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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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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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第一條為規范房屋登記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護房屋權利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建設部頒布的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 168 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房屋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是房屋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記載房屋基本狀況、房屋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事項的特定簿冊。第三條登記簿可以采用電子介質,也可以采用紙介質。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電子介質的登記簿。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的,應能夠轉化為唯一、確定的紙介質形式;采用紙介質的,應采用活頁等方便增頁和編訂的方式編制2、,注明目錄和頁碼。第四條登記簿有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應通過增加新的頁面、界面和內容體現,不得直接在原內容上刪改。第五條房屋登記簿應按照房屋基本單元建立。房屋基本單元應有唯一的編號。房屋分割、合并時應重新編號。第六條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應在房屋初始登記時單獨記載,建立登記簿,并與建筑區劃內房屋基本單元的登記簿形成關聯。1第七條登記簿的內容應包括房屋基本狀況、房屋權利狀況以及其他狀況部分。各地可以在本辦法規定內容的基礎上增加登記簿的內容。第八條登記簿的房屋基本狀況部分,記載房屋編號、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總層數、建筑面積、規劃用途、房屋結構、土地權屬性質、國有3、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集體土地使用權類型、地號、土地證號、房地產平面圖等。第九條登記簿的房屋權利狀況部分,記載房屋所有權、他項權利等有關情況。房屋所有權的內容,記載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證明號碼、戶籍所在地、共有情況、房屋所有權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權證書號、補換證情況、房屋性質、房屋登記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注銷事項等。房屋他項權利的內容,記載抵押權人、抵押人和債務人、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房屋他項權利證書號、補換證情況;最高額抵押權人、抵押人和債務人、最高債權額、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債權確定的期間、最高債權額已經確定的事實和數額;在建工程抵押權人、抵押人和債務人、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或最高債權額、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號;地役權人、地役權設立情況、地役權利用期限等。第十條登記簿的其他狀況部分,記載預告登記權利人和義務人、身份證明號碼、預告登記證明號、補