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陰縣富硒農副產品深加工聚集區標準化廠房暫行管理辦法(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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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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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漢陰縣富硒食品孵化器標準化廠房漢陰縣富硒食品孵化器標準化廠房暫行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優化園區工業生產布局,增強園區產業配套功能,積極承接產業轉移,鼓勵使用工業標準廠房孵化器,規范建成后的標準化廠房管理,明確產權所有人、產權管理人、產權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為入駐企業創造整潔、文明、安全的生產經營環境,為入孵企業提供良好的發展空間和成長環境,進一步加大漢陰縣富硒農副產品深加工聚集區孵化器招商引資力度,加快產業集聚和中小企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漢陰工業園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管理,是指對富硒食品孵化器標準廠房區域內的日常管理,包括規劃建設、物2、業管理及配套設施管理等。第三條漢陰縣月河工業園區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負責對租賃園區標準廠房的企業實行統一管理。第四條本辦法適用對象是指與公司簽訂標準化廠房租賃合同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科技研發、儲存銷售的企業(以下簡稱“入駐企業”)1第二章權利和義務第五條入駐企業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一、依法生產經營。二、嚴格遵守國家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并享受規定中應有的權利和義務。三、接受規劃、建設、環境、安監、公安、消防、工商、稅務、城管等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服從公司的管理,并有權對標準廠房區域內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第六條公司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一、依照國家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和本辦法收3、取租金和物業管理費用。二、為入駐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積極協調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三、對標準廠房區域內的企業實施統一管理,包括規劃建設、物業管理及配套設施管理等。第三章準入管理第七條入駐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環保要求和園區規劃、產業布局、勞動密集型、科技帶動性較強的農副產品加工行業,依法辦理環保、安全、消防等審批手續。二、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項目機械設備固定投資強度不得低于 1200 元/平方米(折合 80 萬元/畝)。三、入駐企業憑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證與公司辦理租賃手續。四、企業入駐時,必須與公司簽訂標準化廠房租賃合同和物業管理合同,辦理物業管理交接手續。五、入駐企業租用標準廠房,應自簽訂合同之日起 2 個月內設備安裝到位,調試投產。第四章入駐審批程序第八條需入駐標準廠房的企業向公司提出進駐申請,申請材料包括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基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