵電部門經營,并根據雙方 簽訂的合同,對開發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4.4 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 和碼頭。開發區域地塊范圍涉及海岸港灣或者江河建港區段時,岸線由國家統一 規劃和管理。 4.5 公用設施完成后,開發企業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一個或 多個對公用設施進行開發、經營為目的的合資、合作企業。 4.6 開發企業必須根據總體規劃要求,在該開發區域內為政府行政、司法 管理部門無償提供公用設施,如辦公用房等。 4.7 相鄰雙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授予對方必要19、的相鄰權,以及其 他他項權利以保證開發區域與相鄰區域的交通往來和開發建設的順利進行。 五、設計、施工、竣工 5.1 開發區域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開 發規劃,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綠化等,須報中國政府有關主管 部門審批后建設,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 5.2 開發企業在簽訂本合同日內按批準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 計圖紙動土施工, 并在年月日以前建成不少于 平方米的標準或專業廠房。 六、項目引進 6.1 開發企業負責吸引投資者到開發區域投資,并保證自土地使用證頒發 之日起年內招引并安排區內所有的建設項目, 年內所有建設項目全 部竣工投產。 6.2 在開發區域內興建的建設項目,其建設應符合成片開發規劃的要求, 并按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6.3 在開發區域舉辦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屬于下 列情況的項目不得興建: ()有污染環境又無符合規定的環保措施的項目; ()為中國政府所禁止的建設項目和生產產品。
合同協議
上傳時間:2022-07-12
14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