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房產面積計算規范(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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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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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錄附錄 D D 計算建筑面積的規定計算建筑面積的規定1.單層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其外墻勒腳以上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1.單層建筑物高度在2.20 米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高度不足 2.20 米者應計算 1/2 面積。1.2.利用坡屋頂內空間時凈高超過 2.10 米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凈高在1.20 米至2.10 米的部位應計算 1/2 面積;凈高不足 1.20 米的部位不應計算面積。2.單層建筑物內設有局部樓層者,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 2.20 米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2、不足 2.20 米者應計算 1/2 面積。3.多層建筑物首層應按其外墻勒腳以上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以上樓層應按其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 2.20 米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 2.20 米者應計算 1/2 面積。4.多層建筑坡屋頂內和場館看臺下,當設計加以利用時凈高超過 2.10 米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凈高在 1.20 米至 2.10 米的部位應計算 1/2 面積;當設計不利用或室內凈高不足 1.20 米時不應計算面積。5.地下室、半地下室(車間、商店、車站、車庫、倉庫等),包括相應的有永久性頂蓋的出人口,應按其外墻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墻防潮層及其保護墻)外邊線所圍水平3、面積計算。層高在 2.20 米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 2.20 米者應計算 1/2 面積。地下室作為公共服務設施及停車使用的可不計入容積率,但作為經營性用房出售的地下商業街等應計入容積率。根據現狀地形地貌,經規劃批準確有必要設置的防潮層、半地下室均不得侵占綠地、道路等公共開放空間。防潮層、半地下室建筑面積一般不計入容積率,但層高在 2.20 米及以上或頂板標高大于或等于室外地坪標高 1.20 米以上的,按全面積計入容積率。如建筑室外地坪標高不一致時,以規劃主出入口方向周邊最近的城市道路標高為準加上 0.20 米作為室外地坪標高之后再按上述規定核準。地下室、半地下室頂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規定進行退距管理。工業廠房的半地下室作為停車使用的,層高可不受上述條款限制,按其投影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6.坡地的建筑物吊腳架空層、深基礎架空層,設計加以利用并有圍護結構的,層高在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